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律援助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人权保障制度,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由于各国的历史条件、法律文化、社会背景和经济实力不同,各国对法律援助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对法律援助也有着不同的规定,通过对三种法律援助模式的考察,可以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平等保护公民可期待的法律利益,以法定的方式对公民在经济困难无力承受诉讼负担的情况下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予以保障的一项制度。法律援助具有以下特征: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不仅仅是政府责任),是公民的权利。国家的法律援助责任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的立法、法律援助的机构及经费保障、法律援助的国际义务等方面;法律援助具有法定性、独立性。法律援助的获得及法律援助的实施均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法律援助的实施应具有独立性。法律援助的功能体现了法律援助的重大意义,法律援助具有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及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功能。法律援助产生的价值基础是确立和形成法律援助的理由和根据,是法律援助发展的根本,法律援助的价值基础在于平等、正义和法治,人类不可能彻底消除贫穷,只有最大限度地消除经济的不平等对公民权利实现的影响,才能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实现法治。有权利必有救济,行政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法律援助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是行政给付,法律援助具有行政可诉性,只有确认法律援助的行政可诉性,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公民法律援助权的获得,确保公民获得合格有效的法律援助。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与法院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及司法救助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从法院指定辩护的发展可以看出,法院指定辩护由自身的单独发展到与法律援助制度发生联系,直到两者相互影响,法律援助与法院指定辩护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但两者的直接目、性质、救济途径、适用的诉讼阶段及方式均存在不同之处。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具有法律援助管理职权,可以确保指定辩护的效果,法律援助机构独立于审判和公诉机关,能够保持律师的独立辩护地位,更好地行使辩护职能,为此,应确立法律援助机构在指定辩护中的主导地位,由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主导作用,并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得以体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司法救助制度本身也存在的重大的理论缺陷,应对现有的司法救助制度进行重新设计,将司法救助归入法律援助的体系,统一审查标准,完善救济途径,有利于充分发挥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为真正将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落到实处,为公民的法律援助权提供充分的保障,我田在宪法条款、法律援助专门法等方面完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解决现存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之处。应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明确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增加关于法律援助救济途径的规定,增加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衔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