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最近几年来,我国的食品企业安全问题一直让人担忧:从前几年的山西假白酒案,安徽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到2008年震惊世界的“三鹿事件”,更让人震撼的是:在三鹿事件中当国家质检总局对奶制品的专项检查中,发现22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69批次产品检测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胺,其中伊利、蒙牛、雅士利等国家知名品牌也榜上有名。作为一个食品企业,其生存之基础便是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然而,从三鹿事件中可以看出,这些奶制品生产企业明知奶粉已经受到三聚氰胺污染的情况下,一直都未对外公布任何消息。更令人担忧的是,部分批次产品居然是国家免检产品。作为知名企业,国家免检企业的这些生产商,他们对关乎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事件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实在难以理解,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铁证。虽然三鹿事件的始作俑者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得到了应有的制裁。然而,由于三鹿已经破产,作为受害人的广大消费者,特别是现在症状不明显的消费者其所受的伤害如何得到有效赔偿,依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企业对消费者的赔偿机制,特别是企业法人主体消亡后如何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建立合理、共赢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出发点,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原理,结合我国的产品责任承担的历史实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律保障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起源,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了产品责任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其次介绍了产品责任保险有别于其他保险的特点,突出介绍了一下特征如产生发展的基础特殊、承保的标的特殊、保险利益特殊、理赔原则特殊、补偿对象特殊、风险控制特殊;再次,在此基础上说明了产品责任保险的所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及这些社会功能如何有效的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等各方的利益。第二部分是有关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首先介绍了一般保险的基本原则如保险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补偿原则等,在此基础上突出产品责任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独特的原则,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以及此项原则在实务中对消费者的保障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其次,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基于法律保护受害人最大利益的原则,界定了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的位次即基本主体、次级主体、拟制主体,本文另一突出之处在于将不作为的相关行政主体亦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三,产品保险责任的承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基于合同的责任和因诉讼程序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通常除外责任的范围;第四,根据保费与风险成正比,因时而动,因时而变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和具体影响因素。第三部分对我国责任保险现状特别是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行业产品责任保险整体发展缓慢但又不乏政府介入产品责任保险的这一良好契机的现状,以及虽有民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但无系统化的专门法律规范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根据产品责任保险行业现状和相关立法情况得出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产品责任保险立法不完善、未对产品责任实行强制保险、保险费率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产品责任保险风险管理措施不健全等,为下文有针对性的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第四部分主要写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本部分紧接着第三部分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再次基础上进一步论证解决这些问题对受害者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保护以及生产者转移其不确定的产品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在此基础上从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明确归责原则、推行强制产品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等角度多方位、系统化提出了完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