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不动产双重买卖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且涉金额巨大,影响民事主体的实际权益的重要性已不容忽视。由于我国《合同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对此进行探讨具有相当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首先说明,由于我国土地禁止买卖,所以我们所讨论的不动产双重买卖就是指房屋双重买卖。房屋买卖又分商品房买卖,私房买卖,公房买卖。本文在文中将分析商品房双重买卖和普通私房双重买卖在法律适用和法律后果方面的一些细微差别。第一章首先概括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并介绍了在现实中发生的各种不动产双重买卖的情况。第二章,详细地介绍了世界各个国家采用不同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如《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的登记要件主义,《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的登记形式主义,英美法国家的托伦斯登记制度。以及着重分析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第三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分别对各种不动产双重买卖情况进行法理分析。个别情况将进行案例分析。第一节我们对现实中存在的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产权登记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作分析。在本节中引用了一个案例,并对案例进行了剖析。第二节,在后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先买受人可寻求的权利救济措施进行了阐述。在本节中将首先引用一则典型案例,在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第三节,对先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之后,出卖人再为后续买卖的情况发生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问题做出了详细讨论。其中介绍不同学者主张的观点,对其进行评述。从而结合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提出自己的观点。再分析了前买受人在买卖人和后买受人签订合同之后再进行登记,这时后买受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和对后买受人的救济措施。第四节,鉴于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后买受人又将取得所有权的不动产转卖给了新的其他第三人的情况时,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新的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保护问题做出探讨。第四章,在现实中会发生如此多的不动产双重买卖的情况,主要原因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许多的不合理之处。本章作者将先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新颁布,所以本文对其中规定的几种制度进行解读,这些制度对根除现存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足有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可以避免本文所提到的几种不动产双重买卖。如实质审查制度,建立预告登记制度,以及登记机关错误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