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举证责任分配虽然是个司法程序问题,但却直接关系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海运货损事故多发生在海上,通常调查取证困难,海运货损索赔诉讼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更容易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因此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要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结果定案,可见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海运货损索赔中的重要地位。海事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分支,海运货损索赔的举证责任分配既涉及一般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适用,又涉及海事诉讼特别证据法律规定的适用。本文通过运用民事诉讼理论及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法律规定,结合海运立法及海事证据的特殊性,对我国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3章。第1章针对海运货损索赔案件的特殊性,结合民事举证责任理论研究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分析方法,即以实体法的立法意图和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趋势为指导,在民事诉讼理论无法实现海运货损索赔案件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时,运用特殊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从而达到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第2章分析我国海运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及国际海运立法发展趋势,总结出可应用于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第3章应用上文总结的举证责任分配方法,对我国海运货损索赔案件司法实践中适航、航海过失等具体事项举证上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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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结合举证责任理论确定货损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分析方法1.1 我国举证责任理论概说1.2 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举证责任的特殊性1.3 确定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方法论分析第2章 我国海运货损索赔案件分配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研究2.1 特殊规则适用案件范围研究2.1.1 我国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2.1.2 适用《海商法》的海运货损索赔案件的界定2.2 国际海运立法发展趋势研究2.2.1 各立法中责任基础之规定2.2.1.1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2.2.1.2 美国1999年COGSA草案2.2.1.3 UNCITRAL运输法草案2.2.2 国际立法发展趋势之概括2.2.3 我国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需达到的利益平衡2.3 为实现利益平衡可采用的举证责任分配特殊规则2.3.1 推定原则2.3.2 诚实信用原则2.3.3 Tetley提出的四原则2.4 证明顺序第3章 我国海运货损索赔案件中主要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研究3.1 货损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举证责任3.1.1 索赔人举证交付货物时货物状态良好的几个常见问题3.1.1.1 索赔人以出示清洁提单举证3.1.1.2 提单批注3.1.1.3 货物存在固有缺陷3.1.2 索赔人举证承运人交付货物时货物损坏的方式3.1.2.1 依法递交索赔通知或依法检验的情况3.1.2.2 未依法递交索赔通知的情况3.2 承运人证明损失原因3.2.1 承运人举证货损原因3.2.2 混合原因的举证3.3 适航义务的举证3.3.1 国际及其他国家对适航的举证3.3.1.1 国际公约之规定3.3.1.2 美国1999年COGSA草案之规定3.3.1.3 UNCITRAL运输法草案3.3.2 我国《海商法》下对船舶适航义务的举证3.4 免责事项举证3.4.1 航海过失免责3.4.2 火灾免责3.4.3 海难、战争等类似不可抗力事项免责3.4.4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3.4.5 货物包装不良、标志欠缺不清3.5 管货义务、不得不合理绕航义务的举证3.5.1 管货义务的举证3.5.2 船舶绕航举证结论致谢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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