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环境行政不作为已成为了社会的焦点。环境行政不作为以其隐蔽的形式放任在环境行政主体的环境监管职权和职责中,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环境利益,而且还损害了环境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泛滥导致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被动局面。目前我国环境行政法学界对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研究探讨不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模糊的认识。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说明文章产生的现实背景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来进一步说明对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问题,说明了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内涵和特点,在此基础上,指明了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探讨了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认定要素。第三部分笔者首先对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其次,根据对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其进行分析归类,总结了有关完善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经验,为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借鉴。第五部分主要说明如何完善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提出了建立行政赔偿责任法律制度、完善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体系、创建抽象环境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制度、规定严格具体的行政法律责任等构想。
论文目录
摘要Abstract1 绪论1.1 课题背景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3 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2 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2.1 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内涵与功能2.1.1 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内涵与特点2.1.2 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功能2.2 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认定要素2.2.1 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主体要素2.2.2 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作为义务要素2.2.3 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危害后果要素2.3 本章小结3 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3.1 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现状3.1.1 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行政责任的规定3.1.2 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规定3.2 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3.2.1 未明确规定行政赔偿责任3.2.2 法律责任的体系不够合理3.2.3 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和严厉3.2.4 抽象环境行政不作为未纳入司法审查范围3.2.5 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过窄3.3 本章小结4 外国和台湾地区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借鉴4.1 外国和台湾地区有关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规定4.1.1 英美法系的实践规定4.1.2 大陆法系的实践规定4.2 外国和台湾地区有关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借鉴4.2.1 环境行政责任的经验借鉴4.2.2 环境刑事责任的经验借鉴4.3 本章小结5 完善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之思考5.1 完善环境行政不作为行政责任之思考5.1.1 建立行政赔偿责任法律制度5.1.2 完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体系5.1.3 创建抽象环境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制度5.1.4 规定严格具体的行政法律责任5.2 完善环境行政不作为刑事责任之思考5.2.1 扩大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5.2.2 增加刑罚种类和加重刑事处罚5.2.3 合理衔接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5.3 本章小结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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