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预约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债权、双务合同。预约是本约订立之前的阶段性合意,预约的标的为履行将来订立本约的行为。当事人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不能迳行订立本约,故先订立预约,为将来订立本约张本。预约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应予尊重。预约是信赖原则发展的产物,使得当事人能够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固定交易机会,对将来的事项有一个预先安排,从而有计划地进行资源的配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活动逐步发达,交易形式越来越多样复杂,预约已广泛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之中。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立法还没有对预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关于预约问题观点各异,预约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极其混乱。现存的缔约过失责任和传统的“要约——承诺”缔约模式又无法完全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而需要预约制度的引入。所以,对预约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探讨了预约的相关理论问题,以期对预约的研究和立法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预约的性质与独立价值。首先,从预约的性质分析为切入点,认为预约是独立于本约的债权契约。本文正是在预约是合同的基础上展开全文的论述。其次,预约独立价值的探讨是立法上之所以需引入预约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预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预约体现意思自治的理念,是诚信原则进一步发展的产物。预约的独立价值体现在与本约、缔约过失责任及传统“要约——承诺”缔约模式的比较之上。预约的性质及预约究竟有什么独立的价值是研究预约制度的两个前提性问题,是展开预约法律制度论述的基石。第二部分,探讨了预约成立的特殊问题及当事人的义务。预约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成立和生效应符合合同的一般成立和生效要件。但预约有其特殊性,不能不察。单方允诺及“单务预约”是否构成预约涉及到预约概念的界定及这两类行为能否被预约所包含;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预约的效力应区别于一般合同;预约的形式也区别于一般契约;预约的适用范围关乎是否应把预约适用限定到特定的领域;预约应具有履行期限,履行期限的界定是预约的一个重要问题;预约内容的“确定性”标准是在描述要成立预约在内容上应具备哪些条件。预约成立的特殊问题影响着预约的效力、责任、立法例选择等问题,是预约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预约成立生效后究竟产生什么义务是预约制度构建的关键问题,本文细致比较和分析了“磋商义务说”、“缔约义务说”、“区分说”三种关于预约效力的学说,并认为应采用“缔约义务说”,但“缔约义务说”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预约的效力影响着预约责任的承担。第三部分,探讨了预约的责任问题。分析和厘清了预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问题。讨论了预约是否产生预约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及预约违约责任与本约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问题。在预约的违约责任方面,探讨了预约的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责任免除等问题。预约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预约违约责任的责任免除有其特殊性。关于预约违约责任的承担,讨论了实际履行的可行性问题及适用条件;讨论了立约定金制度与预约制度的衔接;讨论了定金和违约金的性质、适用规则、功能及与实际履行在适用上的顺序限制。第四部分,对我国预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检讨并对未来预约的立法进行了展望。法律制度研究的目的之一在于为立法服务并作用于法律实践。文章第一、二、三部分对预约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检讨并在立法上进行展望便合乎逻辑地展开。我国立法还没有对预约进行明确规定,实践需要立法构建预约法律制度。本文结合前三章的论述,对预约的性质、内容、适用范围、合同形式、履行期限、效力、责任、立法例选择等问题进行了立法展望,以期对预约的研究和立法贡献微薄之力。第五部分,为文章的结论,文章在该部分再次明确观点并提出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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