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文摘要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将2001年版《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删除,同时在第2款增加“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短短两句话的变动,其中的法理逻辑却耐人寻味,再度将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摆在了立法和实务面前。本文以WTO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中,围绕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所引起的争端为切入点,运用经济学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规范与实证分析法等,展开对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论述,论证了对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赋予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以及限制其著作权行使的正当性;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审视我国现行审查制度的不足和完善之道,在正确解读现行《著作权法》第4条的前提下,提出在文化产品市场新的发展形势下,对该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部分。引言主要介绍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修改背景,以WTO美国诉我国WT/DS362案第三项诉求的简述,引出正文对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的探讨。现行《著作权法》第4条意味着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其著作权最终得到立法承认,但如何明确此类作品著作权的具体保护,使文化的发展传播与公共利益相平衡,是本文努力探讨的问题。正文第一部分简单明确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概念及分类。第二部分首先通过对“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的分析和“三步检验法”的运用,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赋予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其次,通过比较法分析、“成本——收益”的经济学角度的分析,以及对公共道德的法律权衡的剖析,进一步肯定了这种合理性。此类作品的特殊性在于,它更多地涉及公共道德的权衡和文化发展的平衡,这也是对该类作品是否应当赋予著作权保护的最大争议所在。法律在公共道德的选择上应该具有前瞻性,应当与文化发展的公共利益相平衡,而不是僵硬地据此否定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在文化产品市场空前繁荣、多元价值和道德信念并行的今天,承认此类作品的著作权是合理合法的明智之举。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结合审查制度,提出限制此类作品著作权行使的正当性。无论是境外作品还是本国作品,其出版、传播都要受到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的约束,需要公法对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的行为予以惩戒。行政审查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亦是一国主权性质的权力,行政审查对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两者具有可兼容的特点。通过第二、三部分的论述,提出解决此类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第三条路径,即承认其著作权,但对其著作权行使进行合理限制。第四部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讨对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通过对我国审查制度的反思,提出行政审查制度应当明确权力行使主体,并将审查标准科学量化;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侵权行为,对尚未提交内容审查的作品和等待内容审查结果的作品,在立法中建议增设临时性保护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在侵权行为的认定、诉讼时效及损害赔偿金的适用上做出进一步阐释。本文的结论是:对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应当承认其著作权,但在著作权的行使上应给予合理的公法限制。解决此类作品困境的关键,是提高政府监管制度的水平,对作品内容审查标准做进一步明确,防止任意的“选择性执法”;在现有立法保护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临时性保护措施,同时,当此类作品受到侵权后,权利人的救济手段、主张侵权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还需立法做进一步阐释。惟其如此,才能保证著作权法的逻辑一致性和运转规范性。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概念及分类
  • (一) 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概念
  • (二) 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的分类
  • 二、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
  • (一) 版权自动保护原则
  • (二) “三步检验法”的运用
  • (三) 比较法角度的分析
  • (四) 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 (五) 公共道德的法律权衡
  • 三、限制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著作权行使的正当性
  • (一) 行政审查与著作权保护的兼容
  • (二) 各国对境外作品的审查制度
  • (三) 我国现行境外作品的审查制度
  • 四、对未经批准的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 对现行审查制度的思考
  • (二) 对《著作权法》第4 条的再修改建议
  • (三) 增设临时性保护措施
  • (四) 重构损害赔偿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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