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可持续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被提出以后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认可,各国纷纷以此作为新的发展思路。可持续发展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经济作为社会发展的首要目标更是与可持续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持续发展的实施需要经济法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应该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重新审视经济法,以更新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使经济法更好地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可持续发展首先对经济法的固有理念进行了更新,使经济法传统的社会本位有了更多元的内涵,生态本位乃是对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整合,在关注个体、团体的基础上加入了对自然利益的关注。相应的,立法倾向也从经济目标优先转向对非经济目标的关注,救济措施从侧重事后救济逐步转向侧重事先预防。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代际公平的问题,把后代人作为新的权利主体予以考虑,要求当代人尊重后代人获得同等公平发展机会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维持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义务。由于资源、环境的不可逆性,当代人无法准确地为后代人作出其利益的选择,这就要求当代人尽其所能维护甚至改善当前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当代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以突出侧重预防的立法理念。在责任承担的形式方面,应该尽量挖掘和探求新的责任形式,以适应填补型的责任规则,融承担责任的过程与优化环境的过程为一体,最大限度推动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这样的思路,现将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论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涵;第二部分论述法律变革的轨迹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第三部分论述可持续发展影响下经济法固有理念的创新;第四部分论述可持续发展影响下经济法法律关系的重塑;第五部分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