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宁波315000;
2宁波德威工程造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315042
摘要:本文结合清单计价规范指出了现有物价变化调差模式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了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之后介绍了这一新模式在实际工程当中的应用,并将新模式的结果与现有的调差模式的结果进行了比较,发现新模式相比现有模式较好的执行了清单计价规范中的相应条款。
关键词:材料补差;信息价平均;结算审计;工程延期;结算审核;物价变化
引言
我国现行清单计价模式有相应的物价变化条款,条款中给出了物价波动时发承包双方风险承担的基本思路,具体的调差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其中“主要人材机的平均信息价(常取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平均信息价)超出基期价格上下浮动±5%的范围时对超出部分予以调差”的条款(以下称平均调差模式)经常被采用。
由于采用平均调差模式,结算时无需使用每月具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因此可以简化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管理,也可以避免一些内容重复变更所带来重复计量。但是这类工程在存在工期延误时也会给结算工作带来一定的麻烦,下文结合清单计价相关规定对工期延误时现有的几种常用处理办法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据此提出了新的处理办法。
1相关背景介绍
1.1清单计价规范相关条款
开展审计工作首先必须要遵守现行的相关规定,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
00-2013)》是工程结算审计中重要的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
00-2013)》[1]9.8.3条(以下称清单9.8.3条):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在结算时建设方和施工方会分别援引此条要求对方承担由于工期延误而带来的人材机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但是在平均调差模式的大框架下适用此条款却存在诸多困难。
1.2工期延误分析
住宅小区等大型房建项目施工的工期往往长达数年,而引起工程延期的事件会贯穿整个建设过程,与此同时工期延误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也是极其复杂的,笔者结合网络计划图对工期延误可能对人材机价格的影响归结了以下几类情况:
(1)局部延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延误没有超过自由时差。这种情况因为不对后面的工程造成影响,由延误带来的人材机价格变化只会对此工作内容产生影响。由于这类延期时间持续往往不长,由此引起的材料价格变化往往可以忽略。
(2)延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延期超过了该工作的自由时差但是没有超过该工作的总时差。这一情况虽然不会增加工程总工期但是却会对后续的工作开始及结束时间产生影响,因此延误可能会对本工作及其后续影响范围内工作的人材机价格产生影响。
(3)延期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且延期天数超过了该工作的总时差。这种情况不但会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始时间也会相应延长总工期,因此此类延期可能会对本工作及所有后续工作的人材机价格产生影响。
(4)延期发生在关键线路上。这种情况会影响后续工作且增加总工期,因此此类延期可能会影响所有后续工作的人材机价格。
1.3按月平均补差模式分析
平均调差模式其实是基于以下前提条件进行的:
(1)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可计价工作的工程量均按合同工期前80%月份数按月平均分配。
(2)合同工期即为施工单位的计划工期。
由于平均调差模式的工程量是按月平均分配的,因此在结算时合同工期内的工程量重新调整不应再考虑,即由第一和第二种工期延误引起的人材机价格变化已经包括在了施工合同的风险之内,故在此模式下可以忽略前文所说的第一种和第二种工期延误情况,可只考虑引起总工期延误的第三和第四种工期延误情况。
由于采用平均调差模式时在结算时无需分清施工期内各月的实际施工的内容及工程量,因此可以留到结算时一次性调整涉及工程造价变动的因素,比如清单工程量偏差、联系单调整等内容。因此采用平均调差模式,可以简化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管理,也可以避免一些内容重复变更所带来重复计量。但是由于结算时不需要各月的实际施工的内容及工程量,建设单位报审的结算资料中也几乎没有可以证明各月施工详细内容的资料。
1.4现有的调差模式介绍
笔者通过分析采用平均补差条款的已完结工程,发现此类工程在发生工期延误时并没有一个成熟且为各方所认可的调差模式,在结算审核的过程中多是作为一个争议问题提出,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协商出一个解决方案。由于涉及的金额较大,许多项目的建设方和承包方在此问题上争执不下,迟迟无法达成共识,大大的拖延了结算审核的进度。
经笔者总结,此类工程现有以下几种调差模式:
(1)现有模式一:在发生工期延误时依旧采用合同工期的前80%月份进行材料补差。
(2)现有模式二:以原合同工期加建设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作为新的合同工期,以新的合同工期代替原合同工期执行补差条款。
(3)现有模式三:以实际工期代替原合同工期执行补差条款。
1.5现有模式的不足之处
现有模式一可以认为是没有考虑工期延误的影响。为方便分析,可以将此模式等同于将工期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套用合同工期的前80%月份的平均价。结合清单9.8.3条,可以说明此模式仅在发生以下情况时有一定说服力:
(1)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上涨且由承包方承担工期延误的全部或是主要责任。
(2)延误期间材料价格下跌且由发包方承担工期延误的全部或是主要责任。
(3)材料价格在施工期内变化不大时。
现有模式二仅在工期延误期间人材机价格单调上涨时有一定说服力。因为材料价格上涨时,延长调差用的合同工期会相应的增加调差额,在一定程度上使承包方避免承担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带来的人材机价格上涨风险。但是在工期延误期间人材机价格下跌时,采用模式二会使承包方承担因建设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带来的人材机下降风险。
现有模式三与现有模式一类似,也完全没有考虑各方责任的分担,没有执行清单9.8.3条。
综上所述,现有模式一、现有模式二和现有模式三都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相对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需要在判明人材机价格在工期延误期间的变化趋势才可以较好的应用。但是在实际工程中人材机种类繁多,即使是在同一时段内有些材料价格可能上涨有些可能下跌,要做上涨还是下跌的判别不但费时费力而且所做的结论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正是由于现有模式均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所以至今没有形成一种为各方所公认的调差模式。若有种可以普遍适用于采用平均补差条款工程的调差模式,将会极大的提高结算审核的效率。
2普遍适用调差模式建立的难点
要建立一个普遍适用的调差模式要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一个工期延误分析模型,能将可能发生在施工各个时段当中因各方原因导致的延期与延误期间的人材机价格的变化比较方便、合理的联系起来。
(2)要能在调差模式中要比较好的体现清单9.8.3条的精神。
(3)在工期延误分析的基础上,能在调差模式中将各方责任有一个合理的分担。
3工期延误分析模型
工期延误虽然从结果上体现出来的都是总工期的延长,但是造成延期的原因可能会发生在工程建设当中的全过程,且延期事件多且复杂。以下文中所列案例工程为例:一是引起延期的事件较多,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事件就有20条。二是由各方责任引起延期的事件前后交织在一起,没有形成一个连续的区段。三是工期延期时间较长,总计达到了293天,在延期期间人材机价格也发生了比较大幅度的变化。
为方便计算,在平均信息价时可以将实际工期分成两段:一段为原合同工期;另一段为延误工期。其中延误工期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浙建[2012]1号)》第二十八条,在因工期延误调整人材机价格变化时,可以将工期延误分成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因非发承包方(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规定调整)三个部分。
合同期内的材料平均价参照施工合同相应条款执行。
由于延长期内要执行清单9.8.3条,首先必须将各方的责任期连续安排在延长期内具体的某些月份,但不一样的安排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
笔者根据以下分析对各方责任期的先后顺序做出了安排:以因业主另外发包的电梯工程延误导致总工期延误的事件为例,由此事件导致的总工期延误总计37天,其中由发包单位承担责任的工期延误为15天,台风天气(第三方原因)停工3天,由承包单位承担责任的工期延误为19天,根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应予以延期,故台风影响3天,应安排在合同工期之后,发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延期应认为是影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故应安排在第三方原因之后,而由承包单位承担的22天应认为是承包单位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安排在发包单位责任期之后的22天内。本文案例工程的第三方责任期总体上发生在建设方责任期之前,因此暂将延误期间各方责任从前到后的安排为第三方、发包方和承包方。
4结合清单9.8.3条对调差模式的探讨
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为:
合同约定:施工期间主要材料(商品砼、钢材等)价格以《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为依据,合同工期前80%时间的平均信息价与2010年第5期《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相比,浮动在±5%及以内不予调整。超过±5%以外部分补差计算,以下以螺纹钢为例。
基期价格2010年第5期价格4481.00元,上浮5%价格4705.05元,下浮5%价格4256.95元。
螺纹钢在施工期内各月信息价(见表1)。
5.2延期分析
采用前文所述的延期模型对本文进行延期分析后的结果如下:第三方原因延期的76天安排在紧接合同工期之后,发包方原因延期的87天安排在紧接第三方原因延期之后,承包方原因延期的130天安排在延误工期的最后130天内。
5.3计算各期间的材料平均价
(1)合同期前80%的平均价。自2010年11月1日顺延730天为2012年10月31日,共计24个月,24*0.8=19.2≈20个月,即计算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份的平均价,为4931.50元。
(2)第三方责任期平均价。第三方责任期为76天,按理论计算应从2012年11月1日顺延76天至2013年1月15日,共跨度3个月,第三个月占该月的15/31,即该责任期内的平均价为:(4119.00+4001.00+4118.00*15/31)/(2+15/31)
=4071.30元。
(3)发包人责任期平均价。发包人原因延期87天,按理论计算应从2013年1月16日顺延87天至2013年4月12日,共跨度4个月,第一个月占该月的16/31,第四个月占该月的12/30,即该责任期内的平均价为:
(4118.00*16/31+4327.00+4119.00+4037.00*12/30)/(16/31+2+12/30)=4178.90元。
(4)承包人责任期平均价。承包人原因延期130天,按理论计算应从2013年4月13日顺延130天至2013年8月20日,共跨度5个月,第一个月占该月的18/30,第五个月占该月的20/31,即该责任期内的平均价为:
(4037.00*18/30+3976.00+3831.00+3927.00+3916.00*20/31)/(18/30+3+20/31)=3929.80元。
5.4计算权值
总施工工期为1023天,合同工期730天,权值=730/1023=0.7136,第三方原因延期76天,权值=76/1023=0.0743,发包人原因延期87天,权值=87/1023=0.0850,承包人原因延期130天,权值=130/1023=0.1271。
5.5计算加权平均值
圆钢的加权平均值=0.7136*4931.50+0.0743*
4071.30+0.0850*4931.50(只计上涨,因材料价格下降,故用基期价格)+0.1271*3929.80(因材料价格下降,故用平均价格)=4740.30元
5.6确定是否补差
因基期价格2010年第5期价格4481.00元,上浮5%价格4705.05元,下浮5%价格4256.95元,加权平均值4740.30元大于基期上浮5%后价格,因此螺纹钢每吨应补差4740.30-4705.05=35.25元。
5.7结果的分析与评价采用现有模式一螺纹钢每吨应补差4931.50-
4705.05=226.45元。采用现有模式二每吨螺纹钢应补差4758.28-4705.05=53.23元。采用现有模式三的平均信息价为4651.97,处于基价上浮5%的范围之内,因此不需补差。
从图1可以看出案例工程的螺纹钢价格在延误工期内相对合同期是下跌的。现有模式一由于等同于将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套用合同工期前80%月份数的平均价,因此等于让发包方承担了工期延误期间所有材料价格下跌的风险,而实际上发包方只应承担总共293天工期延误中的87天责任。因此现有方案一使发包方承担了因承包人原因和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带来的材料价格下跌风险,致使螺纹钢的调差额大幅度偏高,这与清单9.8.3条相违背。
由于工期延误期间材料价格总体下滑,采用现有模式三等同于让承包方承担了工期延误期间所有材料价格下跌的风险,而实际上发包方只应承担总共293天工期延误中的130天责任,致使螺纹钢的调差额偏低,这与清单9.8.3条相违背。
现有模式二实际上是让承包方承担了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带来的材料价格下跌风险,这与模式三相同,但是模式二较大幅度缩小了延误期的比例,因此使补差额相比模式三有所上升。
综合以上所述模式一和模式三分别是调差的极大值和极小值。模式二在此应用时表面上也处于合理的区间内,但是却是不可行的,首先即使出现本案例工程的情况,建设方的责任期在实际操作当中是由施工方提供证明材料来确定的,假如承包方明知材料价格下跌,对建设方责任期的天数的追索就不会积极,也就无法合理的确定发包方责任期的天数。其次假如本工程的延误期全是发包方的责任,模式2的结果实际是与模式三相同的,即让承包方承担了发包方的风险,反之如果延误期全是承包方的责任,模式二也会让发包方承担承包方的风险。
本文所提新模式由于执行了清单9.8.3条,对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进行了合理分担,相比模式一使发包方避免承担应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相
比模式三使承包方避免承担应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并且通过理论推导使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与自己的责任相当,因此显得最为合理。。
6结语
人材机价格按月平均补差模式是许多政府公建项目和房地产项目采用的物价风险分担方式,在许多地方和单位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操作模式。本文提出的可在工期延误时应用的材料调差模式式较好的执行了清单9.8.3条,容易为各方所接受,为采用平均补差条款的工程在存在复杂工期延误时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
现如今计算机的应用已经十分普遍,笔者通过使用EXCEL软件比较快速的完成了本文案例工程的人材机补差计算,相信这也为本文所提方法的推广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
通讯作者:谢光杰,硕士,54622269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