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Bates v.State Bar of Arizona,是美国律师广告从被全面禁止到被重新认可的标志:在此案之前的70年时间里,律师广告因为“不符合职业要求”而一直被加以禁止,但在此案之后,则作为一种商业言论获到了法律的保护。如何评价美国律师广告的解禁,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纵观美国律师广告的发展历史,其经历的乃是一个从被接受到遭遇全面禁止、再到被重新认可的复杂过程,而在这背后隐藏的则无疑是人们对于律师广告功过是非评价的改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广告是保证市场高效运转的必备手段,而律师广告作为广告,其价值也直接得到经济学理论和市场实践的认可,因此,只有提出充分的理由才能排除其存在的合理性。把反对律师广告的理由加以归纳,共有以下六点:对职业化的不利影响,其本身固有的误导性,对司法的不利影响,在经济上的不利影响,对法律服务质量的影响以及监督上的困难。然而,这些理由中的大多数都未能在律师广告解禁之后的实证研究中得到证明,同时,律师广告反对者和支持者双方争论的焦点逐渐开始集中于律师广告对于律师职业职业尊严的影响这一问题之上。可见,尽管围绕律师广告的是非对错,人们可以提出多方面的理由支撑自己的观点,但是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律师——作为一个职业(profession)——其本身。庞德将“职业主义”定义为“一个探求某种学术性技艺的群体本着服务公众的精神共同执业”。在提倡这一定义的人们看来,律师广告一举颠覆了“为服务公众而执业”的高尚理念,代之以赤裸裸的商业行为,这是违背“职业主义”要求、损害职业尊严,进而动摇律师职业职业地位的典型例子,故而对律师广告必须加以禁止。庞德的观点能在律师界产生巨大影响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的,即美国律师职业获得社会承认和国家许可的过程所具有的历史特殊性。美国律师取得职业地位的过程曲折,职业特权和职业尊严的来之不易使得职业领袖们对于职业尊严和形象等涉及职业地位的问题特别敏感,故而也特别严格地对律师举止加以要求。然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权利爆炸”、“法律爆炸”以及“诉讼爆炸”极大地刺激了对于律师的需求,使得传统的案源获取方式无法适应公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要;另外,律师人数出现空前的增长,使得律师们希望在法律服务市场扩张的有利环境下获取尽可能多的案源,在与众多同行的激烈竞争中取得主动。来自消费者组织、律师和联邦政府等方面的社会压力迫使加诸律师广告的限制得以松动,并且最终通过Bates v.State Bar of Arizona一案实现了律师广告的解禁。这样看来,法律服务市场的现实需要迫使“职业主义”在原有立场上做出了一定的让步。“职业主义”的追求与满足法律服务的需要不相容使得律师职业处境尴尬,而波斯纳对于“职业主义”的独特认识,则提供了一条很有价值的思路。波斯纳承认对于职业的一般性定义,但是他认为“职业主义”有着“坏”、“好”之分。“坏的职业主义”依靠“职业神秘”维护职业特权地位,无法真正实现职业的公共意义;“好的职业主义”则是“职业主义”进一步发展的体现,其本质在于将专门化知识运用于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活动上。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律师而言,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活动,首要的就是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维护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更好地满足法律服务的需要,包括利用律师广告更好地满足法律服务的需要,是“好的职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真正的“法律职业主义”的体现。换句话讲,律师广告的解禁,与其说是“职业主义”无奈的妥协,不如说是“职业主义”的发展和进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律师职业根据自己获取职业特权的社会契约所必须履行的最根本、最重要的义务,是律师职业之所以为职业的依据,也是“法律职业主义”内在的要求。1977年律师广告的解禁,是对于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积极回应,有利于律师职业履行自己的社会契约义务,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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