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类型成因分析及其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启示

夫妻财产制类型成因分析及其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启示

论文摘要

每一种自生制度都曾是植根于该社会土壤中的一枚种子,我们有必要知道是什么因素使得这枚种子选择在这片土壤上生根、发芽、成长乃至陨落。夫妻财产制正是这样的一枚种子,随着时代的变迁,它几经蜕变辗转至今。本文认为男权制及其残余思想正是影响夫妻财产制的关键性因素,而夫妻财产制蜕变过程的实质就是女性摆脱男性控制、与男性之间实现真正的平等、整个社会去男权化的过程。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介绍了在历史长河中曾经出现过的六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即:吸收财产制、嫁资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以及分别财产制。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夫妻财产制类型成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原初社会之后,男权思想已经沉淀成了一种顽固的社会意识。在传统社会,它与农业生产方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将丈夫推崇为家里的神,而将妻子的地位无限贬低。此时女性不可能脱离男性而独立存在,更不具有社会地位,因此在夫妻财产关系上一定会表现为吸收财产制。古罗马社会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战争的出现,女性的社会地位被提升到了传统社会中的最高层次,由此出现了较为进步的嫁资制和统一财产制。在古日耳曼部族中,女性社会地位较高,因此脱胎于此时的联合财产制以及共同财产制会有更为明显的进步性。中世纪,共同财产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和光大,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此时的共同财产制并非现代社会意义上的共同财产制,其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联合财产制。人类社会进入19、20世纪之后,产业革命蓬勃发展,女性走出家门参与社会化大生产,参加新兴的女性运动,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分别财产制最终成型。本文第三部分对中国当前社会中影响夫妻财产制各因素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现在工业化进程显著,但同时也存在着东部和西部之间、城市和乡村之间发展极不平衡的状况,仍有大量的女性被束缚在农业生产劳动和低端工业生产劳动中。同时,虽然女性参政议政、接受教育的程度有所提升,但是社会性别歧视仍然随处可见,女性自我觉醒尚不充分。正是这些客观因素决定了我国未来夫妻财产制立法的走向。本文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完善的建议。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女性经济和社会地位依然较低的客观事实,我们应该继续将共同财产制确立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传统的共同财产制存在着理念上的错误——它认为只在家中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是弱势一方,所以通过共同财产制保护她的财产权利。但它却忽视了正是妻子在家中的劳动才支持和成就了丈夫在外的工作和事业。他们之间只不过是分工不同而已并不存在谁强谁弱的问题。该理论错误的根源就在于我国当前立法未能正面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因此我们应该在肯定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革新共同财产制的理念,进而维护女性的财产权利和独立地位。另外,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当前缺乏非常夫妻财产制,我们无法解决家庭暴力、婚内强奸等诸多社会问题,无法为女性提供有效的救济,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一定要设立非常夫妻财产制。

论文目录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夫妻财产制类型的界定
  • (一) 吸收财产制的界定
  • (二) 嫁资制与统一财产制的界定
  • (三) 联合财产制的界定
  • (四) 共同财产制的界定
  • (五) 分别财产制的界定
  • 二、夫妻财产制类型成因的分析
  • (一) 吸收财产制成因的分析
  • (二) 嫁资制与统一财产制成因的分析
  • (三) 联合财产制成因的分析
  • (四) 共同财产制成因的分析
  • (五) 分别财产制成因的分析
  • 三、对我国当前社会影响夫妻财产制因素的分析
  • (一) 我国当前社会生产方式分析
  • (二) 我国当前社会女性地位分析
  • (三) 我国当前社会个体意识觉醒程度分析
  • 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
  • (一)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选择及其完善
  • (二) 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设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注释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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