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外观责任

权利外观责任

论文摘要

权利外观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之主观诚信具体化的制度体现,又是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债权的表见让与等具体制度的抽象,属中观理论的研究范畴。在微观制度研究已相对成熟的情况下,从中观的层次进行研究,不仅可以避免宏观研究的形而上,而且可以避免研究在微观中迷失,为实践提供恰当的理论解释。一、本文的框架及主要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七章:第一章权利外观责任概论。以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债权的表见让与、表见合伙等为典型制度映像的权利外观责任理论,肇端于韦尔斯巴赫对善意取得正当依据之“处分权限说”的修正,善意占有人之所以取得权利,乃是由于受让人对转让人的客观占有事实产生了信赖,并非“处分权限说”所谓由于转让人之占有人资格或处分权限。对外观事实信赖的保护便是外观主义产生的根源。外观主义与权利外观责任理论同义。权利外观责任,是指以可归责于自己的方式引发了权利表象的人,或者是具有消除这一表象的能力而未消除的人即外观责任人,对尽了交易上应有的注意之后仍然信赖这一表象的人即外观信赖人所承担的责任,对于外观信赖人,有关的法律后果视为已经发生或继续存在,因而他也就处于与他所认为的情况相符的地位,而外观责任人必须容忍这种状态。权利外观责任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权利外观责任仅仅指外观责任人对权利表象的责任,是外观责任人对因他人的直接原因或非因个人的真实意志而导致的与己有关的法律状态的被迫容忍,是一个局部的视角。广义的权利外观责任等同外观效力,外观效力解决外观责任人和外观信赖人两者之间,有时还包括表见权利人他们三者之间的利益与负担的合理分配,是一个总体或全局的视角,不仅包括外观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而且包括对外观信赖人的赋权。本文采用广义的权利外观责任概念。本章的宗旨在搭建论说平台。第二章权利外观责任的正当基础。权利外观责任的核心是外观责任人的自由意志对外观信赖人合理信赖的退让,因此对权利外观责任的正当性论证,应包括外观信赖人信赖合理性的论证,以及限制外观责任人自由意志的合理性的论证。信赖合理性的论证需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对自由意志限制的论证则主要从价值论的角度进行。外观法律关系有两个组成部分,即表见权利人与外观信赖人间的关系,以及外观信赖人与外观责任人间的关系。而这两种关系在发生的时间上有先后之分,外观主义对外观信赖人主观上善意的要求便内在了这种时间上的先后,其中前者发生在先,后者发生在后。以外观信赖人得知外观责任人之存在为时间界点,外观法律关系的成就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便在不涉他的外观法律关系中也是如此,只是表见权利人与外观责任人为同一人,而该人在不同的时间段表现为不同主体。外观主义的正当性也因此要从这两个阶段判断。第一阶段,权利外观责任的正当性存在于对法律事实判断的外在性和客观性,因而形成了客观主义的民事认识方法。法律事实在概念上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事实仅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自然或社会事实;中义的法律事实则指作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之原因的事实和受法律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事实,二者之间既构成一种因果关系,同时又构成交叉关系;广义的法律事实指凡是与法律相关的一切事实,即不论客观的自然对象事实还是具有主观因素的社会交往事实,只要其与法律相关,只要其具有法律意义,那么,皆可谓法律事实。民事认识方法论对法律事实的判断即是对民事生活中广义法律事实的判断。作为民事认识对象的权利的观念性和意思的内在无形,认识主体的有限理性,以及由行动的必要性和实践的紧迫性决定的民事认识目的的确信真实,构成了作为权利外观责任认识论基础的客观主义民事认识方法论的主体内容。第二阶段权利外观责任的正当性存在于交易安全对静的安全优序的法律政策选择,以及效益上的经济考量。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政策选择并不是任意的主观臆断,而是经由以自由为论证前提的价值论证的结果。合理期待源自人自由价值的实现,而满足合理期待在交易领域需要借助交易安全的保障来实现。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权利外观责任在权利义务配置上“厚”外观信赖人“薄”外观责任人的制度设计,源自不分配权利给能够阻止冲突发生的人的事前效率政策,和把权利分配给会承受更大损失的人的事后效率政策。第三章权利外观责任的体系定位。正当基础解决的是对象合理出现于法律体系之中的依据,本章将进一步解决体系自洽问题,使权利外观责任制度能够与民法体系中的其它相关制度实现和谐共振。权利外观责任是民法虚像规范模式的一种。民法虚像规范模式有三种:表意人撤销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等属实像优于虚像的规范模式;表意人须赔偿受意人信赖利益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以相对人是否知道决定受第三人诈欺的意思表示能否撤销等,皆属有条件的实像优于虚像或有条件的虚像优于实像的规范模式;向表见债权人清偿生债务消灭效力体现了虚像对实像的优序,因此权利外观责任属虚像优于实像的规范模式。权利外观责任是信赖保护体系的一员。信赖保护是诚信原则之主观诚信具体化的产物,合理信赖所需的善意即是主观诚信的另一种表达。信赖保护体系由积极的信赖保护模式和消极的信赖保护模式组成,积极的信赖保护模式下,法律赋予善意信赖人与其所信赖之法律状态一致的法律后果;消极的信赖保护下,法律赋予信赖人就其因信赖该法律状态所发生信赖利益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权利外观责任是积极的信赖保护模式,而信赖利益赔偿责任是消极的信赖保护模式,二者共同构建了信赖责任体系。权利外观责任是自己责任的扩(补)充。权利外观责任从归责事由角度,可以分为与因型权利外观责任、过失型权利外观责任、危险型权利外观责任和纯然型权利外观责任。权利外观责任的私法理论基础是理性受意人角度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是校正了的表示主义。它以相同情境中的普通受意人而非特定受意人的视角,确定意思表示的规范意义,使得表意人具备关注受意人理解的可能性,既纠正了意思说对受意人的不公,又纠正了表示说对表意人意思的否定,兼顾了表意人和受意人双方的自决,为意思自治注入了新的内涵,扩大了自己责任的领地,权利外观责任与自己责任的关系也因而呈现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自己责任的扩充,对于因可归责于主体的非真实意思而导致的权利外观责任,包括过失型权利外观责任和与因型权利外观责任,通过规范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落入自由意志范畴,属自己责任的扩充;二是作为对自己责任的补充。经规范解释方法也不能涵盖的、非当事人可预见范围的外观信赖风险,经由法律的强行规定,由主体承担的权利外观责任,即危险型权利外观责任和纯然型权利外观责任,这部分权利外观责任是对自己责任调整不足的弥补,是对自己责任的补充。第四章权利外观责任的事实构成。权利外观责任赋予外观信赖人根据法律一般规则不能获得的权利,虽有其认识论和价值论上的基础,但它毕竟是超越法律逻辑推理的对常态法的背动,这就先天地决定了权利外观责任是严密的民法逻辑体系的例外和异数,不符合权利外观责任的法律构成,就不足以弃常态法的逻辑推理结果而强行外观主义,因此,权利外观责任制度当有其严格的边界。事实构成是对法律规范事实假定部分的具体化,对事实构成要件的严格界定,就划定了权利外观责任的领地。本文认为权利外观责任的事实构成包括三方面的构成要件,分别是外观的存在、外观责任人方面的要件以及外观信赖人方面的要件。所谓的外观“并不是或不仅仅是某项可归责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其他方式产生的、存在某种相应的权利状态的表象”,即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外部表现形式。外观的存在是权利外观责任事实构成中的基础和核心,没有与真实不相符的外观,权利外观责任无从谈起。外观事实是导致外观的原因,由权利外观责任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导致外观的外观事实应当具备一定的品质要求。首先,外观事实应当具有公知性;其次,外观事实不应当是矛盾的、模糊不清的或明显虚假的;最后,事实状态的存续期间很重要,状态持续的时间越长,怀疑它是不真实的理由就越少。外观事实可能是登记、公告、证书等拟制事实,也可能是行为等自然事实。外观信赖人往往是通过外观事实产生对外观的信赖,如通过占有的外观事实产生对占有人处分权外观的信赖,因此对外观事实的具体化成为认识外观是否存在的关键,本文以表见代理为例,对构成代理权外观的外观事实进行了具体化分析。信赖保护是诚信原则具体化的结果,因此合理的信赖应当符合主观诚信的要求。外观信赖人的误信出于对真实的不知或不应知,即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根据交易活动的差异和交易领域的不同,以无重过失论为原则,以无过失论和过失不问论为例外。信赖处分的要求也是合理信赖的应有之义,仅有主观上的相信尚不足以享受得其所欲的优厚待遇,否则牺牲过巨,导致极大的不公正。从性质上看,权利外观责任是因法律规定而承担的第一性的义务,而非作为第二性义务的责任;并且权利外观责任是一种容忍义务,是区别于一般义务的法律上的拘束。权利外观责任的性质决定了,本文的“归责事由”概念有着强烈的“准用”意味,本文对归责问题的讨论是在将权利外观责任视为广义的法律责任之一种的框架下进行,与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事由有一定差异,它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过失,而只是从结果出发,认定外观责任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根据,有时甚至与过失无关。以因果关系的考量取代对行为人的非难,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权利外观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而非行为责任。因此,对外观责任人归责性的考量上,视角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转向结果的原因考察,不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是看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外观,以及外观事实在谁的掌控范围内。由此所构建的权利外观责任的归责事由呈现出有过错的与因、无过错的与因、无过错可掌控的层级结构,上升到归责原理上,即为学者所称的过错主义、与因主义和危险主义。归责事由由单一走向复合,归责风险由小到大,归责可能性由低到高。而之所以在权利外观责任事实构造中同时要求外观责任人的归责性和外观信赖人信赖的合理性,其目的在于,通过一方面要求外观责任人对在其风险领域范围的或由于他的原因所造成的外观信赖人的风险承担责任,促使其在进行交易行为时能够谨慎从事,尽量顾及到他人的合理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合理信赖的要求,促使外观信赖人在作出某种交易行为时,能够在自身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尽到必要的谨慎和注意义务,不轻举妄动,并对自己因信赖而为的行为负责,从而使交易风险能够在外观责任人和外观信赖人之间均衡地分配,并且兼顾了私法自治和信赖保护的双重价值。第五章权利外观责任的法律效力。权利外观责任与信赖利益赔偿责任法律构成基本相同而法律效力却有根本差异,前者为“获得其原本追求的法律效果”,后者为“获得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外观法律关系的结构是影响效力评价的重要原因。因此,作为权利外观责任法律效力的前提性问题,本章将首先分析外观法律关系的结构,及其对权利外观责任效力内容的决定作用。外观法律关系有双方外观法律关系和三方外观法律关系两种,在双方外观法律关系中,外观信赖人与外观责任人直接相遇;在三方信赖关系中,外观信赖人与外观责任人不直接相遇。双方是否直接相遇决定了信赖的合理性程度,从而影响到信赖保护的力度和方式。在三方外观法律关系中,在外观责任人和表见权利人之间往往有一内部关系,所以外观信赖人都是第三人;在双方法律关系中,有的场合外观信赖人是民法上的第三人,如信赖法人登记的第三人;有的场合外观信赖人是行为或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如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的受意人。换言之,三方外观法律关系都涉及第三人,而双方外观法律关系部分涉及第三人,部分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要么是不特定的人,要么是某一封闭法律关系以外的局外人,但因第三人往往是市场交易潜在的交易行为人,所以在民法上将第三人抽象为交易秩序的化身。鉴于民法上第三人的特殊意义,涉及民法上第三人的外观法律关系中,保护信赖的方式一般采用积极的信赖保护方式,如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债权的表见让与以及大量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场合。而不涉及民法上第三人的外观法律关系,外观信赖人就是行为或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对其信赖的保护模式,有的情况下是积极的保护模式,如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知此保留的,意思表示有效;有的情况下是消极的保护模式,如错误的意思表示可撤销,但须赔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这说明在不涉及第三人的双方外观法律关系中,信赖保护和私法自治的利益衡量因为没了民法上第三人的砝码,无法直接采用积极的信赖保护模式,尚需权衡外观信赖合理性程度与外观责任人归责性的大小。随后本文对权利外观责任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全面剖析。本文认为(广义的)权利外观责任的法律效力首先是使外观信赖人获得其原本追求的法律效果,而“获得其原本追求的法律效果”是“得其所欲”而不是“姑以真论”,“得其所欲”是以结果论的效力评价模式,“姑以真论”是以行为论的效果评价模式。拉丁法谚“Error communis facit jus(常发错误产生权利)”的观念在现代民法中表达为法律对合理信赖的保护,常发错误的普遍性和一致性是信赖之所以合理的客观原因,法律因此对合理信赖加以保护。可见权利外观责任制度使外观信赖人获得其原本追求的法律后果,并不是蛮不讲理的“法律赋权”,而是有着充足的赋权依据“合理信赖赋权”。“合理信赖赋权说”将“得其所欲”的根源归于保护合理信赖的法律,无需再借助法律行为的工具。“姑以真论”的效力评价模式借助法律行为工具,通过强制表见权利人与外观信赖人间交易行为有效的方式达到信赖保护的目的,反而是多此一举的削足适履。(广义的)权利外观责任的法律效力既包括外观信赖人“得其所欲”,也包括外观责任人承担的(狭义的)权利外观责任。从扩大的效力看,还包括三方外观法律关系中表见权利人对承担权利外观责任后的外观责任人的补偿。我认为表见权利人对外观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已超出权利外观责任的效力范围,不是权利外观责任的直接效力,但作为与外观效力相关的内容,本章最后附带进行了简要说明。第六章不得对抗规则的结构分析。本章首先对现行实定法中的不得对抗规则进行场景的分析,然后运用前述权利外观责任的相关概念和法律构造,对该规则进行结构分析,并最终确认不得对抗规则和公信力规则一样,均属于法律教义学上的权利外观责任规范。不得对抗规则在规范层面常常被表达为“不得对抗第三人”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对抗事由看,不得对抗规则主要表现为登记瑕疵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包括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则和不实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则)、内部约定或内部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则和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则。本文分别对这三种主要的不得对抗规则进行了结构分析,并通过登记瑕疵不得对抗规则与登记公信力规则的比较,认为不得对抗规则符合权利外观责任规则的事实构成和法律效力,属于权利外观责任规范。第七章我国权利外观责任立法检视。权利外观责任理论虽然在我国民法学界讨论不多,但早已在制度上有所展开。本章对我国权利外观责任立法进行整体检视,并借检视现行法之机,对几种重要的权利外观责任制度进行研究,据此指出现有立法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当然,对权利外观责任的制定法进行检视,旨在对我国现阶段权利外观责任立法进行总体认识,不以穷尽制定法相关现象为目标。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权利外观责任必将会有新的制度规范的形式。因此,在对权利外观责任进行体系化的抽象认识的基础上,整理制定法既有规范,不仅有利于司法正确把握既有规范,并且为法律的生长和发展提供智识准备。通过上述分析,本文认为,应当从法律教义学上统合权利外观责任,建立以主观诚信为基本原则,以信赖保护为制度宗旨,以理性受意人角度的意思表示解释方法为基本原理基础,统领民法各部门具体外观制度规范的权利外观责任理论体系。二、本文的创新比照目前国内的研究现状,本文的创新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从民事法律事实判断的角度,探讨权利外观责任在认识论上的正当性,独创性地提出客观主义的民事认识方法论是权利外观责任的认识论根基。其二,首次对权利外观责任的体系定位进行系统研究,提出权利外观责任是虚像优于实像的民法虚像规范模式,是积极的信赖保护方式,过错型和与因型外观责任是自己责任范畴,风险性和纯然型外观责任超出自己责任范畴,是对自己责任调整不足的补充。其三,独创性地将权利外观责任的本质界定为一种容忍的义务,而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责任类型;权利外观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而不是行为责任。这就决定了对外观责任人的“归责”具有特殊性。其四,独创性地提出外观法律关系结构对权利外观责任效力的影响,认为第三人“局外人”和“他人”的民法人像决定了,对涉及第三人的外观法律关系一般采用积极信赖的保护方式,对不涉及第三人的双方外观法律关系或采用消极信赖的保护方式,或采用积极信赖的保护方式。所以权利外观责任适用于全部的三方外观法律关系,和涉及第三人的双方外观法律关系。其五,独创性地对权利外观责任效力的两种模式——“得其所欲”式与“姑以真论”式——进行了剖析,并在对权利外观责任效力根源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得其所欲”式的评价模式是对权利外观责任效力的正确评价,不仅符合外观法理保护合理信赖的基本宗旨,而且将效力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明晰了外观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六,系统地对不得对抗规则进行结构分析,独创性地提出不得对抗规则符合权利外观责任规则的事实构成和法律效力,属于法律教义学上的权利外观责任规范,从而拓展了权利外观责任的认识领域。不管怎样,对权利外观责任的研究还刚刚起步,文章结语提出了若干值得进一步探索的课题。

论文目录

  •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研究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问题意识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结构
  • 第一章 权利外观责任概论
  • 第一节 权利外观责任理论的制度映像
  • 第二节 权利外观责任理论的渊源及发展
  • 一、外观理论肇端——韦尔斯巴赫对"处分权限说"的修正
  • 二、权利外观理论的发展
  • (一) 迈耶之与因主义
  • (二) 雅科比之意思表示理论
  • (三) 纳恩德鲁普对信赖主义权利外观理论的体系化
  • (四) 卡纳里斯危险主义的权利外观理论
  • 第三节 权利外观责任理论基本范畴
  • 一、外观主义、权利外观法理、外观优越法理
  • 二、权利表见责任、权利外观责任、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信赖责任
  • 三、禁反言
  • 四、信赖原则、信赖规则
  • 第二章 权利外观责任的正当基础
  • 第一节 权利外观责任的认识论基础
  • 一、民事认识方法论概述
  • (一) 民事认识方法论的含义
  • (二) 民事认识方法论的流变
  • 二、客观主义民事认识方法论在权利外观责任中的体现
  • (一) 认识对象
  • (二) 认识主体
  • (三) 认识的目的
  • 第二节 权利外观责任的价值论基础
  • 一、法律政策选择——交易安全
  • 二、经济的考量——效率
  • 第三章 权利外观责任的体系定位
  • 第一节 作为民法虚像规范模式的一种
  • 一、民法上虚像的实证——以法律关系要素为纲
  • (一) 主体虚像
  • (二) 客体虚像
  • (三) 权利虚像
  • (四) 法律事实虚像
  • 二、民法上虚像效力的类型化分析——以立法对虚像效力的不同态度为分野
  • (一) 实像优于虚像
  • (二) 有条件的实像优于虚像或虚像优于实像
  • (三) 虚像优于实像——表见理论
  • 第二节 作为信赖保护体系的一员
  • 一、信赖保护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 二、民法信赖保护体系
  • 三、权利外观责任与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之比较
  • 第三节 作为自己责任的扩(补)充
  • 一、理性受意人角度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
  • 二、权利外观责任与自己责任的关系
  • (一) 作为自己责任的扩充
  • (二) 作为对自己责任的补充
  • 第四章 权利外观责任的事实构成
  • 第一节 外观的存在
  • 一、外观的含义
  • 二、外观事实的品质要求及范围
  • (一) 外观事实的品质要求
  • (二) 外观事实的范围
  • 三、外观事实的具体化:以表见代理为例
  • 第二节 合理信赖
  • 一、合理信赖的特点
  • 二、信赖合理性的判断
  • (一) 信赖合理性的判断标准
  • (二) 外观事实对信赖合理性判断的影响
  • (三) 外观信赖人的过失问题
  • 三、信赖处分
  • 第三节 归责事由
  • 一、权利外观责任的本质及其归责的特殊性
  • 二、权利外观责任归责事由体系
  • (一) 发生原则或与因主义
  • (二) 过错原则
  • (三) 风险原则或危险主义
  • 三、归责性的例外
  • 第五章 权利外观责任的法律效力
  • 第一节 外观法律关系的结构
  • 一、双方外观法律关系
  • 二、三方外观法律关系
  • 三、外观法律关系结构对权利外观责任效力的影响
  • (一) 外观法律关系中第三人的民法人像对权利外观责任效力的影响
  • (二) 外观法律关系结构类型对权利外观责任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外观信赖人"得其所欲"
  • 一、"得其所欲"与"姑以真论"——两种不同的效力模式
  • 二、权利外观责任的效力根源
  • 三、具体情境中的"得其所欲"
  • 四、外观信赖人的选择权
  • 第三节 外观责任人的权利外观责任
  • 一、确定权利外观责任的实践意义
  • 二、权利外观责任的具体承担
  • (一) 外观责任人丧失与权利外观责任内容不相容的权利
  • (二) 对权利外观责任违反不引发第二性的责任
  • 三、外观责任人的补救措施
  • 第四节 表见权利人对外观责任人的责任
  • 第六章 不得对抗规则的结构分析
  • 第一节 不得对抗规则的几个场景
  • 一、登记瑕疵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一)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二) 不实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二、内部约定或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三、意思表示的无效或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四、其他
  • 第二节 不得对抗规则的结构分析
  • 一、登记瑕疵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结构分析
  • (一)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结构分析
  • (二) 不实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结构分析
  • (三) 不实公告的效力
  • 二、内部约定或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结构分析
  • 三、意思表示的无效或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的结构分析
  • 第三节 不得对抗规则的法律教义学归类
  • 一、不得对抗规则的内涵
  • (一) 对抗力排除的事由
  • (二) 不得对抗的含义
  • (三) 不得对抗的范围
  • 二、登记公信力规则的具体内容
  • (一) 登记公信力的内涵
  • (二) 登记公信力的法律构造
  • 三、不得对抗规则属权利外观责任规则——以登记瑕疵不得对抗规则与登记公信力规则比较的视角
  • (一) 适用前提
  • (二) 构成要件
  • (三) 法律效力
  • (四) 适用领域
  • (五) 立法旨趣
  • 第七章 我国权利外观责任立法检视
  • 一、民事主体法中的权利外观责任
  • (一) 表见成年或表见能力
  • (二) 表见合伙、表见商人
  • (三) 表见代表
  • 二、代理法中的权利外观责任
  • 三、物权法中的权利外观责任
  • 四、债法中的权利外观责任
  • (一) 债权准占有导致的权利外观责任
  • (二) 债权表见让与导致的权利外观责任
  • (三) 禁止债权让与特约导致的权利外观责任
  • 五、家庭法中的权利外观责任
  • (一) 事实婚姻
  • (二) 夫妻财产约定导致的权利外观责任
  • (三) 日常家事代理中的权利外观责任
  • (四) 表见继承
  • 六、民法总则中权利外观责任的基础规范
  • (一) 意思表示解释方法
  • (二) 诚实信用原则
  • 结语
  • 一、论文的基本观点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
  • 三、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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