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十九世纪,以过错原则为核心的一元论占据着侵权行为法的统治地位,无过错即无责任,行为人只需对自己的“不法行为”负责。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归责原则随之发生变化。二十世纪以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一方面推动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人类文明由传统农业社会跨入现代工业社会,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可避免的灾难。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频发,在这些危险事故面前,如果仍一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往往因为无法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而得不到救济。显然,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解决日益复杂化的侵权责任问题,由此必然导致归责原则由一元向多元发展。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孕育而生。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然而,在强大而根深蒂固的过错责任主流意识支配下,无过错责任原则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研究,以致于现在对其有许多模糊不清的认识和观念上的误区。究竟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否成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其理论基础是什么?价值构建又是什么?至今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目前,我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研究还非常薄弱,立法也不够完善,因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混乱。基于此,本文另寻僻径,采用归纳演绎的推理方法,从无过错责任存在的最初形式入手,梳理清其历史脉络,在此基础上,去分析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合理价值,构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赋予其在侵权法上应有的地位。最后,联系我国正在起草的民法典和侵权行为法,分析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理论上提出完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建议,以期这一理论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适用,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在结构上,全文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源流与勃兴。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将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源流、无过错责任原则发展的停滞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勃兴三个方面入手,分析其存在的最初形式、揭示其“坎坷”的发展历程和“沉浮”的原因,廓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脉络,从历史角度论证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第二部分,现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蕴涵。该部分,笔者先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制度功能入手,通过“分配”(利益)/“补偿”(损失)的制度模式来实现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功能。进而揭示无过错责任原则制度功能所蕴涵的价值,即分配正义,从而确立了现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价值。第三部分,现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该部分,笔者先通过对社会学法学的理论分析,并结合无过错责任原则“回归”的背景,以社会连带理论来构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基础的前提下,笔者又结合实际,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依据,试图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来完善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部分,比较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现状。该部分,笔者以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以及英美法系的美国为代表,比较分析了各国实践中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概况和立法模式,以期为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提供借鉴。第五部分,我国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现状及困境。该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现状,厘清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几种情形;紧接着,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中能否适用过错相抵、无过错责任的最高赔偿限额、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否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存在的四大困境,并努力寻求解决的途径,为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完善与发展奠定基础。第六部分,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完善。该部分,笔者从构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构建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模式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这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为未来的侵权法或民法典侵权篇的制定提供借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