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学者对传统两大块四方面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并从各个角度对传统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本文选取客观与主观的阶层关系这一视角。本文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是概述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两大块四方面要件的内容和特征,指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具有耦合性、平面性和静态性三方面特征;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理论基础,指出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分别从法律原则和刑法理论角度确定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要素,而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构成体系的实质基础。第二章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主客观要件阶层体系从多个角度进行辨析。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主观与客观的界限。指出传统理论将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作为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作为主观要件的界分存在如下的缺陷:四要件不能在同一阶层上归属于主客观范畴、主客观界分的不明确、纯粹存在论意义上的区分无意义。二、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指出在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时传统观点中主观优于客观的观点和思路存在缺陷,并指出客观优位于主观的原因主要在于:类型化判断过程中法益侵害性判断起着指引作用、主观判断依存于客观判断。三、主客观要件的功能。犯罪构成体系的各个要件在体系中应当具有特定的功能,而我国犯罪构成的功能即是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这两方面的价值判断,所以各个要件也应当具备这一功能。但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忽略了要件的功能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领域:正当防卫的对象、身份犯的身份、偶然防卫、目的犯的目的、主观方面要件。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犯罪构成中主客观要件的位阶重构。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一、四要件基础上的改造。指出黎宏内涵阶层理念的四要件、以传统犯罪认定逻辑为基础进行的改造、王充具有实践功能的排列顺序这些在四要件基础上的改造方案虽然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都存在各自的问题。二、三阶层理论的借鉴。指出我国学者引用德日三阶层体系的改造方案存在如下缺陷:整体判断与阶层判断的矛盾、有责性内部的矛盾、不法内部的矛盾、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矛盾,但这不代表三阶层理论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没有任何借鉴价值,并提出笔者的改造观点:对原有犯罪构成体系的要素功能化,同时引进德日三阶层理论中的法益侵害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深化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的研究,以改造主客观的位阶关系。第四章论述了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结构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我国犯罪构成中社会危害性的合理定位。结合犯罪构成体系,我国传统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如下缺陷:缺少全面判断、缺乏对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深入研究,改变这种缺陷需要贯彻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构成体系价值判断依据的理念,同时需要引入法益侵害性和期待可能性深化社会危害性的研究。二、我国犯罪构成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合理表现。指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存在诸多指责的原因在于:过分夸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作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角色定位不准、误解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本体论,并且在还原该原则的宏观方法论指导意义后在犯罪构成体系中仍然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