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合同法上的实际履行制度 ——以CISG、UNIDROIT Principles为视角

论国际合同法上的实际履行制度 ——以CISG、UNIDROIT Principles为视角

论文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目的是要建立统一和确定的国际销售合同法,其中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制定统一确定的违约救济措施。实际履行即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一种违约救济措施。一般来说,实际履行意指“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其合同义务”。但是,实际履行也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中最令人困惑的部分之一。一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过第46条和62条将实际履行确立为首要的救济手段从而赋予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权利,另一方面,该公约又通过第28条对此权利进行限制而允许法院对于受公约调整的事项继续适用其国内法。这些规定反映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于货物销售合同中实际履行地位的不同认识。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实际履行视为首要的救济措施,而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则仅在例外情况下才适用实际履行救济手段。根据合同具有约束力的一般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了要求履行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适用于金钱债务而且适用于其他非金钱债务,尽管对于后者,要求履行的权利受到各种例外的限制。本文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实际履行救济制度,结合国际贸易实践分析该制度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意义。第一章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实际履行的规定及其区别。在英美法系,传统的规则是实际履行救济措施仅在损害赔偿不充分时才可以授予;而在大陆法系,尽管也存在一些例外,违反合同的一般救济措施是实际履行。第二章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实际履行制度体系进行了分析和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同时赋予了买方和卖方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其第46条规定了在一定限制下买方的此种权利,第62条则规定了卖方享有的这种权利。作为妥协,第28条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利益,在这些国家违约的主要救济措施是损害赔偿。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实际履行并不是一种可自由裁量的救济措施,当然,后者对于受损害方对非金钱债务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明确规定了更多的例外情况。第三章主要分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8条以及买方要求卖方对瑕疵履行进行修补和替代的权利。文章认为,为了促进其统一销售合同法目的的实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8条应当根据第7条规定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也就是应当考虑公约的国际性和促进其统一适用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实信用的需要。在对一些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章的第二部分试图表明,将实际履行确立为首要的救济措施对于一些国际合同中的买方具有重要意义。第四章主要就我国合同法实际履行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文章认为,应使用“违约救济”取代“违约责任”的表述,同时应当对适用实际履行的例外情形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实际履行制度及其比较分析
  • (一) 英美法中的实际履行制度
  • (二)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实际履行制度
  • (三)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实际履行制度的区别及其发展趋势
  •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实际履行制度及其比较分析
  • (一) 《公约》的实际履行制度
  • (二) 《通则》的实际履行制度
  • (三) 《公约》与《通则》实际履行制度的共同特征及其主要区别
  • 三、从不同角度对国际合同法上实际履行制度的分析
  • (一) 从对《公约》第28条的新解释看国际合同法上的实际履行制度
  • (二) 从国际贸易中买方的角度看国际合同法上的实际履行制度
  • 四、我国合同法实际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 (一) 一些表述问题及其完善
  • (二) 可操作性差问题及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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