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应当具有无上的权威,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社会环境中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权威性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其中最严重的情形即为有些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不能得到实现。当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时,由国家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这就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法则就是调整国家强制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加人之间的执行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执行法律关系的规范。在我国强制执行法缺失的背景下,本文从强制执行和强制执行权的基本概念和性质入手,分析强制执行法与其它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比较世界各国的强制执行立法模式,提出目前制定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本文共分为五章,共计约15万字。第一章为强制执行与强制执行权。要构建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必须首先界定关于强制执行的一些基本理念,强制执行和强制执行权是整个强制执行制度中的首要问题和核心问题,因此两者的概念、特征、性质等就显得尤其重要。本章的主要观点为: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行为和活动。强制执行权是国家执行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代表国家行使的,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以实现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一种权力。它具有强制性、公权性、主动和被动的有效结合性等基本特征。第二章为强制执行的立法模式。本章在界定了强制执行法的概念和性质等的基础上,考察了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强制执行的三种立法模式,即:强制执行的单独立法、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法或其他法律的混合立法、由混合走向独立的立法趋势,进而深入分析了我国目前执行难的现状、我国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得出我国应当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的肯定结论。第三章为强制执行法与其他相关法的关系。在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的过程中,强制执行的理论研究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为外部层面,即研究强制执行法与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行政执行法、破产法等相关法的关系,从而把握同一国家同一时期法律体系的内容统一性和结构协调性,同时比较不同法律部门各自不同的特点和功能,从而更好的设计强制执行部门法的体系和内容。第二为内部层面,即针对强制执行法本身,研究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构建合理的强制执行体系结构,设计完善的强制执行程序。本章论述了上述第一层面的问题,认为: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强制执行法是法律效力在根本法之下的一部部门法,同时,在强制执行法这部部门法中要体现根本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充分保障宪法中所规定的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实施和落实;第二,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两者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在理论基础和研究对象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共通点,但是它们在性质、任务、目标和价值功能等方面也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两者的关系是不能互相包含或互相替代,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不同的法律部门;第三,民事强制执行法与刑事强制执行法、行政强制执行法共同构成了广义的强制执行法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第四,关于强制执行法和破产法关系,它们既在一些实体法和程序性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又有其各自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机制,在价值功能、任务内容等方面存在着区别。第四章为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本章在比较研究了各国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界定了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即特有性、根本性和概括性,认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包括强制执行权独立行使原则、执行分权原则、依法执行原则、执行高效原则、协助执行原则等五项内容。第五章为强制执行法的体系构建,即上述强制执行理论研究中第二层面,也就是内部层面的相关问题。本章认为:法典是成文法中的成熟形式,在法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本国法学理论的发展阶段和立法水平。在结构设计上,我国的强制执行法可采用德日式构造,因其很好的体现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内在的、密切的相互关联性,具有其他立法模式所不具备的立法技术上的优势和科学性。同时,设置完善的执行监督和执行救济程序,在执行监督上采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模式;在执行救济上构建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相结合的,既包含程序内容也包含实体内容的救济制度。同时还要考虑并无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时的救济制度,即当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为特别困难的情形时的救济制度,可以设立一定数额的国家救济基金,在特定案件中由国家救济基金来进行支付,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救济机制,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