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多发性犯罪。抢劫罪的复杂性及与其相似之罪的交叉重合性,产生了许多理论、实践难题。故,本文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抢劫罪方法行为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其与相似之罪客观行为的区别。抢劫罪方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或“在场的利害关系人”当场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故,当行为人起始不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侵害行为后,再起意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占有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或抢劫罪。“当场”对于基本抢劫罪的方法行为而言就是指作案现场;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行为则包括作案现场及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中的场所。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暴力、胁迫等行为本身的性质,综合考虑与案情相关的情况,把握“抑制受害人反抗”这种程度,准确认定抢劫罪的方法行为。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均是抢劫罪的方法行为,虽各有其特征和内容,但排除受害人的反抗是一致的。故司法实践中,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暴力、胁迫等行为侵害的是否是同一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是否当场劫走财物;根据主客观的不同特征,未成年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或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构成抢劫罪;“飞车抢夺”行为通常构成抢夺罪,但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抢劫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暴力、胁迫行为是否抑制了受害人的反抗,是否当场劫走受害人的财物;“使受害人昏醉”或“关闭受害人”均可能成为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