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被害人责任的提出始于20世纪40年代,早期的学者们在研究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时发现,被害人并不是犯罪中可有可无的角色,有时甚至起着“影响和塑造犯罪人”的重要作用。于是“被害人推动犯罪”的理论逐渐形成,并有了被害人责任这一概念。笔者发现,尽管犯罪学中关于被害人责任理论的研究非常有价值,但是却没能与刑事领域的研究结合起来,发挥其指导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作用。反观中国的刑事立法现状,以犯罪人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刑法体系中,根本未涉及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责任问题。本文认为,有必要将犯罪学关于被害人责任的理论研究成果用于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为此,笔者提出了被害人责任法定化的设想,探讨了法定化的依据和价值之后,在比较、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实现被害人责任的法定化提出了一些立法设想。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被害人责任的概述。这部分首先介绍了被害人以及被害人责任的相关概念,并参照事实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划分,从被害人责任的概念中分离出另一个概念,也即法定化的对象——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随后,笔者回顾了国际、国内被害人责任理论的发展历程,为下文进行被害人责任法定化的论述作好铺垫。第二部分,被害人责任法定化的依据和价值。在被害人责任法定化的依据中,本文依次从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的原则要求以及刑罚的目的这四个方面,以逐层推进的方式对被害人责任法定化的理论根据进行阐释。并得出被害人责任法定化的三大价值: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规范司法适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下文进行被害人责任法定化的构建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对比较视野中的被害人责任法定化进行了简要地阐述。从我国被害人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着手,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规定的比较分析,得出实现我国被害人责任法定化的几点启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推进我国被害人责任法定化的基本思路。第四部分,被害人责任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实现。本章主要就被害人责任如何实现法定化进行了探讨,首先明确了被害人责任的法定化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随后,分析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应当具备三大构成要素,即存在被害人责任,被害人责任与犯罪的发生、发展有因果关系以及被害人责任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在具体的立法建议中,本文认为应当采取先在刑法分则中就被害人责任明显的典型个罪明确作出规定,在条件成熟之后再逐步引入刑法总则,最终实现被害人责任制度的全面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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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论文文献
- [1].被害人责任法定化研究[J]. 昆明学院学报 2018(02)
- [2].论被害人责任的刑法意义[J]. 东岳论丛 2009(12)
- [3].被害人责任及其法定化[J].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10)
标签:被害人责任论文; 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责任论文; 法定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