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概述,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是指司法机关运用恢复性程序,对有关刑事案件在各诉讼环节首先适用专门的调解,以追求和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一种刑事案件处理办法。“南通大调解模式”已被中央和江苏省政法委确定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之一,司法机关也开始探索和尝试了办理刑事案件与“大调解”对接的机制。笔者认为,研究刑事和解在检察环节得以实现的对接机制对丰富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积极意义。“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大调解”体系,通过制度设计和程序上的有序衔接,有效利用“大调解”体系所整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机构和资源解决各种检察机关和“大调解”机构工作中需要处理的矛盾和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从2003年到2006年,南通地区检察院共起用“检调对接”机制处理案件300余件,在实践中已经发挥了消弭社会矛盾,实现和谐相处的作用。对于其进行理论上的探索,形成更为完备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而成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刑事和解制度与实践的分析,通过对检察机关检调对接工作实践的研究与可行性分析,从而对“检调对接”的工作流程与规范做了具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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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其在国外的实践第一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第二节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节 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与特点第二章 构建我国模式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一节 构建我国模式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缓解案件办理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诉讼经济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弥补了被害人权益立体保护的缺乏,体现人文精神三、顺应司法改革潮流,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节 构建我国模式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一、传统的法律文化基础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思想条件二、社会政策、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政策条件三、司法实践中对轻伤害等案件非刑事化处理的成功做法为刑事和解提供了实践条件四、刑事法律制度的支持第三章 刑事和解在检察环节中实践的现状与反思第一节 目前实践摸索中的三种主要模式一、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机制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机制三、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机制第二节 取得的社会效果与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一、取得的社会效果二、存在的问题第四章 刑事和解在检察环节落实机制的构想――检调对接第一节 检调对接的概念第二节 检调对接的意义一、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提高执法效果二、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有利于尊重双方意愿,促进公平正义第三节 检调对接的可行性一、传统刑事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二、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广泛建立三、检察机关的性质四、司法实践进一步说明了检调对接的可行性第五章 对检调对接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运作程序等工作流程与规范的探索和总体设计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控申接待工作前移到诉结前,与地方调处中心“对接”一、定时接待确保到位二、集中接待随叫随到三、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四、涉诉矛盾及时调处五、检调对接融入社区第二节 “检调对接”由控申检察部门扎口管理,与化解轻微刑事案件的矛盾调处“对接”一、明确坚持合法调解原则和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原则,以及征求意见、报批与告知程序二、明确检调对接的适用条件三、明确检调对接的适用范围四、明确运用检调对接程序调处该类争议案件的办理程序结语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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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检察论文; 刑事和解论文; 对接机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