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专用权能继承吗(论文文献综述)
赵羽晴[1](2015)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现代社会市场化的日益发展,股权作为公司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越来越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前进中的中国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中国传统企业多是家族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民间资本占中国经济相当大的比例。如果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应该由谁来继承,如何继承,怎样能够使公司安全过渡而且还不会引发继承的危机,受到了人们的广泛思考和关注。此类公司的股权既含股东资格,又有财产内容,尽管其具有一定的非财产性权能(内部事务管理权),但不是人身权,可以转让,也可依法基于其他法律事实移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人合性,所以,应允许公司其他的股东限制那些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对公司股权的继承。法学界普遍认同的,现行《公司法》也要求,限制股权继承的,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未禁止或限制股权继承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方可以继受该股权。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继承对象仅限于财产,只要合法继承则无须另行征求他人同意。故此项继受股权的情形虽被《公司法》第76条称为“继承”,但本质并非继承,可以说是股东地位的移转,且是准用《继承法》规定的移转。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当股权分割后“继承”,或者“继承”后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规定时,应当禁止分割。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为研究对象,试着在该公司的继承理论上入手,通过对概念进行解释,分析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股权的继承中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本文拟通过研究分析外国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经验为完善和修改现在的立法,从而建设更客观和全面的股权的继承体系,在切入点方面具有宏观意义。完善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制度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对股权继承的纠纷及时的化解。需要指出的是在立法的过程当中,立法需要及时地修改和完善,实践中的难题要尽可能得到司法解释和解决,使得股权的继承具有可操作性和严密性。在另外一个方面,股东作为有限公司的参与来看,公司的章程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文本需要出现股权继承的内容,建立公司科学的运行制度,从而促进股东对公司进行选择,从根源上避免股东关于公司股权闹僵的局面,使得公司得到较好较快地发展。
周林峰[2](2013)在《论名人姓名商品化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姓名是自然人自主决定的用以标明个人身份以区别于他人的一种文字及文字组合符号。从象征意义上来说,姓名的作用与编号、工号、学号等相同。但是,作为一种文字及文字组合,姓名又比数字号码更具形象性,并且特定的姓名又与特定的身份、背景、家世相联系。名人的姓名更是如此。在商业时代,歌星、影星、着名作家、知名学者的名字代表着权威与大众效应,因而更具有商业色彩。能在产品上使用名人姓名将会为企业节省大量广告宣传经费,可以迅速提升企业的商业或服务的社会知名度,获得丰厚商业利润。对于公民的姓名权,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由姓名权人独立行使其姓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但在如今商品经济社会,经济活动异常繁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活动的领域也在不断的扩大,社会财产越多的被人们分为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两类,并且无形财产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姓名权原先并不被人们认为含有商业利益,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姓名权的商业价值受到关注,导致了名人姓名频繁的出现于商业领域,也就带来了相关名人姓名权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主要体现为侵权人对名人姓名权的不法使用,如未经名人本人同意而将其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和产品名称以及对名人姓名进行商标和域名抢注等。随着此类现象的不断发生,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运用多种研究方法,从商品化权和姓名权的一般概念谈起,通过对其一般理论的法理分析和比较分析,从而对名人姓名权的法律保护进一步的阐述。
章光园[3](2012)在《论业主成员权 ——以业主小区之业主团体法人为理论预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体法意义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无法产生团体法意义上的业主成员权。现代业主小区中,包括区分建筑物在内可以明确划分为专有、共有与总有三大部分,分别对应专有权、共有权与总有权,是为“新三元论说”。立足于总有权,结合小区全体业主,可以登记成立业主团体法人,总有权分化为业主团体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与业主成员权。在业主团体法人中,业主基于业主资格享有的权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成员权。业主成员权既具有社员权的一般属性,又具有自身特性,可以将其划分为业主财产权、业主人身权与业主程序权。业主资格实务中的认定相当复杂,业主成员权的行使也存在较多特性。侵害业主成员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但在权利救济上具有独立性与特殊性。业主成员权的救济可分为自力救济、社会力救济、公力救济与业主成员权自我救济。业主成员权的立法,形式上要结合其上下、内外关系的特点,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内容上应该明确规定业主成员权及其运行规则,以形成完备的立体网状式的法规范群。
姜朋[4](2004)在《写在未有民法典之前》文中提出在经历了起伏、断续之后,制定中国的民法典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然而在制定宏大的法典之前,如何协调、平衡种种舶来的理论,以及理论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微妙关系,恰是需要学界认真考虑的问题。
华军[5](2002)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能继承吗?》文中研究指明 编辑同志:我父亲于今年6月份以个人的名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一份商标。准备用于服装加工经营。今年9月初,父亲去世了。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我父亲花去设计及注册费用近3000元。对父亲遗留下的财产来说,我是法定继承人。特来信咨询: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能继承吗? 读者:赵景赵读者:首先,个人可以成为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商标专用权是法定民事权利的一种。对自然人来说,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同样存在着由于权利人死亡而发生权利继承转移的情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必须与特定的注册商标相联系,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核准。《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
二、商标专用权能继承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标专用权能继承吗(论文提纲范文)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的特殊性 |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含义 |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特殊性 |
1.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
2. 公司章程确定继承的独特性 |
二、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分析 |
(一)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现状 |
1. 《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规定 |
2. 《继承法》的规定 |
3. 其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二)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立法存在的问题 |
1. 《公司法》第76条中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的混淆 |
2. 股权继承取得程序的缺失 |
3. 遗嘱、公司章程与现行法律有冲突的股权继承解决规则缺失 |
4. 特殊继承人的股权继承规定缺失 |
5 多位继承人的股权分割规则缺失 |
三、域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考察及对我们的启示 |
(一) 域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立法考察 |
1. 日韩股权继承立法规定 |
2. 法国股权继承立法规定 |
3. 德国股权继承立法规定 |
4. 英美法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 |
(二) 域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将《公司法》第76条股东资格改为股权 |
(二) 健全遗嘱、公司章程和现行法律冲突解决规则 |
(三) 健全股权继承的程序 |
(四) 特殊继承人的股权继承规定 |
(五) 增加数位继承人股权继承时股权分割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名人姓名商品化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2、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目的和方法 |
二、名人姓名商品化概论 |
(一)名人姓名权概论 |
1、姓名权的发展与含义 |
2、名人姓名权的含义 |
(二)商品化权概论 |
1、商品化权的理论起源 |
2、商品化权的概念 |
3、商品化权的特征 |
4、名人姓名的商品化 |
5、名人姓名商品化的表现形式 |
三、名人姓名商品化的正当性 |
(一)名人姓名商品化的现实意义 |
1、名人姓名商品化是商品经济繁荣的必然结果 |
2、社会对规范名人商业利用的迫切需求 |
3、现代传播工具的促进作用 |
4、对姓名权人利益的尊重和保护的需要 |
(二)名人姓名商品化的理论基础 |
1、劳动理论 |
2、人格理论 |
3、先占理论 |
4、功利主义理论 |
四、名人姓名商品化的保护模式 |
(一)美国的公开权模式 |
1、公开权产生的背景 |
2、公开权的概念 |
3、公开权的性质 |
(二)德国的统一权利模式 |
1、统一权利模式产生的历史背景 |
2、统一权利模式的内涵 |
(三)美国与德国名人姓名商品化保护模式的区别 |
1、权利的性质不同 |
2、保护的客体不同 |
3、保护的方式不同 |
4、权利能否转让和继承的规定不同 |
(四)借鉴以上两种保护模式的分析 |
1、借鉴美国公开权模式的可行性 |
2、借鉴德国同意权利模式的可行性 |
五、我国名人姓名商品化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
(一)我国名人姓名商品化保护的不足 |
1、法律保护的不足 |
2、保护姓名权的意识淡薄 |
(二)我国名人姓名商品化保护的完善 |
1、法律保护方面的完善 |
2、执法机构设置的完善 |
3、提高名人保护姓名权的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论业主成员权 ——以业主小区之业主团体法人为理论预设(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引论:找寻朦胧中的业主成员权 |
第一章 业主成员权的定位 |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与发展 |
第二节 业主成员权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业主成员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
第二章 业主成员权的证成 |
第一节 业主小区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所有权形态在业主小区中的发展 |
第三节 业主团体法人设立的可行性论证 |
第四节 业主成员权的产生 |
第三章 业主成员权的性质 |
第一节 业主成员权的社员权属性 |
第二节 业主成员权的自身特性 |
第三节 业主成员权与业主个体法上的权利比较 |
第四章 业主成员权的内容 |
第一节 业主成员权的划分 |
第二节 业主财产权 |
第三节 业主人身权 |
第四节 业主程序权 |
第五章 业主成员权的享有 |
第一节 业主成员权的取得 |
第二节 业主成员权的行使 |
第六章 业主成员权的保护 |
第一节 业主成员权的侵害 |
第二节 业主成员权的救济 |
第七章 业主成员权的立法 |
第一节 业主成员权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域外相关立法例考察 |
第三节 业主成员权的立法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写在未有民法典之前(论文提纲范文)
一、断裂与接续之间 |
二、主体平等,一个有待实践的命题 |
三、穿马褂与扒马褂:对法律关系主客体理论的初步反思 |
(一)主、客体对立理论的场景转换 |
(二)法律关系主、客体对立理论的困境 |
1.主客体划分标准具有模糊性 |
2.汉译增加新问题 |
3.无法在立法中贯彻 |
(三)对法律关系中主、客体对立理论的反思 |
四、物权与债权再认识 |
1.物权与债权的塑造 |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
3.物权:支配权?债权:请求权? |
4.物权法定,那债权呢? |
五、彼岸的世界与此岸的世界 |
六、民法的评价功能 |
(一)评价:民法的主要功能 |
(二)从评价功能的角度看民法上的诸多问题 |
1.关于法人 |
(1)法人条件抑或法人特征 |
(2)法人本质 |
2.关于法律行为 |
(1)法律行为的合法与有效 |
(2)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3.关于侵权 |
(1)侵权行为中的过错:主观心理状态,还是客观行为? |
(2)侵权:行为还是责任 |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争 |
5.其他 |
(三)从评价功能的角度反思法典主义情结 |
四、商标专用权能继承吗(论文参考文献)
-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制度研究[D]. 赵羽晴. 海南大学, 2015(10)
- [2]论名人姓名商品化的法律保护[D]. 周林峰. 华南理工大学, 2013(01)
- [3]论业主成员权 ——以业主小区之业主团体法人为理论预设[D]. 章光园. 福建师范大学, 2012(02)
- [4]写在未有民法典之前[J]. 姜朋. 私法, 2004(03)
- [5]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能继承吗?[J]. 华军. 现代营销, 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