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权利保护是现代社会热门话题,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中的一条主线就是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从权利保护角度来分析刑事证据制度,直接关系到权利保护的范围、方式、限度以及权利保护中的冲突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影响着刑事程序和证据制度的具体设计,具有直接针对性。对质权制度作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日趋成熟和完善,很多国家将其上升到宪法权利的高度。笔者想通过了解对质权制度的发展进程和价值以及其存在的意义,借鉴我国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进一步深入研究,勾画出专属于或者专适用于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制度,从而对刑事诉讼改革起到推动性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对质权制度与相关证据制度的链接。本文通过对对质权制度的概述和这一制度相关知识的梳理与综述,在初步掌握其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着重分析了对质权制度在国外的发展状况,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基础来进行比较法考察,论证此权利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存在的正当根据,结合我国关于质证的具体规定和立法司法现状,将其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证据制度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从被告人对质权的基本内容出发,意图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告人对质权制度,从而提出对完善我国对质权制度的构想。本文的主要观点有四:第一,对质权作为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领域一个基本的人权,它的存在是必要的并具有现实意义;第二,我国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未能彻底改观,导致案卷中心主义依然占庭审的主导地位,并因此导致了对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忽视;第三,我国有关证据制度立法的不完备和司法部门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忽视导致了现行制度在实践中被扭曲;第四,建立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对质权制度,给予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完善当前司法制度的方法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