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英国作为传统的海运强国,其对现代海上保险的影响自然最大。1766年,英国的Mansfield大法官在Carter案中的判决确立了现代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并为以后的英国海上保险法奠定了基础。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是国际海上保险业影响最大的一部海上保险法。该法第17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我国的立法理念接近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有诚信原则的一般规定,200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增加了“诚信原则”的规定,但没有规定“最大诚信”。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上保险法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作为特别法,其也未规定“最大诚信”。本文在第一章分别对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特征等进行了论述,同时通过两者关系的阐述,说明了两者不同的渊源及发展背景,但不可否认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概念。第二章重点讨论了最大诚信原则在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的体现,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作为最大诚信原则最主要的内容,其告知义务的标准却不是一成不变的,笔者通过英国历史上的三个案例进行了说明。第三章讨论了尽管我国未明文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但在我国海商法、保险法中的部分规定表明了我国对最大诚信的认可,并且通过分析比较的方法,讨论了中国法与英国法关于最大诚信原则内容的差异。最后一章结合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与最大诚信的联系进行了说明,同时也提出了笔者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借此以期对完善我国有关最大诚信原则立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