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为一种古老的侵权责任,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因此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单独设立成一章进行调整。《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虽然对动物进行区分处理,但在结构上还并不完整、有关条文之间的界限不明确,导致法律适用上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日趋复杂的现状下,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然有突破和变革,但是在某些细节方面还有些许不足有待调整。《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是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最大亮点,其归责原则与该章其他动物损害责任截然不同。本文以该规则为切入点,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发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立法的灵感源泉。本文通过比对分析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相关制度,发现其各自的优点及不足。同时得出结论,我国的立法对外国的吸收并非完美、仍有不足,因此有必要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加以完善。文章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问题的研究范围及方法;第二部分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概述,确定饲养动物概念的同时与其他动物的的概念进行区分,介绍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以及抗辩事由;第三部分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为例,介绍了外国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立法规定,并对其进行评析,揭示其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理论、立法传统、社会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第四部分对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该章内容进行立法评析,对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主要针对我国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即确定饲养动物的界定标准、建立保险制度平衡双方的风险负担、提高动物园的管理职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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