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上的不实告知

论保险法上的不实告知

论文摘要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是保险业稳健运行的基础。现在学者对告知义务的作为义务的进行了较多的论述,但对告知义务的不作为义务——不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鲜有涉及。本文将围绕着违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不实告知行为展开分析,对不实告知的表现形式、判断标准进行阐述,并着重探讨不同程度的不实告知导致的不同法律后果,为保险立法和司法处理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提供理论支持。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起源、基本内容及特殊性,第二部分论述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这两部分主要为后面不实告知的论述作铺垫。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起源于早期的海上保险,受当时科技水平的限制,保险人不可能对远在重洋的保险标的进行风险状况调查,而投保人作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人,推定其比保险人更为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由此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形成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惯例。1766年Mansfield大法官在Carter v.Boehm一案的判决中肯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成为告知义务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此后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带动下,各国保险法都将告知义务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加以规定。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要求告知义务人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将已知和应知的保险标的风险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与一般合同只要求当事人不为虚假告知完全不同。保险法如此规定告知义务主要是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考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廉价提供者,由其向保险人提供风险信息比保险人自己调查更能降低合同签订成本,而成本的降低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投保,这对靠“大数法则”运行的保险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告知义务的司法基础是解决诉讼时效等司法问题的前提,国外对此研究不断,先后提出默示条款理论、先合同义务理论、衡平法的公平原则做为告知义务的司法基础,现在多数学者倾向信义义务为其司法基础。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不实告知的危害、表现及判断标准。不实告知是指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未将真实的保险标的风险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影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的正确评估,导致收取的保费与承担的实际风险不符,危及保险的正常运营。不实告知包括告知错误和风险信息错误两种情况,误导和不告知两种表现形式。虽然误导和不告知在法律后果上的趋同,导致两者界限的模糊,但是两者的判断方法完全不同。误导主要是通过确定“与事实不相符”的标准来判断,而不告知则主要是通过确定“应告知范围”和“不用告知的范围”来判断。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分析不实告知的法律后果。不实告知按保险利益标准可分为根本错误的不实告知和非根本错误的不实告知,保险利益的告知错误是根本错误告知,而非保险利益的告知错误是非根本错误告知。与一般合同法的根本错误导致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不同,保险法的根本错误告知导致保险合同的确定、绝对、自始无效,这一点比一般合同法对错误的处理要严厉得多。非根本错误的告知导致保险合同的可撤销或可变更,其中撤销合同是主要的处理方法,变更合同一般只是作为替代手段出现。撤销合同是不实告知导致的主要法律后果,笔者在第四部分中从保险人撤销权的名称争辩、与民法撤销权的关系、导致撤销权后果的不实告知的判断标准、可导致撤销权后果的承诺和看法、代理人欺诈导致保险合同被撤销等方面对其进行了重点分析。各国保险的相关法律对于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应享有的是撤销权还是解除权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分离模式,即保险立法中,赋予保险人撤销权来终结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欠缺有效性的合同,赋予保险人解除权来终结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二是混合模式,即保险立法中,只赋予保险人解除权终结保险合同,而无论合同是欠缺有效性还是有效成立。从各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总体考量,合同法中对撤销权和解除权分开规定的国家在其保险法中必然也是对两权做出了明确区分,但是合同法中没有撤销权、只有解除权规定的国家在其保险法中也只采用了解除权的概念,因此,从作为特别法的保险合同法应与其上位法合同法保持一致来讲,两种模式的存在都具有合理性。我国99年《合同法》引进了撤销权的概念,因此建议遵循一般法理,将保险人终结违反告知义务的合同的权利由解除权改为撤销权。在保险人的撤销权和民法上撤销权的关系上,笔者认为保险人的撤销权和民法上撤销权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但是介于保险撤销权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特殊作用,建议在不能用保险人撤销权撤销保险合同的时候,亦不能用民法上撤销权来撤销合同。不实告知并非都会引起撤销权的行使,只有具有严重性的不实告知才能引起撤销权的行使。这个严重性的标准可从告知内容的客观重要性和告知义务人的主观心态两方面考察。对重要性判断标准的选择在保险立法中一直是个争论不断的话题:从判断的角度看,现在有保险人标准和被保险人标准两种,但立法中主要是采用保险人标准,被保险人标准只是作为补充;从判断的程度来看,根据影响合同订立的程度不同分为四种,即影响合同的订立、影响合同的条款、可能影响合同的订立、影响保险人的风险,这四种标准,重要程度依次降低,资料对合同的影响度依次减弱;从与损失的关联度看,多数国家并不要求可作为撤销原因的重要性资料与已经发生的损失存在因果联系,但是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要求在误导的事实成为抗辩理由之前必须实际的造成了损失,在损失发生之前,保险人不能基于误导而撤销保单。现代保险业运作的方式决定了告知义务人在缔约交涉能力、信息资源、合同签订方式上较之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国外保险法加强了对告知义务人的保护,表现在重要性标准的选择上就是逐渐采用了有利于告知义务人的判断标准。在告知义务人的主观心态上,除了英国规定保险人撤销权的行使不考虑不实告知人的主观态度外,其他国家一般都对不实告知人的主观态度有所要求,有的规定只有告知义务人带有欺诈目的做出的不实告知才可导致撤销后果,而有的规定告知义务人因欺诈和疏忽大意做出的不实告知都可导致合同的撤销。这种从不实告知人主观态度是否具有可责性来决定保险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与民法“善意者无罪”的理念相符。但由于保险业是个公共性很强的行业,向同一保险人投保的告知义务人所交纳的保费集合在一起形成保险基金,告知义务人在同一保险基金下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若仅仅因为个别告知义务人善意的不实告知而导致保险人降低了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估计,以至投保人所交的保费低于按照实际风险状况应交的保费,这对于其他足额交纳保费的告知义务人是不公平的,这种情况的增多还会危及保险基金的稳定,影响保险业的正常运行。因此,笔者建议保险人能否行使撤销权,除了考虑告知义务人的主观态度外,还可以从少交的保费是否超过保险人的利润来考虑。保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两部分构成,纯保费事关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公共性,而附加保费中的利润是保险人私盈性的要求,根据收益风险一致的原则,对于非欺诈的不实告知导致的保费减少在保险人利润范围之内,保险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投保方对保险标的的承诺、看法也会影响到保险人对风险的判断,笔者认为一项承诺只要对保险人是否承保和承保条件产生了影响,该承诺就可以做为保险人撤销权行使的理由;而看法在保险中,只有在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投保方的看法与其掌握的确切资料的合理推论相悖时,才能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代理人是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开展业务的中介,代理人受利益的驱使存在欺诈保险人和告知义务人的可能性。对于存在代理人欺诈时,保险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国外对于告知义务人知情的代理人欺诈可导致保险人撤销权的行使不存在任何争议,但对于保险人是否能因为告知义务人不知情的代理人欺诈撤销保险合同有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论,即根据表现代理理论,保险人不能撤销合同,二是肯定论,即保险代理人在填写保单时是作为告知义务人的代理人,告知义务人应为代理人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笔者基本赞同根据表现代理理论不许保险人撤销保险合同,但是在代理人欺诈告知义务人的时候,也应充分考虑保单在联系保险人和告知义务人中的作用。建议将代理人对告知义务人的欺诈分为显性欺诈和隐形欺诈:代理人对保单条款明示的事项进行夸大或虚假告知,是为显性欺诈;代理人对保单条款之外的内容虚假告知则为隐形欺诈。在显性欺诈中,告知义务人疏忽保单条款而让代理人的欺诈成功,以至做出不合适宜的告知,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保险人可以据此撤销合同;而在隐形欺诈中,告知义务人相信保险代理人的说明而做出不实告知,根据表现代理理论,保险人不得撤销合同。针对严重的不实告知,保险人除了撤销保险合同外,还可以通过合意变更的方式变更保险合同,使承保条件与实际风险状况相符。论文的第五部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对我国保险法有关不实告知的现行立法进行分析,指出相关缺陷,提出完善建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相关缺陷有三:第一,保险法赋予保险人解除权来终结存在不实告知的合同,这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概念体系相冲突;第二,没有将既能从保险合同中获得利益,又掌握着丰富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被保险人列为告知义务人;第三,保险法在重要性判断上还是绝对偏向保险人。针对上面的三项缺陷,笔者建议:第一,将撤销权引入保险法;第二,立法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人;第三,从当代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处于弱势的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平衡的观点审视二者的关系,将理性被保险人标准作为消费者保险判断资料重要性的角度判断标准之一。本文的贡献主要在:(1)对保险人撤销权和解除权的争议,从各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整体比较中,得出两权存在皆合理,只因上位法合同法的概念体系不同而已的结论。(2)总结大量英美国家关于不实告知认定、处理的司法判例,为我国实践中不实告知的认定提供借鉴。(3)在对英美国家有关代理人欺诈的司法判例的总结、分析中提出代理人显性欺诈和隐形欺诈的区分。(4)从保险公司兼有公共性和私盈性的性质分析,提出非欺诈性不实告知造成的保费减少在保险公司的利润之内,保险人不应撤销保险合同的观点。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目标与方法
  • 1.4 基本思路
  • 2 保险法上告知义务概述
  • 2.1 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起源
  • 2.2 保险法上告知义务制度的基本内容
  • 2.3 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特殊性
  • 3 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
  • 3.1 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3.2 保险法上告知义务的司法基础
  • 4 保险法上的不实告知
  • 4.1 保险法上不实告知的表现
  • 4.2 保险法上不实告知的判定
  • 4.2.1 误导告知
  • 4.2.2 不告知
  • 5 保险法上不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 5.1 保险合同无效
  • 5.2 保险合同的可撤销
  • 5.2.1 保险合同的撤销权和解除权之争
  • 5.2.2 与民法上撤销权的关系
  • 5.2.3 导致撤销权后果的不实告知的判断标准
  • 5.2.4 导致撤销权后果的承诺和看法
  • 5.2.5 代理人的欺诈导致保险合同被撤销
  • 5.3 保险合同的可变更
  • 6 我国保险法上不实告知的规制
  • 6.1 现行法的理论分析
  • 6.2 我国保险法上不实告知规制的缺陷
  • 6.3 我国保险法上不实告知规制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相关论文文献

    • [1].新《保险法》保险利益条款的解读及分析[J]. 法制博览 2016(36)
    • [2].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重要影响[J]. 法制与社会 2016(25)
    • [3].视频在保险法案例教学中的应用[J]. 电影评介 2014(21)
    • [4].保险法在我国设施农业的完善[J]. 学园 2017(13)
    • [5].保险专业保险法课程教学改革路径思考[J].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3(06)
    • [6].迎接新《保险法》实施 平安财险未雨绸缪[J]. 民主与法制 2009(12)
    • [7].新《保险法》新几许?[J]. 卓越理财 2009(10)
    • [8].试论我国《保险法》四次修正对保险业的推进作用[J]. 上海保险 2015(11)
    • [9].浅析新《保险法》存在的缺陷及其改进[J]. 现代商业 2016(11)
    • [10].浅议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J]. 商 2016(24)
    • [11].浅论我国保险法自杀条款中自杀涵义[J]. 法制博览 2015(08)
    • [12].英国2015年保险法修改的解读[J]. 法制与社会 2015(15)
    • [13].保险法修订,亮点纷呈[J]. 金融博览(财富) 2015(11)
    • [14].制定《校方责任保险法》保障校园秩序[J]. 科技创新与品牌 2015(04)
    • [15].浅析新《保险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 大众商务 2010(10)
    • [16].亲历中国第一部《保险法》制定[J]. 中国新闻周刊 2011(30)
    • [17].关于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界定重构[J]. 法制与社会 2012(03)
    • [18].论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必要性——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比较为视角[J]. 枣庄学院学报 2012(01)
    • [19].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J]. 商品与质量 2011(S5)
    • [20].新《保险法》溯及力问题研究——兼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J]. 保险研究 2011(07)
    • [21].新《保险法》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完善[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0(06)
    • [22].新《保险法》框架下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的思考[J]. 华北金融 2010(02)
    • [23].新《保险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J].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10(05)
    • [24].论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J]. 商业文化(学术版) 2010(09)
    • [25].《保险法》的修订及进一步完善[J]. 中国金融 2009(06)
    • [26].《保险法》修订及行业影响初步研究[J]. 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9(07)
    • [27].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影响[J]. 保险研究 2009(06)
    • [28].新《保险法》框架下完善我国保险监管[J]. 河北金融 2009(09)
    • [29].关于新《保险法》修订的几点思考[J].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09(05)
    • [30].新《保险法》新在哪里[J]. 中国金融家 2009(11)

    标签:;  ;  ;  ;  

    论保险法上的不实告知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