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研究

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信用规制方法,已经突显出落后和陈旧。旧的已破,新的未立,失信问题成为我国目前经济乃至社会整体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之一。如何重建信用体系,信用中国从何开始是本文旨在讨论的核心问题。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兼有人格性、契约性和法制性的特点,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新兴商事法律制度,能够较好地适应我国由采邑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现实需要,有助于信用中国的重新确立。针对2002年国务院《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05年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等部门和地方立法,本文全面、深入地对个人征信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个人征信基本概念及法律关系研究多年来,学界关于信用问题争论不清的一个原因,在于对信用概念的认识不清。本文在对中外古代信用观念进行研究之后发现,现代信用概念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西方语境下的信用观,并从社会学、经济学、法学三个不同学科的角度对现代信用概念进行了解释。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征信有17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有关征信的立法才刚刚起步,在许多方面还有待依照我国国情进行深入研究。我国现行立法理论认为,征信是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和数据进行采集、调查、加工、使用的商业性活动,简单而言,就是对信用的征集或调查。所以,征信概念与信用概念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经济学上的信用概念是征信活动产生的前提;法学上的信用概念是征信活动内涵的真实体现;社会学上的信用概念是征信活动追求的目标。本章中,笔者分析了我国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必然性,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的区别,以及与征信相关的概念。并详细分析了个人征信体系下所涉及的四项法律关系:征信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委托征信法律关系、征信法律关系和征信监督法律关系。第二章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基础理论——征信的正当与限度尽管建立征信制度的呼声,在我国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但过去25年里,国外有许多的理论和实证文献研究了征信机构的正当性,为个人征信制度完善了理论基础。但一些其他方面的研究表明,过度征信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立法应当对鼓励征信和保护人格权进行平衡考虑。交易费用理论是一个解释能力相当强的经济理论,在一些国家立法程序中明确规定制定和修改一项法律制度,必须就此项制度对交易费用造成的影响进行全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信用中国从何开始?
  • 第一章 个人征信基本概念及法律关系研究
  • 第一节 中外信用文化考
  • 第二节 信用概念的多重视角
  • 第三节 征信的法律概念辨析
  • 第四节 个人征信
  • 第五节 个人征信体系下的法律关系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交易费用理论与征信正当论
  • 第二节 不对称信息理论与征信正当论
  • 第三节 征信限度论——对个人征信活动的法律约束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个人征信机构运作模式及立法选择
  • 第一节 征信机构运作立法模式概览
  • 第二节 我国个人征信业历史及立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个人征信机构运作之法律探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征信框架下信用数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西方立法概况
  • 第二节 个人信用数据采集之法律规制
  • 第三节 个人信用数据使用之法律规制
  • 第四节 被征信者的权利
  • 第五节 侵害个人信用数据的法律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征信框架下的民事侵权责任研究
  • 第一节 征信中的隐私侵权
  • 第二节 征信中的信用侵权——从名誉到信用
  • 本章小结
  • 主要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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