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司法实践中,送达难与执行难一样长期困扰着我们法院。特别是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由于其固有特点,送达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且涉外送达程序的复杂繁琐也是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矛盾,有关机关通过大量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涉外送达法律制度以期改善现状,实践中法官也积极的拓展其他的送达途径,以求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送达难的问题。这一现象也引起了诸多法律学者的注意,其经过研究也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但是我国法律界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旧疾,虽然我们对此进行了检讨,并一直在努力构建程序正义,然而在实践中程序正义仍然缺位,具体到涉外送达法律制度的领域,则体现为立法与司法上都过于注重送达的完成,而忽视送达制度背后的程序正义。另外法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外开拓的送达方式过于侧重实用性,而忽视了合法性要求,而理论学者的研究或者过于理论化缺乏可行性,或者还嫌浅薄尚有深入探讨的空间。有鉴于此,本文着重从以下四个角度分析涉外送达法律制度:第一,涉外送达应该受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这是讨论涉外送达法律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它限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也是受送达人就送达问题提出抗辩的重要依据,为此笔者具体分析了正当程序原则如何规制涉外送达活动,以实现上述目的;第二,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在涉外送达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在总结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主要讨论了该公约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以及如何看待该公约的强制性和排他性问题;第三,现代社会国家日益频繁的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活动,因此也就有可能形成国家作为当事人国际名商事诉讼,本文讨论了在国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时,如何完成对这一特殊法律主体的送达,并在分析主权豁免理论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对于外国法院对我国政府进行送达应该采取的合适立场;第四,简要介绍我国涉外送达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然后重点分析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外国在国内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诉讼代理人进行送达的法律规定,提出的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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