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因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行为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中热议,例如:浙江温州十万亩土地闲置被指行政不作为,三亚的“铁锤行动”拆迁问题引发的行政不作为热议等等。在审判过程中,针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合法性审查标准、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的界限、行政赔偿责任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所欠缺,关于行政不作为的认定与法律法规规定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作为或逾期作为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正是由于这种不作为行为的存在使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利益受到伤害,其构成具有违法性,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的法律救济机制,以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在行政不作为的认定中,由于行政不作为的范围相对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更为广泛,因此越来越多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行政相对人选择通过信访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故此本文对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性质、构成要件、违法性进行分析,并探寻信访途径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行政行为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职权对相对人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学理论上,行政不作为存在四种学说。第一种学说评价说,第二种学说实质说,第三种学说是违法说,第四种学说程序说。上述四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判断什么是行政不作为,彼此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从操作角度看,程序说易于操作,实质说更加注重行为本身“为”的状态,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本文观点更加倾向于实质上的不作为,但不论是程序说还是实质说,彼此之间并不矛盾,只是角度不同。本文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行政作为义务(包括依申请产生的作为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作为义务)并且能够作为却因为过错而在程序上未作为或未在一定期限内及时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从理论上讲,无论行政行为还是行政不作为首先都是一种行为,是一种表露于外的行为状态,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均以行为的方式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一定的结果。行政不作为一直存在着两种学说,分别是违法论与中性论。违法论认为,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性,所有的行政不作为均是违法的,不存在不违法的行政不作为。中性论则认为,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行为形式或者行为形态,其是否违法需要结合其他因素来判断,不作为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不违法的,不作为本身不具有否定的法律评价。从行为方式看,作为一种行为单从形态、行为方式等方面界定行政不作为,其确实是中性概念,不能一概说行为的形式是合法或违法。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其作为职责义务时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该行为不仅限于行为或者不行为的形态、形式等层面。如果从行为和事实状态与行政机关的作为职责之间的关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定义行政不作为的话,行政不作为不仅仅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了,而是一种具有法律评价意义的概念,本文认为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否定性的评价。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表现在行为违法和结果违法两个方面。因行政不作为行为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为而不为,具有违法性,所以有必要建立救济制度、行政主体的责任承担制度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制度。信访救济究竟对行政不作为救济制度哪些方面进行了补充呢?第一,受案范围的补充。第二,信访救济的介入时间是行政不作为救济的补充。第三,信访救济主要作用是“重启相关处理程序”。行政问责的实质是岗位责任的问责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是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公务员在职务行为中,因其公务行为而承担的不利后果。岗位责任本身具有客观性,是根据岗位在行政机构体系内的地位和作用设立的,不以行政人员的更换和能力而设。因为在设立行政岗位职责时,已经充分科学合理的考虑了各种因素、能力、主观能动性以及客观存在可因素,所以一旦岗位的任务和职责被确定了,就是不能随意改变的,是必须遵从和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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