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性化论文-刘春丽

法律理性化论文-刘春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律理性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马克斯·,韦伯,法律理性,形式理性,实质理性

法律理性化论文文献综述

刘春丽[1](2019)在《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理性化》一文中研究指出马克斯·韦伯的学术贡献已被学界普遍公认,他对西方世界发展方向的敏锐洞悉力,以及他对现代社会本质属性的准确认知,使其研究成果至今焕发着活力。本文将从韦伯的方法论入手,对他的法律理性化思想加以描述,并分析其思想的借鉴作用及其弊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7期)

张辉[2](2018)在《“秩序正当性”视域下的“法律理性化”——基于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当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动出现的概率增加时,社会关系指向法律准则,产生了"法秩序"。法律作为一种秩序,其正当性如何获取,理性化朝向何方,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将该问题置于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中,结合韦伯的"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和"社会科学方法论",从"秩序正当性"角度审视"法律理性化",以秩序正当性和法律理性化相关联的社会行动为逻辑起点,通过考察社会行动所遮蔽的意义,呈现法律的理性化及其正当性,并揭示法律理性化可能存在的限度。(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李诚予[3](2017)在《理性化法律分析批判与人性尊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努斯鲍姆的多元能力理论中,人性尊严既是构成性条件,也是其实践目标,并且需要得到成文宪法的保障。但根据昂格尔的分析,在当前法律理论与实践中占据主流地位的理性化法律分析却有可能使这套宪法保障机制走到一个相反的方向上去。罗伊诉韦德案显示出理性化法律分析的重大缺陷。法律分析必须具备制度想象能力,在个人自由实践和作为社会治理的民主政治之间保持必要的紧张,从而为双方同时提供发展的机遇和动力,有尊严的生活因此才能获得现实化的能力。(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7年07期)

高磊[4](2016)在《马克斯·韦伯法律理性化思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马克斯·韦伯作为极为重要的社会学家,其思想对当下社会仍有着极为重要影响。理性化是韦伯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概念,在其法律社会学中,韦伯将法律之理性化区分为实质理性化与形式理性化。韦伯的法律理性化思想与其政治社会学思想有着“选择性亲和”:韦伯将政治支配的正当类型划分为法制型支配、传统型支配和克里斯玛支配叁种类型,而法制型支配的基础即是形式理性法。十八届四中全会赋予法治中国新的时代含义,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坚实的经典思想资源的支撑,而韦伯的法律理性化思想对此有着可能贡献。法律的实质理性化提示着我国法治建设应当注意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和法律与道德的契合,而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则提示着我国法治建设中政治权力的重要作用和我国市民阶层的成长。(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6-05-01)

吴国邦,杨博[5](2016)在《法律的理性化——对韦伯《法律社会学》研究进路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马克斯·韦伯广袤社会学理论原野的各个领域几乎都可觅得法律研究的踪迹,《法律社会学》作为其巨着《经济与社会》的重要章节,因由"法"之探讨贯穿现代性阐发始终;故,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实则便是法律理性化的过程,具体表现在法律形式性质的理性化、法律实质品格的理性化与法律人的职业化叁方面。而要理解韦伯笔下法律理性化的过程,则还需通透其基于"法律社会学"的问题意识与方法论架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吴婧[6](2015)在《马克斯·韦伯法律理性化研究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马克斯·韦伯的学术贡献已被学界普遍公认,他对西方世界发展方向的敏锐洞悉,以及对现代社会本质属性的准确认知,使其研究成果时至今日仍焕发着勃勃生机,为转型中的中国社会解决改革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提供了思路。(本文来源于《枣庄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孙萌[7](2015)在《韦伯的法律理性化思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韦伯的思想研究中,“韦伯命题”始终是其理论体系的主线,而“理性化”思想在韦伯社会学研究过程中则始终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且韦伯的理性化思想是产生于“韦伯命题”的提出过程中。近代西方社会的所有文化现象都可以看作是理性主义的结果:仅仅在理性的行为以及思维方式下,经由演绎推理从而予以证明的数学以及经由理性实验的实证自然科学才能够产生出来,进而才能够产生出与其相对应的理性的法律、政治和经济生产方式。在对“韦伯命题”进行解答的过程中,他采用了以“价值中立”作为研究的基本立场,以“选择亲和性”与“理想类型”为核心的体系化的理解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以期能够对为何理性化只出现在西方以及这些理性化源于何处的问题进行解答。另外,马克斯·韦伯将法律分别置于社会法学和法社会学的两种不同视角下来分析探讨法律理性化问题。在社会法学下,他运用上述方法对法律理性化与经济、政治、宗教等多种不同的社会领域理性化间的关系进行社会学分析。他将宗教、经济、社会和法律这几种不同的理性化进程视为彼此独立的发展过程,并将它们之间的关系总结为选择性亲和力,代替一元决定论的因果性关系。法社会学视角下,在马克斯·韦伯看来现代性社会法律理性化演进的必然结果便是形式理性法的产生,面对越来越趋于形式理性化的法律,韦伯越来越感到对个人自由与历史命运之间相对立的担忧。在法理型统治下,官僚制的推广以及越来越趋于绝对形式理性化的法律,导致了人的异化,使迷醉于工具理性中的人们就如同是生活于铁笼中的野兽,无法挣脱,也不想挣脱了,法律反而从个人自由的庇护神沦为自由的牢笼。韦伯也曾通过职业政治家的提出以及对工具理性及价值理性的整合,试图挽救人类理性化的这一悲剧性的历史命运,但仍然没有找到一条好的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5-05-14)

宾凯[8](2013)在《社会分化与法律理性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近百年来的德国学术史中,在20世纪初韦伯开创的法律类型学与世纪末卢曼贡献的法律演化理论之间,呈现出问题意识和理论逻辑上的呼应。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中,与现代社会诸领域的分化相伴随的,并非单一线性的法律理性化,而是法律的理性化与非理性化的趋势互为表里,祛魅与返魅的进程相互交织。韦伯在世纪初的这一深刻洞见,成为卢曼展开法律社会学追问的问题来源和研究起点,他基于社会系统论之上的功能分化理论,就是试图揭示伴随着现代社会的法律系统的功能分化所呈现出来的、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相互嵌入的悖论关系。(本文来源于《思想战线》期刊2013年06期)

李婷[9](2013)在《试论情理判决模式的现代构建——法律形式化和理性化的结合》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代情理判决所倡导的法意精神是现代审判值得继承和发扬的传统,但如何在吸其精华的同时弃其糟粕是我们这代法律人应思考的问题,弥补古代司法中司法技术的缺陷和司法过程的制度性缺失,实现判决形式化和理性化的结合是有益的探索途径。(本文来源于《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刘祥超[10](2013)在《文明转型视野下法律的理性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究竟是不是理性的?历史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都对法律的理性化提出了怀疑,而国内一些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也呈现出反理性倾向。事实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法律的理性化”都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论题。在西方,与“理性”、“理性化”等概念相对应,“法律的理性化”之理论和实践,有其持续不断的哲学传统作为“给养”。从古希腊时代到所谓“后现代”,法律的理论和实践都毫无例外地同“理性”这一概念密切相关。当然,“理性”长期以来被视为一个复杂概念,它在西方社会科学史上被赋予太多繁杂的内涵和外延。而事实上“理性”本身没有那么复杂,它是人类“实现认知”和“驱动行为”的一种思维机制。那么,它究竟是如何呈现于人类的认知和实践中的呢?尤其对于社会的交往活动以及政治国家的组织建构,理性作用的发挥将直接体现在规则和制度的设置上,因而我们研究法律的理性化问题。继而,“法律”(及“法治”)同理性之间的内在关联,理应得到必要阐释。同时,作为人类进行社会交往和组织公共生活的制度依据,法律在其理性化程度方面是同人类知识积累和实践经验相适应的。没有完全理性的法律,也不存在彻底非理性的法律,因为理性化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那么,“法律的理性化”理应被置于历史逻辑中进行分析。但是在既有历史观之背景下,“理性”一度成为人们反思和怀疑的对象。但是,理性同社会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又不应因此而被否定。因之,“法律的理性化”需要在更为合理的历史逻辑下被阐释。本研究因此选择了在基本属性上表达现实性、必然性和动态性的“文明转型”作为理论、历史以及方法背景。在文明转型这一历史视野下,对于法律的理性化,本研究在纵向上和横向上进行了综合性的、多面向的比较分析,从中抽取了法律理性化程度在文明进程中的发展脉络,并由此萃取法律理性化之基本属性、客观要求以及变化规律。相应地,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疑问也由此一步步被解开。本研究分绪论、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在总体上介绍本研究之缘起、方法和思路,即具体阐明了“法律的理性化”何以成为一个论题,理论和实践上关于该论题的一些争议,以及本研究将以何种途径来实现研究目的等等。结论部分则是对全文之复杂研究所进行的简要总结,它最终落脚于法律理性化趋势之不可阻挡。正文总共有叁章,对应着本研究在逻辑上所形成的叁大部分。第一章旨在实现本研究之理论根基的构建。本研究分首先从认知和实践两个层面系统地阐释了“理性”这一概念,由此而将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理性之内涵和外延作了整合,而且此项整合直接指向的是本论题的中心概念——法律;然后,本研究又分析了理性是如何驱动人们进行社会秩序之构建的,继而令本研究所强调的“理性思维机制”更为立体;最后,本研究以对规则的信任出发,阐释了法律的理性内核。第二章旨在实现本研究之历史依据的完善。经过了对“理性化”之不同面向的分析之后,以“现代”等概念为核心的既有历史逻辑之不可靠性便凸现出来,于是本研究接着以对“文明转型”的阐释为契机而寻得了与法律理性化相契合的历史观;鉴于“农耕文明-商工文明”这一文明类型区分,本研究继而以“理性化”为依据而对农耕文明法律作了宏观分析,以期获得关于法律理性化之最初形式的认知;在如上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探寻了文明转型视野下社会的复杂变化为法律理性化所提供的历史机缘,力图全面解析法律在理性化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历史特征。第叁章旨在实现本研究之制度视角的解析。本研究首先从理性对人的要求出发,解析法律的理性设计之内在依据,并由此而引起对于“法律理念”的全面认识;然后,重解读了商工文明法律之理性设计之要件、要求以及制度实现;但是本研究并未到此为止,而是更进一步,鉴于法律的理性设计可能存在的缺陷,更为深入地从文明转型的动态视角来解析法律的理性化;基于动态的历史视野,本研究从宏观和微观上梳理了十九、二十世纪以来商工文明法律之自我调和完善,以及与之相应的对理性的限制,并对文明转型(及法律的理性化)之地域差异做了一定的阐释,以此观照本论题在中国视角下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共中央党校》期刊2013-04-01)

法律理性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动出现的概率增加时,社会关系指向法律准则,产生了"法秩序"。法律作为一种秩序,其正当性如何获取,理性化朝向何方,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将该问题置于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中,结合韦伯的"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和"社会科学方法论",从"秩序正当性"角度审视"法律理性化",以秩序正当性和法律理性化相关联的社会行动为逻辑起点,通过考察社会行动所遮蔽的意义,呈现法律的理性化及其正当性,并揭示法律理性化可能存在的限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律理性化论文参考文献

[1].刘春丽.论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理性化[J].法制与社会.2019

[2].张辉.“秩序正当性”视域下的“法律理性化”——基于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思想[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李诚予.理性化法律分析批判与人性尊严[J].学术交流.2017

[4].高磊.马克斯·韦伯法律理性化思想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6

[5].吴国邦,杨博.法律的理性化——对韦伯《法律社会学》研究进路的考察[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6].吴婧.马克斯·韦伯法律理性化研究与启示[J].枣庄学院学报.2015

[7].孙萌.韦伯的法律理性化思想研究[D].新疆大学.2015

[8].宾凯.社会分化与法律理性化[J].思想战线.2013

[9].李婷.试论情理判决模式的现代构建——法律形式化和理性化的结合[J].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3

[10].刘祥超.文明转型视野下法律的理性化[D].中共中央党校.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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