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体育活动就被希腊人理解为一种“自然权利”。体育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体育权是一项内容不断丰富的权利,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体育权涉及到儿童的权利。每一个儿童都是自己权利的持有人,他们的权利并不来源于或过分依赖于他们的父母或任何成年人。《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都对儿童的相关权利作出了规定。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也对儿童的相关权利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以及其它原因,在现实社会中关于儿童运动员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人身虐待与暴力;服用兴奋剂及其对健康造成的危险;体育训练中心是培训冠军的基地等。这严重侵犯了儿童运动员的健康权、教育权、隐私权等权利。因此,应对儿童运动员的人权加强保护。人权是改变儿童运动员现状的有效途径,儿童运动员的人权保护是竞技性体育运动机制的附加价值。应加强对儿童运动员健康权、教育权、隐私权等权利的充分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必须面对现实,立即采取措施对儿童运动员的权利进行充分的保护。首先,国家和体育组织必须承认人权是保护儿童权利的有效工具,而不是对其自治和权力的威胁。其次,竞技性体育运动有关人员必须把儿童作为独立个体来承认和尊重,他们有权利关照和爱护;同时更要把他们看作能够积极参与决策的权利主体。最后,体育组织和政府不得不建立侵犯儿童权利的预防机制和相应的处罚机制。目前奥运会道德价值观还未有效促进儿童权利的实施,因此让人权重返奥林匹克运动,并且人权教育和奥林匹克教育是互为补充的。我国儿童权利理论起步较晚,而且我国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刚刚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应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而且我国关于竞技体育运动员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层次性,因此我们也可以尝试进行儿童运动员权利保护的专门立法。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救济体系。我们更应优化儿童成长环境,进一步加强国家、社会各部门以及媒体、家庭对儿童运动员权利保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