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再审事由是能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定原由,它的细化和完善,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司法公正,因此,民事再审事由的提出和设置尤为引人关注。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规定非常模糊,其中个别概念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从而导致法院与当事人观点不一致最后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救济,让百姓申诉无门。而规定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事由也因为过于笼统而容易导致当事人的恶意缠诉从而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为对方当事人造成诉累。因此,完善民事再审事由,使民事再审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自次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成为本次修正案的亮点。民事再审事由是民事再审程序中的关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大门的钥匙,此次关于民事再审事由方面的修改是立法者根据本国的国情以及法治特色,立足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申诉难”“再审难”的难题,通过学习与借鉴他国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国的诉讼特色所做的微观修改。2008年修改后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民事再审事由更具体更细化。本文将本着任何事物都存在利弊的原则来分析探讨此次修改后的民事再审事由的积极方面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构想。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民事再审制度与民事再审程序并详细介绍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以及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特点以及立法概况。第二部分分析讨论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修改的原因、背景并列举了民事再审事由的修改内容,并详细分析了修改后的民事再审事由具有的积极意义,例如修订后的民事再审事由更加细化更加具体并且逐步重视程序公正等,最后笔者列举了修改后的民事再审事由仍然存在的几点问题,例如立法指导思想有偏差以及修订后的民事再审事由个别概念模糊容易造成歧义并且个别民事再审事由与《民事诉讼法》中其他规定相冲突或者相重复。第三部分是笔者在借鉴其他国家关于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以及结合本国的诉讼特色,针对我国民事再审事由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完善构想,例如应该把民事再审事由的指导思想由“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改为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限制性纠错”,并且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应该更加具体化细致化明确化以及重视程序正义的同时不忽视实体正义等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