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的跨国并购反垄断申报审查机制初步创立于1999年9月23日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不过,该规定中的反垄断审查机制从未启动与实施过。2003年3月7日公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对反垄断申报制度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规定,这标志着中国跨国并购反垄断申报制度的正式建立。2006年8月8日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也沿袭了这一制度。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了逐步完善,如2007年3月8日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公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就曾明确了这一制度的许多重要问题。当然,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在中国跨国并购反垄断申报制度的发展史中则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律的出台及自2008年8月1日起的正式实施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与竞争状态将发生深远影响。同时其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不仅改变了中国的跨国并购反垄断申报制度,而且将会改变全球跨国投资者实施并购行为的策略与方式。中国创立跨国并购反垄断制度的动因是基于经济的、国际的以及立法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白2003年以来的五年多的反垄断申报法律实践也证明了该制度创立的现实必要性以及该制度在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旨在结合笔者在跨国并购的反垄断申报方面的实务体会,分析中国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则中申报方面的若干重要实体制度的过去与现状,并就此等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的讨论对象既不包括跨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方面,也不包括申报程序问题。本文主要详细论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反垄断申报实体制度:第一,在申报对象方面,本文主要讨论《反垄断法》实施前后申报对象制度的发展过程以及法律术语从“并购”变为更具竞争法意义的“集中”一词的立法选择。第二,在申报义务人与受理机关方面,本文主要讨论《反垄断法》实施前后的不同以及一些尚待明确之处。特别强调了申报义务人制度有待出台更加详细规定。第三,在申报标准与申报豁免方面,本文还通过与欧盟法、美国法等西方国家反垄断法制方面的比较,重点讨论了中国跨国并购反垄断申报制度中的申报标准的发展过程,还分析了《反垄断法》下的申报豁免制度。第四,在违反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方面,本文除了讨论《反垄断法》弥补了中国原有反垄断申报制度缺乏法律责任规定的不足,还分析了与之有关的反垄断申报制度的域外效力问题。最后,结合前文论述,本文提出了《反垄断法》实施后进一步完善有关申报制度的下列具体建议,包括: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界定须进一步明晰化;二、明确《反垄断法》下的“控制权”的概念;三、申报标准须具体化、排除不确定性;四、明确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申报与国家安全申报的关系;五、在解决域外效力问题上须进行国际合作;六、早日颁布更加详细的条例、规章与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