论文摘要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着重论述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必要性以及有效的方案设计。本文系统地阐述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具体制度,从基本理论入手,凸显其在反垄断实施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以期完善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尤其在我国,传统上注重公力执行而忽视私人诉讼,且我国的现行的反垄断法中关于私人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仅在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有待进一步完善。现阶段对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进行研究,其意义更为重大,对构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更是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兼采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横向比较世界主要反垄断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日本的立法例,试图找出反垄断法执法(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立法趋势。研究发现,各国虽然国情和传统不同,反垄断法的具体制度设计存在差异,但都不约而同地开始倡导并积极促进私人诉讼力量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发挥作用。反垄断立法的共同特点及一般趋势是,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越来越受到重视,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小,激励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措施越来越多。本文论述的内容主要是:在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但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需要完善。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以及立法目的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执行过程,而执行可以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公共执法模式,即由公共执法机构执行;另一种是私人执法模式,即私人通过国家机构保护自己免受违法行为侵害。本文中专指私人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法损害赔偿诉讼,即反垄断私人诉讼。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整体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执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预防违法和给予矫正正义。反垄断法执法手段应该以实现这些目的为目标,单纯的公共执法模式存在很多问题,难以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例如执法机构资源不足、容易被受监管者俘虏、存在政府失灵问题等。而允许私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即允许私人执法)可以解决或缓解这些问题,帮助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目的。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私人对有关企业的反竞争行为可能比政府部门更为敏感;可以有效地减少来自公权力的干预;可以弥补政府诉讼资源的不足。但是,由于反垄断法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点,并且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私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往往会面临众多障碍,因此需要在反垄断法中作出专门的制度规定,以剔除或缓解这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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