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问题的调查和讨论(论文文献综述)
范月蕾,王慧媛,姚远,张丽雯,贺彩红,沈东婧,于建荣[1](2021)在《趋势观察:生命科学领域伦理治理现状与趋势》文中指出生命科学是21世纪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领域之一,其新成果、新技术不断涌现,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进步。同时,由于直接与"生命"密切相关,伦理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甚至诞生了专门研究生命科学领域人类行为道德哲学和伦理规范的学科——"生命伦理学"。本文关注生命科学领域的热点突破及其引发的伦理问题讨论,简要梳理各国涉及生命科学相关伦理问题的法律、法规、指南等治理规制,通过研判我国在生命科学领域相关伦理体系建设和举措,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关于我国生命科学领域伦理治理的思考和建议。
王梓屹[2](2021)在《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基因编辑技术通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但是通过对于国内和国际围绕此项技术应用所制定法律法规的研究,不难发现,从当前的技术和社会发展程度来看,我国对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依旧有待完善。并以此为基点,对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挑战给予了回应,并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第一部分为引言,概括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综述了国内外对于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观点。第二部分是对基因编辑技术概念、方法和分类的介绍,以及其目前的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是基因编辑技术对法律的挑战,本文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总结,一方面是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社会风险,新的人身侵权问题对原有的侵权责任分配体系形成的挑战、该技术的应用是否会改变人类整体的基因状态、对基因安全的威胁和可能对基因信息隐私权造成侵犯。第二方面是总结基因编辑技术对现有法律所依据的伦理价值的挑战,对人性尊严的价值的挑战,对社会公平的价值的挑战,对人类与动物之间差别价值的挑战。新兴技术的发展使得人身侵权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冲击了原有的侵权责任分配体系、社会的公平问题的担忧、人兽相隔离的基本原则。第四部分是介绍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分别是国际上所形成的一些共识和德美英三国关于基因编辑的法律体系。还有通过域外经验而得到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基因编辑领域的法律体系的梳理,总结出该技术的法律体系的现状以及不足,如效力低、监管职权交叉重叠等。第六部分是本文观点的展示,划分其应用的合法性界限,建立界定合法性的伦理原则,明确其行为界限。对立法和法规完善的建议,立法要以预防为主和保持谦抑性、将明确禁止行为列入刑法、确定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对风险分配体系的健全。完善针对其的监管体系,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理清对其的监管层次、增强伦理审查制度的效用和针对违规人员的失信惩罚。
蔡斯芊[3](2020)在《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下的合成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及其限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次问题的缘起合成生物技术可专利性的有关立法与实践有关合成生物技术引发的专利保护限制的争论启示与借鉴一、问题的缘起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爆发和在全球蔓延对中国及世界许多国家社会、经济带来了深远影响,新型冠状病毒危机的严重性毋庸置疑。2020年2月,瑞士科学家在实验室里人工合成新冠病毒,并将合成方法在网站上公布。
陈睿[4](2020)在《中国科学家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规范的认知和态度——基于访谈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就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规范来说,目前西方社会伦理原则占据主导性地位,但是由于存在文化差异,具体判断上产生了文化冲突。本文将根据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规范实施情况和中国科学家所处的传统文化背景做一个研究假设,通过访谈来验证中国科学家的实际态度,探讨影响科学家道德判断的因素。最终提出科学伦理规范的建立一方面要尊重文化差异,明晰各自的道德原则,寻求共同的伦理底线;另一方面,通过借用商谈伦理,构建全球伦理治理体系,并形成对现行规范不断进行调整的机制。
卢琴[5](2020)在《孤雌生殖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专利适格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传统人类胚胎干细胞(HESC)技术不可避免需要破坏人胚胎才能获取HESC。随着干细胞技术的发展,开始出现回避伦理争议的新技术。其中,孤雌生殖HESC技术通过孤雌激活人卵母细胞,无需精子参与就能形成孤雌囊胚,从中获取HESC。大多数国家认为该技术回避了传统技术破坏胚胎的伦理争议,并且具有重大的医学价值。随着科学和伦理的发展变化,2019年11月我国新修正的《专利审查指南》放宽了HESC技术的专利审查标准,但仅仅规定了“利用未经体内发育的受精14天以内的人胚胎”获取HESC的相关发明不违背社会公德,可以授予专利。却未提及孤雌生殖HESC技术在我国能否具备专利适格性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对该新技术的专利适格性问题进行研究。首先,介绍孤雌生殖HESC技术相比其他技术的优势。分析2016年我国知识产权局判定孤雌囊胚属于人胚胎,孤雌生殖HESC技术违背社会公德,因而不具备专利适格性而引发的争议案例。指出2019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正后依然未能解决争议问题。其次,通过分析传统HESC技术与孤雌生殖HESC技术专利适格性审查中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梳理新旧技术发展的脉络,考察干细胞技术发达的美、欧、中、澳等国家对新旧两类技术的专利适格性认定,同时从传统技术的专利审查中获取对新技术有益的借鉴经验。再次,从我国利益平衡、伦理道德、干细胞产业政策导向和产业发展需要等方面出发,为论证我国应当授予孤雌生殖HESC技术专利权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提供依据。最后,得出孤雌生殖HESC技术在我国具备专利适格性的结论。我国对该新技术的专利审查经验尚不成熟。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前文作为基础和铺垫,为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提供相应的完善建议。
赵丽雅[6](2020)在《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基于当代科技发展的思考》文中认为科研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指研究者自由选择科学的方式、方法进行科学研究,不断地发现、讨论、解决问题和发表科学研究成果的过程。科学有广义、狭义之分,本文基于当代科技发展的思考主要针对的是自然科学领域呈现的问题,所以此处对科学采取狭义的理解,即狭义的科学是指用自然法则研究自然世界的自然科学,本文便对该领域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当前科技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科研自由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生命健康与人性尊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人类生存和社会稳定造成了破坏,也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发生了冲突。基于此,有必要对科研自由进行法律规制。但当前我国对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理论上,对科研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价值基础——生命与人性尊严,不但受到自身生命保护起点难以达成共识和人性尊严具有模糊性的内部冲击,还受到来自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外部冲击。在法律实践上,有诸多立法纰漏且立法体系缺失,司法实践民事赔偿和刑事定罪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对其也并未形成有效的监督。面对以上问题,本文在对域外国际组织和他国关于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经验进行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上述问题加以解决。首先,确立生命与人性尊严的价值优先地位;进一步强化我国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立法的专门化和体系化建构,从立法的价值、原则、主体、过程、内容和合宪性审查等方面加以考量;完善司法民事赔偿和刑罚制度,对民事赔偿制度予以明确,对刑罚规制加以确立;提高行政机关审查和监督的有效性,要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下的个案审批制度,加大对违法科研行为的责任追究并加强对伦理委员会的监管。从而达到使科研自由有序行使,科技发展真正造福人类的目的。
吴珍珠[7](2020)在《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伦理问题及道德约束研究》文中指出进入21世纪,生命科学技术发展迅速,而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与应用更是热门。人类胚胎干细胞是从囊胚的内细胞团中提取出来的、具有无限增殖的能力、可以分化成全身200多种组织和器官的全能细胞。胚胎干细胞的全能性使它具有巨大的医学和药用价值,为脊髓损伤、癌症、白血病、帕金森病等目前医学无法解决的难题提供了新的治疗方法,这也符合十九大提出的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观点。但建立在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基础上的克隆技术,亦可能颠覆人类社会,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困扰和灾难,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技术的发展如无伦理和道德的约束,往往会走入歧途,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与应用亦是如此。本文在分析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涉及的利益问题、伤害问题、知情同意等伦理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应加强研究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以提升研究人员的道德素质,促使其在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过程中遵循伦理和道德原则;同时,通过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委会)的监督和立法制约,以他律的措施确保研究人员在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与应用的过程中,以促进人类的幸福安康为最高宗旨,避免技术的应用陷入追名逐利的泥潭,甚至给整个人类社会埋下毁灭的隐患,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遵循有利、尊重、不伤害、公正、为人民服务等伦理和道德原则,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与应用才能稳定向前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添砖增瓦。
常翰玉[8](2020)在《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的:本研究旨在系统梳理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发展和监管历程,明确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模式及体系,主要包括监管依据、主体、客体、程序和内容等,总结监管成效及问题,并在借鉴典型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的对策。方法:本研究主要使用文献研究法、专家咨询、现场调研等方法。运用文献研究法系统搜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与干细胞发展和监管相关的政策,专题搜集、整理干细胞临床研究发展和监管相关的研究论文,从而了解国内外干细胞临床研究发展和监管现状;邀请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方,包括医疗机构科研、伦理、质控、管理等人员,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学者,通过深入访谈、专题座谈等形式,了解干细胞临床研究开展和监管现状、成效、问题及改善建议;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医疗机构干细胞临床研究过程、条件等。结果:1.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正快速发展,回顾过往,干细胞临床研究也经历了诸多变化和波折,尤其在监管方面:2008年及以前,我国监管环境比较宽松,各类机构争相开展相关研究,因此出现了较多乱象,部分机构开展不规范应用,引起了国际、社会方面的批评;2009年开始,国家收紧监管,将自体干细胞按“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允许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应用,但直到2015年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准入审批,也没有任何机构获准开展自体干细胞的临床应用;随着《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和《细胞治疗产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在2015和2017年的出台,干细胞监管归口得到明确,监管进入规范化阶段,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和项目有序推进、新药临床试验重新受理,而且国家对干细胞研究加大投入,各类重大载体快速建立和发展。2.随着对干细胞监管归口的明确,目前我国采用双轨制监管模式:即作为医疗技术向卫生健康部门申报备案,也作为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上市。前者主要由医疗机构发起,以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目前尚未明确应用转化,不能收费;后者主要由医药企业发起,以产品上市为主要目的。3.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体系逐渐完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和地方职责进一步明确,国家及地方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相继成立,开展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要求等进一步细化,相关行业组织也深度参与监管标准制定和具体监管过程。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关政策、行业标准、伦理要求等正加快出台,监管的规范依据、政策体系正不断完善。4.综合来看,我国对干细胞临床研究的监管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医疗机构项目开展规范性较强,积极性较高,研究项目正快速增长,这也推进着我国干细胞领域的高速发展。但目前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还存在较多问题:干细胞临床研究发展与需求不平衡,监管模式内部仍缺乏有效衔接,监管依据缺乏效力和可操作性,监管主体权责不清、监管能力不足,监管客体覆盖范围不全面,监管过程缺乏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管理,项目备案审批效率低、缺少配套支持和社会监督。结论:双轨制监管模式和多部门、多层级、多方监管体系促进了干细胞临床研究快速发展,但其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建议我国加强国家层面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监管部门成立职责明晰的独立或合作的审评部门,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细则,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和评审意见层级反馈制度,明确监管模式内部衔接与转化路径,完善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保障措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力量,增设第三方干细胞制剂质量复核检验机构,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管,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
褚婧一[9](2020)在《基因编辑婴儿的合法性研究 ——以贺建奎事件为切入点》文中认为2018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学原副教授贺建奎对外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免疫艾滋病婴儿诞生,她们成为世界上首例经基因编辑出生的婴儿。消息一出即引起轩然大波,引发了对基因编辑婴儿的讨论。基因编辑婴儿即生殖系基因编辑,是指对生殖系基因组添加或删除特定DNA片段,以达到修饰目的的技术。CRISPR/Cas9是目前基因编辑操作最为高效、简便的手段,但存在脱靶率高、后果不可逆的技术风险。加之生殖细胞具有区别于体细胞的遗传属性,脱靶的后果会在后代中延续。技术与风险相伴,基因编辑提供了破解生命密码的钥匙,同时也带来了技术风险和伦理隐忧,亟需法律为技术的发展划定边界。本文旨在从应然和实然层面解决基因编辑婴儿合法与否的问题。文章从应然层面出发,探讨技术安全前提下的基因编辑婴儿是否具有正当性理由。应然的讨论为实然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也为立法是否要为这一技术留有合法化空间提供参考。根据目的的不同,基因编辑可以分为基因治疗和基因增强,本文的论证便采用这一类型化方式。虽不否认作为治疗与增强间界限的正常状态具有相对性,但仍可以从恢复健康的角度划定最迫切需要基因治疗的范围,即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遗传疾病。出于恢复潜在者未来健康和保障其未来福祉的考量,这一最小范围的生殖系基因治疗具备正当性。但是生殖系基因增强因为一方面挑战“人”的概念,侵犯人的尊严,破坏父母子女关系的家庭伦理;另一方面可能使优生学以新的形式复辟,破坏社会平等与正义,带来基因决定论的隐忧,所以生殖系基因增强不具备正当性。接着本文从实然的角度探寻我国现行法对基因编辑婴儿合法性的基本立场。通过对法律文件的梳理,我国明确反对基因编辑婴儿的临床应用,缺少对基础和临床前研究阶段合法性的态度。结合黄军就事件,可知我国并不反对基因治疗在基础和临床前阶段的研究。之后本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将贺建奎事件置于现行法下展开合法与否的判断。贺建奎事件中基因编辑婴儿技术被直接应用于临床,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是对国际伦理准则的公然违背。实验过程侵犯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逃避了伦理审查制度,存在程序违法。法律对事件检视也暴露出现行法的不足:缺少针对基因编辑婴儿的法律规范,监管需借助人类辅助生殖、遗传资源管理等领域的立法,导致监管主体多且存在职权交叉;相关领域立法多以指导原则和技术规范的形式存在,法律位阶低且刚性不足;伦理审查的有效性有待提升,伦理委员会难以独立于医疗机构,审查有流于形式之嫌,后续跟踪审查缺乏可操作性规定。最后,结合正当性的讨论,对比现行法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提出以人的尊严、潜在者未来健康、社会正义与安定原则作为指引合法性判断的标准。主张禁止基因编辑婴儿的临床应用,在基础和临床前研究阶段禁止基因增强,允许一定范围的基因治疗。考虑到技术的发展与社会观念的演变,该行为边界不应是一成不变的,需建立定期重新评估制度。在立法完善上,建议以预防原则作为立法理念,对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不同研究阶段和研究目的依据风险大小实施分层次监管,对涉及的科技风险和伦理问题分类治理,通过公众参与提高合法性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以伦理审查加强对研究项目的过程控制,用黑名单制度惩戒基因编辑婴儿研究的失范行为。总之,法律不应一味赞赏科技发展的辉煌成就,而应冷静思考与之相伴的技术风险和伦理争议,提出审慎的规制方案。合法性判断为技术划定了行为的边界,正当性分析则为技术未来的合法化空间提供参考。
李醒民[10](2019)在《基因技性科学与伦理》文中研究指明基因科学属于所谓的"技性科学"或"技术取向的科学",它是现代科学的最前沿的研究领域之一,其中充满敏感的伦理问题。关于基因技性科学的研究,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的伦理、法律和社会委员会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公正、互助和利益分享原则,另有七项操作守则。然而,尽管我们已经拥有普遍的伦理通则和具体的操作守则,也有评价和决策的方法和程序,但是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所向披靡,迎刃而解其中的一切伦理问题,因为我们已经遇到不少伦理困境,而且还将出现未曾想到的伦理困难。面对这些难题,一种重要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准则对于化解困境来说往往是卓有成效的,这就是善于在对立的两极或多元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据此,文章依次讨论了基因技性科学中基因和基因组、干细胞、基因治疗和基因增强、转基因、克隆和克隆人、合成生物学几个研究分支的伦理争端,并就每一个伦理争议陈述了作者自己的看法。
二、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问题的调查和讨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问题的调查和讨论(论文提纲范文)
(2)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背景 |
(二)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基因编辑技术的介绍和运用 |
一、基因编辑技术的介绍 |
二、基因编辑技术的运用及问题 |
(一)基因编辑技术的运用 |
(二)基因编辑技术运用带来的问题 |
第二章 基因编辑技术所带来的法律挑战 |
一、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风险 |
(一)新侵权形式的责任分担 |
(二)基因安全存在隐患 |
(三)基因信息隐私权可能被侵犯 |
二、基因编辑技术对既有法律伦理价值的挑战 |
第三章 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 |
一、国际公约与宣言 |
二、德美英针对基因编辑的法律体系 |
三、借鉴意义 |
第四章 我国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 |
一、我国基因编辑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我国关于基因编辑的法律体系 |
(二)我国关于基因编辑的监管部门和其职责 |
(三)人体胚胎研究准则 |
(四)知情同意权 |
二、我国基因编辑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效力低、分散且缺乏系统性 |
(二)行政监管职权交叉重叠 |
(三)当事人的权益缺乏保护 |
(四)伦理审查制度不完善 |
(五)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完善 |
第五章 我国基因编辑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划分基因编辑合法性的界限 |
(一)建立界定合法性的伦理原则 |
(二)明确基因编辑的行为界限 |
二、关于基因编辑立法、法规完善的建议 |
(一)立法要以预防为主 |
(二)立法要保持谦抑性 |
(三)将基因编辑的明确禁止行为列入刑法 |
(四)确定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 |
(五)健全风险分配体系 |
三、完善关于基因编辑的监管体系 |
(一)建立基因编辑行为的行政许可制度 |
(二)理清对于基因编辑的监管层次 |
(三)增强伦理审查制度的效用 |
(四)违规人员的失信惩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4)中国科学家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规范的认知和态度——基于访谈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1.研究假设 |
2.研究对象 |
2.访谈过程 |
三、访谈发现 |
1.受访科学家大多对伦理法规普遍感到困惑 |
2.伦理意识的形成与文化背景有明显的联系 |
3.科学家职业受到研究方法和价值观影响 |
4.伦理规范约束了中国科学家的研究行为 |
四、访谈分析 |
1.传统文化的影响 |
第一,传统儒家学说主张尊重生命、珍视生命。 |
第二,传统儒家学说注重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认为出生了才是人。 |
第三,传统儒家思想重视家庭,道德判断会将家庭关系纳入到考虑范围。 |
2.社会政策的影响 |
3.职业特征的影响 |
4.道德推理特征的影响 |
五、结 论 |
(5)孤雌生殖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专利适格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孤雌生殖HESC技术的专利审查及现存问题 |
第一节 孤雌生殖HESC技术与传统技术的比较 |
一、孤雌生殖HESC技术的相关概念 |
二、HESC的获取来源 |
三、孤雌生殖HESC技术的优势 |
四、孤雌生殖HESC技术在我国的专利授权情况 |
第二节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前对孤雌生殖HESC技术的专利适格性认定 |
一、湖南光琇公司孤雌生殖HESC技术的专利复审案 |
二、专利适格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第三节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后依然存在的问题 |
一、新修正条款 |
二、最大的亮点 |
三、现存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传统与孤雌生殖HESC技术的专利适格性争议 |
第一节 干细胞领域专利适格性的判断模式 |
一、欧洲模式 |
二、美国模式 |
第二节 传统HESC技术的专利适格性争议 |
一、传统HESC技术的伦理争议 |
二、WARF案发明在美、欧、中的专利适格性认定 |
三、城户常雄案发明在美、欧、中的专利适格性认定 |
第三节 孤雌生殖HESC技术的专利适格性争议 |
一、孤雌生殖HESC技术的伦理争议 |
二、欧洲认定孤雌生殖HESC技术具有专利适格性 |
三、澳大利亚认定孤雌生殖HESC技术具有专利适格性 |
四、孤雌生殖HESC技术在其他国家的专利授权情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授予孤雌生殖HESC技术专利权保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 |
第一节 授予专利权保护的正当性 |
一、符合利益平衡要求 |
二、符合中国伦理指南的指导原则 |
三、符合不断变化的社会公德内涵 |
第二节 授予专利权保护的必要性 |
一、干细胞产业的政策导向 |
二、干细胞产业发展的需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对我国孤雌生殖HESC技术专利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孤雌生殖HESC技术在我国具有专利适格性 |
一、不属于科学发现 |
二、不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三、HESC及其制备方法不属于不可专利的主题 |
四、不属于人胚胎的工商业目的的运用 |
第二节 对《专利审查指南》的完善建议 |
一、在专利审查中将14天研究期限适用于孤雌囊胚 |
二、允许以现存孤雌干细胞系进行研究的成果可专利 |
三、对具体条款的修改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基于当代科技发展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第二章 科研自由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
2.1 科研自由概述 |
2.1.1 科研自由的内涵 |
2.1.2 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科研自由 |
2.2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概述 |
2.2.1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的含义 |
2.2.2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的类型 |
2.3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
2.3.1 维护人性尊严 |
2.3.2 维护公共利益 |
2.3.3 维护人类生存和社会稳定 |
2.3.4 平衡基本权利冲突的需要 |
第三章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 |
3.1 价值基础面临的挑战 |
3.1.1 面临的内部冲击 |
3.1.2 面临的外部冲击 |
3.2 法律规制的实践问题 |
3.2.1 立法纰漏及立法体系的缺失 |
3.2.2 司法实践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
3.2.3 行政机关未形成有效的监督 |
第四章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域外经验的考察与借鉴 |
4.1 域外经验的考察 |
4.1.1 国际组织关于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 |
4.1.2 其他国家关于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 |
4.2 域外经验的借鉴 |
第五章 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的路径探讨 |
5.1 价值基础的挑战应对 |
5.1.1 内部冲击的平衡 |
5.1.2 外部冲击的解决 |
5.2 法律规制的实践构想 |
5.2.1 强化立法专门化和体系化建构 |
5.2.2 完善司法民事赔偿和刑罚制度 |
5.2.3 提高行政审查和监督的有效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7)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伦理问题及道德约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
第二章 人类胚胎干细胞的应用及应遵循的伦理和道德原则 |
2.1 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概述 |
2.1.1 人类胚胎干细胞的来源 |
2.1.2 人类胚胎干细胞的应用 |
2.2 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应遵循的伦理和道德原则 |
2.2.1 有利原则 |
2.2.2 尊重原则 |
2.2.3 公正原则 |
2.2.4 不伤害原则 |
2.2.5 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
第三章 人类胚胎干细胞的应用面临的伦理和道德问题 |
3.1 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伦理问题 |
3.1.1 人类胚胎的道德地位问题 |
3.1.2 知情同意问题 |
3.1.3 伤害问题 |
3.1.4 尊严问题 |
3.1.5 利益分配问题 |
3.2 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道德问题 |
3.2.1 道德自律的缺失影响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目的 |
3.2.2 他律手段的约束力欠缺影响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前景 |
第四章 应用人类胚胎干细胞时应加强道德自律并完善他律手段 |
4.1 加强相关研究人员的道德教育 |
4.1.1 编写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道德教育教材 |
4.1.2 加强高校医学生的道德教育 |
4.1.3 完善继续教育机制以加强科研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
4.2 确保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程序正义 |
4.2.1 研究机构合理设立伦理委员会 |
4.2.2 项目负责人提交合格的申请材料 |
4.2.3 各机构的伦委会进行伦理审核 |
4.3 完善立法以增强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他律约束力 |
4.3.1 完善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法律法规 |
4.3.2 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以确保人类胚胎干细胞的应用符合伦理道德要求 |
4.3.3 公开典型案例以加强他律约束力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8)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一)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方法与内容 |
2.1 研究方法 |
2.1.1 文献研究法 |
2.1.2 专家咨询法 |
2.1.3 现场调研 |
2.2 相关理论 |
2.3 研究内容 |
2.4 研究技术路线图 |
(三)结果 |
3.1 干细胞临床研究风险分析 |
3.1.1 干细胞临床研究 |
3.1.2 干细胞临床研究的风险 |
3.2 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发展和监管历程 |
3.2.1 宽松监管阶段(1980年~2008年) |
3.2.2 监管收紧阶段(2009年~2014年) |
3.2.3 规范监管阶段(2015年~至今) |
3.3 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现状 |
3.3.1 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模式 |
3.3.2 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体系 |
3.3.3 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取得的成效 |
3.3.4 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3.4 国际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经验借鉴 |
3.4.1 美国细胞类产品监管经验 |
3.4.2 日本再生医学产品监管经验 |
3.4.3 欧盟先进治疗产品监管经验 |
(四)对策与建议 |
4.1 卫生与药品主管部门加强顶层规划和设计 |
4.2 成立职责明晰的独立或合作的审评部门 |
4.3 制定具有可执行和操作性的监管政策细则 |
4.4 明确初步的监管模式内部衔接与转化路径 |
4.5 建立基于风险或过程的分类分级管理机制 |
4.6 备案审评过程加强评审意见层级沟通反馈 |
4.7 增设第三方干细胞制剂质量复核检验机构 |
4.8 完善和强化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保障措施 |
4.9 加强干细胞政策科普,引导社会参与监管 |
(五)研究的创新性与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综述 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和监管研究现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文章情况 |
致谢 |
(9)基因编辑婴儿的合法性研究 ——以贺建奎事件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一)基因编辑婴儿的技术原理 |
(二)贺建奎事件始末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 |
第一章 基因编辑婴儿正当性的类型化分析 |
一、划定讨论范围:治疗与增强的二分 |
二、最小范围的生殖系基因治疗具备正当性 |
(一)严重遗传疾病具有基因治疗的紧迫性 |
(二)潜在者享有恢复未来健康的权利 |
三、生殖系基因增强缺乏正当性理由 |
(一)威胁子女之人的尊严 |
(二)突破生育权与生育自由的保障范围 |
(三)对社会正义的公然挑战 |
小结 |
第二章 基因编辑婴儿合法性的基本立场 |
一、有必要明确对基因编辑婴儿的合法性态度 |
(一)技术的高风险需要法律的审慎对待 |
(二)严重的伦理隐忧亟需划定行为边界 |
二、国际范围内对基因编辑婴儿的基本态度 |
(一)欧洲的多元立场 |
(二)美国未明确基本立场 |
(三)国际社会的积极探索 |
三、我国对基因编辑婴儿的基本立场 |
(一)禁止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 |
(二)允许基因治疗的基础和临床前研究 |
小结 |
第三章 现行法对贺建奎事件的检视 |
一、贺建奎事件的合法性评价 |
(一)违法将基因编辑直接应用于临床 |
(二)侵犯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
(三)医学伦理审查涉及造假 |
二、贺建奎事件暴露出的现行法不足 |
(一)立法分散且缺乏针对性 |
(二)行政监管主体存在职权交叉 |
(三)缺乏有效的伦理审查 |
(四)行政责任设置的合理性有待提升 |
小结 |
第四章 对基因编辑婴儿立法完善的建议 |
一、以底线思维划定合法性边界 |
(一)建立合法性判断的伦理原则 |
(二)划定明确、动态的行为边界 |
二、加快对基因编辑婴儿的专门立法 |
(一)以预防原则指导立法 |
(二)立法仍需保持谦抑性 |
三、构建对基因编辑婴儿的体系化监管 |
(一)对基因编辑分层次监管 |
(二)以公众参与促进共识形成 |
(三)提升伦理审查制度的有效性 |
(四)落实对失范行为的黑名单制度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表 |
(10)基因技性科学与伦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因技性科学的伦理通则和操作守则 |
二、基因和基因组 |
三、干细胞 |
四、基因治疗和基因增强 |
五、转基因 |
六、克隆和克隆人 |
七、合成生物学 |
四、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问题的调查和讨论(论文参考文献)
- [1]趋势观察:生命科学领域伦理治理现状与趋势[J]. 范月蕾,王慧媛,姚远,张丽雯,贺彩红,沈东婧,于建荣.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21(11)
- [2]基因编辑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D]. 王梓屹.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1)
- [3]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下的合成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及其限制问题研究[J]. 蔡斯芊.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 2020(00)
- [4]中国科学家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规范的认知和态度——基于访谈的研究[J]. 陈睿.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20(07)
- [5]孤雌生殖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专利适格性研究[D]. 卢琴.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7)
- [6]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基于当代科技发展的思考[D]. 赵丽雅. 河北大学, 2020(08)
- [7]人类胚胎干细胞应用的伦理问题及道德约束研究[D]. 吴珍珠.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8]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D]. 常翰玉. 大连医科大学, 2020(04)
- [9]基因编辑婴儿的合法性研究 ——以贺建奎事件为切入点[D]. 褚婧一.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基因技性科学与伦理[J]. 李醒民.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