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知识产权滥用是伴随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新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同样的考验——如何运用竞争规则,尤其是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这成为近年来各国学者研究的热点。学者公认的观点是竞争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的基本法,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各国也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而纵观全球,欧共体无疑在该领域走在了前列,其在处理共同体竞争规则与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关系的问题上积累了大量有效经验。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为目标的竞争法在建立欧盟单一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大量案例,以实证分析的方法,着重研究欧共体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共同体统一的竞争规则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典型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并从中得到启示,对完善我国相关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论述的是基本理论问题,是整篇文章的基础。首先从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出发,介绍了民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接着,涉及的是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二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但由于知识产权的个人本位,难免会损害竞争,不正当地行使知识产权必然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本部分写作的目的在于说明竞争法规制知识产权领域垄断问题的由来。第三个问题是介绍欧共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既保护又限制知识产权。第二部分笔者认为对欧共体条约82条要适用结果经济学分析方法,欧共体关于微软的最新案例也初显了这种态度,从行为模式方法到结果经济分析方法的转变。第三部分关注了欧共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运用的三大原则,即权利存在与权利行使原则、权利穷竭原则和同源原则。这三大原则在长期的实践中确立并发展,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笔者分析了它对欧共体统一大市场的维护的价值。第四部分笔者结合了最新的案例,介绍欧共体竞争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知识产权许可是行使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最有可能违反竞争法的行为之一。笔者在第五部分分析了欧共体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几种典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分析。第六部分是欧盟竞争法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笔者先简要介绍了我国规制知识产权垄断的现状,继而借鉴欧盟的经验,从对我国行政垄断规制、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规定、消费者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提出建议。这也是本文写作的最终目的和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