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轮功”组织被取缔前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揽子规范性文件,填补了一些应对邪教犯罪的法律疏漏。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邪教组织基本发育成熟之际,才会被依法取缔;并且只有当邪教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本文将会论证,这是立法上的重大疏漏。透过这个法律疏漏,邪教组织仍有悄悄发育的机会和空间。而解决这一问题,则需要建立和完善邪教预警机制。本文第一部分论证建立邪教预警机制的必要性。邪教组织的坚韧性和邪教成员的向心力远非一般犯罪团伙能比。一旦发育成型,邪教组织就会聚集起强大的犯罪力量,“不犯则已、一犯惊人”,是邪教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规律。在邪教组织发育成熟之后再行取缔,隐含着巨大的社会风险。一旦引发强烈反弹,后果十分严重。面对高危犯罪和高危事态,法律经济学的逻辑是努力避免让风险转化为灾难。因此,面对一种危险犯罪,法律介入应该有个提前量。从政治的角度看,邪教是一种典型的“野生权力”,倘在其发育过程中不能及时进行法律干预,这种“野生权力”就会迅速扩张,并可能最终威胁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本文第二部分分析建立邪教预警机制的环节和程序。要建立邪教预警机制,就必须找到可以证明邪教组织危险性的标志性活动;只有当这个标志性活动发生的时候,执法者才可以进行法律干预。这就是说,启动邪教预警机制需要一个可观察的关节点。为了定位这个关节点,就需要仔细研究邪教组织的发育过程以及邪教组织对其成员的控制手段。鉴于此,将“精神控制”作为启动邪教预警机制的关节点是恰当的做法。任何邪教组织的发育和形成都离不开“精神控制”,只要将“精神控制”宣布为非法,并施加相应制裁,邪教组织就可以被扼杀在萌芽之中。本文第三部分讨论建立邪教预警机制的合法性问题。邪教的支持者否认邪教实施“精神控制”,在他们看来,邪教徒和我们大多数人一样,其行为和思维都是理性的;并且,邪教与正统宗教之间的任何区别都是不确定的。然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单纯从可观察的行为控制和环境控制的程度去识别邪教组织的“精神控制”是片面的,高明的“精神控制”能够成功诱导受控者实现意识自律,而无需采取严厉的行为控制和环境控制;理性选择与精神控制并不冲突,邪教成员拥有正常的理性思考能力并不意味着他们摆脱了精神控制,因为精神控制只是改变了他们的行为目标,而未改变其行为模式;正统宗教可以合法使用“精神控制”,并不意味着邪教也可以这么做,原因很简单,“精神控制”在正统宗教那里是安全的,但在邪教那里却会制造严重的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