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商业秘密又称营业秘密(Trade Secrets)、未披露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或秘密信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商业秘密这一概念源于普通法,经由判例逐渐形成,商业秘密法设立的商业秘密侵权民事司法救济制度,主要是通过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及其承担、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而实现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罗马私法最先确立了对抗诱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制度。然而,商业秘密真正作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是市场经济形成、竞争不断加剧、专利制度迅猛发展的结果。1817年英国"Newbery V. Janes"案是世界上最早把商业秘密作为专利制度的补充给予法律保护的判例。近现代以来,特别是20世纪以后,由于商业秘密被广泛运用于国际经济技术贸易之中,加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日益严重,并呈国际化趋势。以致通过专门立法及制定国际公约保护商业秘密、制止侵权行为已成为客观需要,有关商业秘密立法及保护理论也应运而生,且呈多元化格局之势。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于商业秘密侵权及其民事司法救济制度均作了规定,中外学者在此问题上也进行了深入研究,且成果颇丰。然而,学界及实务界对于如何加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结合问题涉及者不是很多。我国学界对于商业秘密侵权及其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现行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的需要,因此,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一制度,特别是加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有机结合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从商业秘密法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根本宗旨出发:结合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紧扣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本质进行探讨,对商业秘密侵权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以期实现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民事司法救济理论研究的丰富与深,并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理论的历史沿革与发展、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之不同要求、商业秘密保护的中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考察分析,澄清在商业秘密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民事司法救济等方面存在的认识误区,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以实现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有机结合。本文首先阐述了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特征。重新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介绍了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几种主要理论之历史沿革与发展;然后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特征、类型及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对善意第三人的性质认定、侵权行为例外等问题亦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民事司法救济制度的理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