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合理标准

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合理标准

论文摘要

在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劳动者在离职后如果从事与原单位相关的竞争行业,就有可能侵害原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不被非法侵害,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使得劳动者的收入有所减少,生活的水平也会有所降低。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劳动法的根本目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作为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经济补偿。然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竞业限制补偿的合理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给现实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认为在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首先应当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计算基数,其次考虑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和期限长短等因素确立经济补偿的法定最低标准,最后再综合考虑与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相关的其他因素,以“保障劳动者生活水平”为原则考量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目前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合理性的认定存在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第二部分,在肯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情形,分别讨论司法实务中法院是如何判定离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第三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工资与劳动报酬在劳动经济学和劳动法领域内的内涵与外延,从而对工资的法律概念加以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论述适用工资作为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的计算基数的理由。第四部分,通过分析三个典型案例,首先从判例上看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运用“保障劳动者生活水平”原则的。其次,在肯定上述法院的判决意见情形下,论述确定合理补偿标准的法理依据。确定竞业限制补偿的合理标准,虽然只是竞业限制制度当中的一个问题,但是它负担着平衡劳资双方合法利益的重任,因此它是一个重要的基础性问题。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合理性的司法实务考察
  • (一) 地方法规允许自由约定的情形
  • (二) 约定标准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形
  • (三) 约定标准符合法定最低标准但仍不合理的情形
  • 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 (一) 工资的概念界定
  • (二) 适用"工资"作为补偿的计算基数的理由
  • 四、认定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依据
  • (一) 从判例看司法实践中的"保障劳动者生活水平"原则
  • (二) 确定合理补偿标准的法理依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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