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重在事后补偿,但不乏事前防范性。从赔付机制和资金的运作的角度看,它兼备券商保险性和信托财产性。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基本宗旨是树立投资者信心,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大局。它基本功能在于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此才能保障其他具体功能如赔付功能、风险监控与处置的实现。未来保护基金还应具备维权代理功能和教育功能。保护基金资金来源是最基本的问题。解决本源问题,目前我国保护基金制度还缺乏统一、细化的缴费标准体系,建议利用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资产负债状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不同证券公司的风险级别,由此形成有管科学的浮动会率征收体系。就保护基金规模而言,其上下限应该随着市场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节。目前亟需改善保护基金资金来源的比例结构,具体包括降低央行再贷款和认购发行冻结资金利息所占的比重,提高会费和投资管理获益的比例。最后,我国保护基金还可向券商之外的潜在侵害主体收取费用,向央行专项再贷款等渠道扩大资金供给。我国保护基金赔偿制度具有“过渡性”,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应当按层次进行赔偿,放宽保护基金的赔偿条件,明确赔偿对象,扩大赔偿所涉及的投资工具。关于完善赔偿限额,建议在认定非法投资不予以保护前提下,以个人中小投资者平均投资额度为限,划定全额赔偿和比例赔偿的界限。在赔偿程序方面,应该尽量减少行政主体过多的参与,增强赔偿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稳定性,赋予保护基金在赔偿过程中的更多实权。同时增强赔偿程序的透明度,加强对赔偿程序的监督。对赔偿过程中的争议处理机制应主要规定协商和仲裁的方式。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管上具有行政性和计划性。应该改变多头监督格局,实行证监会一元化监督模式,同时强化证券市场自律组织监管。更重要的是,构建与保护基金性质和功能相匹配的公司组织体系和决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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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绪论1.1 选题背景及意义1.2 文献综述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1.3.2 研究方法第2章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定性与功能定位2.1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定性2.1.1 证券交易者权益保护制度2.1.2 重在事后补偿,兼具事前防范的制度2.1.3 券商保险制度,兼具信托财产性2.2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功能定位2.2.1 重振投资者信心,稳定证券市场大局2.2.2 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的功能2.2.3 赔付功能2.2.4 维权代理功能2.2.5 风险监控与处置功能2.2.6 教育功能第3章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来源3.1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筹集的原则3.2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的渠道3.3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来源的情况3.4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来源的完善3.4.1 构建统一、细化的缴费标准体系3.4.2 兼顾券商的经营成本和效率3.4.3 根据市场状况调节保护基金总体规模的上下限3.4.4 改善资金来源的比例结构3.4.5 拓展资金来源的渠道第4章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4.1 域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机制4.1.1 赔偿范围4.1.2 赔偿金额4.1.3 赔偿程序及时限4.2 域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机制运行效果分析4.3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赔偿规定及实施情况4.4 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机制的建议4.4.1 建立保护基金的赔偿层次4.4.2 完善赔偿条件和赔偿对象的建议4.4.3 完善赔偿限额的建议4.4.4 完善赔偿程序的建议第5章 保护基金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管问题5.1 域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外部监管和基金公司内部治理5.2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外部监督和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5.3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管的完善5.3.1 改变多头监管格局,强化证券市场自律组织监管5.3.2 过渡政策性支付功能,逐步完善基金公司决策机构,实现公司化职能5.3.3 加强保护基金公司自我约束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5.3.4 完善保护基金公司职能组织架构结论参考文献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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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论文; 资金来源论文; 赔偿论文; 监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