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或合同法中都有关于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的效力的立法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就在此等规定之列。本文以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和适用为中心,从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在公私二元法律体系中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规范功能出发,界定强制性规范的内涵、外延及其形式,以对强制性规范的目的解释为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进行类型化。本文包括导论、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由三章组成。导论主要是引出本文的论题,简要地说明本文的研究论证所采用的方法。第一章主要为本文奠定理论基础,确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此等规定在公私二元法律体系中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规范功能。第二章的内容是关于强制性规范的,主要是确认强制性规范的内涵、外延和形式。第三章是正文的核心部分。首先对关于合同违反强制性规范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澄清界定,然后把合同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样态分为直接违反和间接违反两种类型,接着再对这两个子项进行分类。法律的目的解释方法在此类型化过程中起着基本的指导作用。通过此文,笔者力图对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的效力作出清晰的梳理,为判断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的效力初步建立一套实用的条理的步骤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