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上难点问题之一。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各界基本达成共识,但在改革路径的选择上,人们却围绕着私有化、国有化和改良现有制度等三种方案长期争论不休。本文认为,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必然有其功能上的追求,而有关该制度的具体细节和内容的设计,除应服从于法律技术上的内在逻辑要求外,制度本身的功能能否实现的问题始终都是应考虑的因素之一。从根本上讲,作为土地归属关系之法权反映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应由同时代的生产力发展需要所决定,其自身存在的意义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不过,生产力与土地所有权制度之间的互动需要通过中介机制来完成。对于我国而言,这个中介机制就是体现着当前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能够实现生产要素有效配置的市场经济体制。基于此,本文从考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历史与现状入手,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分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内在悖离及其表现,在宏观上确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接着,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在微观上对三种代表性改革方案予以分析评价,得出改良方案是当前国情下较佳选择的结论;最后,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民法理论和运用民事立法技术对改良方案的实现提出了自己一些思路和初步设想。本文共分三个部分,每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历史沿革及制度缺陷。物权法是固有法,其内容及制定往往与一国的经济基础、民族习惯、历史传统及统治者的意志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基于此,本文首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做了简要回顾,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出现原因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虽然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但其中意识形态的支配作用无疑具有决定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代替,但是,作为计划经济“遗产”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却几乎被原封不动的抄入现行立法之中。这就是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种种立法缺陷的根源。第二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与目标定位。在这一部分,本文逐步论证了市场经济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关系,并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悖离及其表现,为下文讨论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实现路径做好铺垫。首先,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强调了生产力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根本动力,明确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原则,论证了体现当前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市场经济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与生产力互动中介机制的适当性,把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在终极意义上对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满足转化为在现实意义上对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满足。接着,笔者依据市场经济运行原理,分析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具有独立人格、能够自主意思表示和承担责任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受到平等对待的市场主体制度和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平等保护和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然后,笔者在分析市场经济与私法规范的内在契合及市场经济下公法规范的作用方式的基础上,指出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的特殊性,需要我们严格区分公私法的不同作用,慎重运用公法的限制手段。再接着,笔者重点论证了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内在悖离及其表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限制农民的利益诉求、束缚农民的经济自由、削弱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民施加严格分工身份强制、阻碍社会分工发展、影响劳动力市场的成熟和完善,受到严格限、方式单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阻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等。最后,本文得出回归民法规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解除对农民的身份束缚和释放土地的经济功能则是其具体目标的结论。第三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路径选择。在此部分,笔者首先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迂理论,尤其是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原理对当前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三种代表性方案予以评析:农村土地国有化方案因无助于克服现行制度缺陷和将会损害农民土地利益,不仅无效而且不公平、不可行;农村土地私有化方案虽然能符合市场经济对主体和产权制度的要求,却因违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原理将面临极高的制度变迁成本,得不偿失;相较之下,改良方案则是既能解决当前弊端,又能节约成本的较佳选择。接着,笔者在分析现行立法上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性规定不合法理性的基础上,提出市场经济主体体制下实现公共目的应当尽量采取市场手段而非法律手段,即使需要对所有权限制也应以尊重所有权的完整性为前提,不能剥夺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否则会影响制度创新,阻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进一步说明问题,笔者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限制的新思路:在保留集体土地完全处分权能的前提下,通过限定权利受让主体的特殊资格也能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这样不仅符合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的民法原理,而且还利于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在考察了发达市场国家平衡土地所有权限制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矛盾的最新做法后,笔者提出我国应当引进土地发展权。最后,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实化的载体,笔者在总结学界研究成果和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将已经取得一定绩效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纳入考察研究的范围,介绍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一般做法,评析了土地股份制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指出土地股份合作制限制股权向合作社外的流转是改革不彻底的表现。据此,笔者提出了构建土地股份公司的建议,彻底革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内在的身份属性,从而满足通过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需要。同时,对于土地股份公司可能导致土地集中的现象,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