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反垄断法肇始于美国,被美国的法学界称为“经济宪法”,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作用由此可见一斑。企业合并行为因为会造成市场集中度的非正常提高,并有可能限制竞争,因而成为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领域之一。对企业合并案件的审查多依赖于经济学的分析,因而无论美国反托拉斯法还是欧共体的竞争法都是依托经济学的理论知识对合并案件进行分析。分析的过程基本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对案件所涉企业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这主要是依据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和需求弹性理论。然后以相关市场为基础,测度企业的市场份额及企业所在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以此考察合并是否会对市场上的竞争产生限制后果。如果判定可能产生限制性效果,则进入个案审查,衡量合并的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哪个更大,以便最后决定是否禁止该合并行为。当然,在初步审查和个案分析的过程中,都主要是进行经济学上的分析,而不是象其他法律那样,进行法律要件分析。这可谓是反垄断法控制企业合并制度的一大特点。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仅有一部过渡性的行政规章,即商务部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因而我国的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研究还停留在学术层面。尽管我国竞争法学界也十分重视这一领域的研究,但迄今为止,研究的重点仍主要是介绍合并的概念、类型与要件,以及对合并进行审查的程序机制,但对最核心的方面,即审查企业合并行为的实体规则,人们却关注甚少。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进程的加快,对实体规则的研究显得尤为急迫。本文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对各国控制企业合并的实体制度进行了研究,并针对经过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