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以安全生产法治化为题,主要运用公法学的理论资源和知识,分析安全生产法治化的规范和事实层面的问题,核心命题在于论述安全生产法治化的重大意义及未来趋势,为安全生产法治化的正当性做论证,也为安全生产的未来发展提供思路。这既是理论上的重要阐述,也是对策性分析的结果。为此,本文通过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文化建设等多个角度的分析,来研究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结构以及它们的运行情况。不仅从规范出发梳理和分析了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和制度结构,尤其是对《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进行了详细论述,同时也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具体论述了安全生产工作中面对的一些现实问题,尤其是法律和制度中的一些不足。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再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目标定位,提出了一些促进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具体思路和设想。通过这些论述,本文首先希望能够对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化的现实情况做条理性整理,对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基本情况以及面对的问题进行比较充分的说明。这是进一步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也是实践工作中必须清醒认识的内容。其次,本文通过梳理历史经验和域外经验,为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治化提供非常有益的资料和理论基础,为我国的安全生产法治化提供有益借鉴。这也是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重要意义所在。再次,本文也为安全生产法治化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正当性论证,指出了安全生产的法治化是我们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向,也是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重要途径。它既是历史大势所趋,也是国际潮流使然,同时也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最后,本文还在积极正面建构安全生产法治化的规范和制度,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大背景,在立宪主义和行政法治的理论资源指引下,对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原则、规范和制度进行了重构式的分析。除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七章,共计约15万字。第一章“中国安全生产法制的历史变迁”主要关注我国历史上安全生产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情形,既为清楚了解现实情况,也能够同现实进行对比,为当下提供可资借鉴的有益的历史经验。历史研究能够将历史展现在现代人的眼前,并为当下的改革提供指引。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我国有非常久远的历史。中国古代的工矿业生产并不发达,而且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安全生产水平低。近现代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步很快,利用法律和制度来规制安全生产既是我国工业近代化的重要表现,也给后来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和制度奠定了基础。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的安全生产的法治化工作经历了非常曲折的历史过程。在当代,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安全生产的法治化不断加快,并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和制度体系。安全生产的法治化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促进了计划经济向为市场经济的转变。在经济和社会的全方位发展的背景下,安全生产法治化的意义更显突出。第二章“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域外经验”重点介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生产法治化的规范体系以及实践经验,通过比较研究,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智识指引。比较研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法治后发型国家来说尤其重要。借鉴域外经验将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保证。美国的安全生产法治化主要表现在对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的完善立法和有效保护上。澳大利亚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的保护一直处在世界领先地位,形成了以州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管结构。德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体系化的安全生产立法,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都承担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采矿业发达的南非的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也非常突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形成了现代的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监管体制也已较为完备。第三章“安全生产法治化的目标与原则”着重介绍安全生产法治化受到的价值层面的影响,以及这些价值进入规范后的具体表现以及产生的现实意义,并从价值和原则的角度论述安全生产法治化面临的任务以及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角色。法的价值和原则决定了法的内容,也能影响法的适用。它们在一部法律或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法的价值影响下,安全生产法治化的重要内在目标包括了保障人权、安全第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谐和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等。安全生产法治化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了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这些目标和原则既是安全生产法治化的正当性基础,也是安全生产法治化实践中最重要的元素,指导具体的规范适用。第四章“安全生产法治化的规范依据”重点对当下我国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描述和结构性分析,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法律体系的具体主张。宪法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决定了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基本构造。宪法的规定为安全生产法治化提供了基础,并影响和决定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内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形成了多层次、不同角度的结构,并存在着和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社会法相连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涵盖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了综合类的、矿山类、危险物品类、建筑业类、交通运输类等不同的生产类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未来要着力包括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困难、重构安全生产中的中央和地方权责、立法鼓励利用回应性管制手段、强化安全生产文化立法等。第五章“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制度结构”仍以规范性研究为主,主要介绍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下形成的基本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这些制度结构中的问题及其改进思路。制度是规范的内在要求以及规范运行的内在结果,也是实践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安全生产中现有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分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这些基本法律制度又可以引申出一些具体的制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设备测验制度等。这些制度又可以分为企业准入和淘汰机制、人权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管理机制等。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结构要求重塑监督权和管理权的关系及其配置、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引入商业保险制度等。第六章“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完善”是基于前文的规范性研究而进行的实效性和对策性研究。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但它还有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是安全生产最基本的法律制度。监管体制是影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因素。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要厘清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权力关系,并对安全生产监管权的横向和纵向配置进行改革。安全生产监管需要创新监管手段。在监管过程中要重视运用回应性管制手段,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引入商业保险机制补充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并让保险公司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第七章“结论”总结了前文的论述并对安全生产法治化的未来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