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务员抵抗权思想的萌发和起源历经漫长的历史岁月,从抵抗权的发展过程来看,在中国古代,孔子和孟子的反暴政理念为重要的理论渊源,而在西方,卢梭、洛克、霍布斯等人将抵抗权理论同社会契约论紧密结合,继续推进了抵抗权理论的深入发展。二十世纪,人们对两次世界大战的反思促使抵抗权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充分的体现,抵抗权开始在维护人权方面发挥实际作用。德国近代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以“特别权力关系”学说为理论依据,“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要求公务员对上级命令奉行绝对服从的态度,限制了公务员的部分权利。“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各国公务员制度产生过巨大影响,有着重大的历史贡献,但是随着现代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各国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也展开了深刻的反思,对部分理论的扬弃也促使更为人性化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公务员合法权利也逐步得到充分的保证。从另一方面也限制和防范了国家公权力的恣意与扩张,促使公权力在合法与理性的框架中平稳地的行使与运行。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为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充分的理论基础,传统封建官僚制度中,下级与上级之间是严格的服从关系,上级对下级具有绝对的控制力,下级对上级具有完全的人身依附关系,没有独立的人格与行为能力。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制度的生成与发展,现代文官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服从义务带来巨大的转变,最为根本之处在于实现了从身份服从到职务服从的转变。公务员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服从,如果他自己违反法律,就没有要求别人服从的权利。公务员担任公职的目的只能是服务公共利益,而不是服务于他的上司,对于上司的违法命令,他有义务去抵抗这一违法命令。公务员制度在中国确立与发展对中国传统官僚政治产生了具体而深远的影响,促进了公务员管理体制的革新与政府人事制度的良性发展。肇始于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给中国古代社会留下了浓重的痕迹,西方学术界亦有大量的关于公务员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论述。然而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中国并没有摆脱传统官僚制度的束缚,满朝文武官员只是皇权的附属品,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更莫要奢谈官员的权利保障。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诞生于英国,是民主政治和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也随着公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的清晰和明确。以封建专制统治下官员无任何权利可言到如今公务员权利体系的不断健全,体现了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和人权保障理念的进步。本文从公务员抵抗权的理论渊源入手,首先回顾了公务员抵抗权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探讨该制度存在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其次深入分析公务员抵抗权的行使过程。最后思考我国公务员抵抗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将上述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运用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