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之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事法院,油污损害,责任限制,我国法院,立案受理,埃林,中国法院,民事责任公约,证明文件,特别提款权
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之诉论文文献综述
董小军,王舜毕[1](2019)在《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我国首例外国当事人申请设立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董小军 通讯员王舜毕)近日,宁波海事法院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定,准许巴拿马一家公司提出的设立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基金总额6743109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5500万元。据了解,(本文来源于《宁波日报》期刊2019-08-28)
于世成,张阳[2](2018)在《“桑吉号”油污损害赔偿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LMC)基金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责任人,减少责任人损失,而对其所应承担责任进行总额限制的特殊责任基金。"桑吉号"所载货油性质特殊,若其被定性为非持久性货油则存在适用LLMC的可能。作为"桑吉号"油污损害的受害方,我国应尽可能地避免适用LLMC制度。LLMC基金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只有属于限制性债权范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人才可以申请责任限制。"桑吉号"非持久性货油污染赔偿请求权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存在排除适用LLMC的空间。对该问题理论的研究,暴露出我国法律对于非持久性货油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的空白与不足。此次"桑吉号"案件,必将推动我国LLMC制度的完善与油污污染损害赔偿规范的发展。(本文来源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张辉[3](2017)在《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洋石油开发环节较多,涉及各种开发装置,存在巨大油污风险。对于此类油污损害,责任人能否享有责任限制权利,一直争议不断。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如果海洋石油开发装置能够被认定为有关法律中的"船舶",则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否则,不能。在海洋石油钻探开采装置中,钻井船可被视为船舶,而钻井平台则不是船舶;而海洋石油生产储存装置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部分装置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视为船舶。因此,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不确定和割裂的特点,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进行专门立法或者对既有法律如何适用于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予以澄清。(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7年06期)
张辉[4](2017)在《海上石油开发装置所致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石油开发具有油污损害潜在风险大、后果严重、损害赔偿法律适用存在模糊和空白等特点,从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对船舶的定义出发,移动式海上石油开发装置可以在相当范围内被视为《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中的船舶,并有可能被认定为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从而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而固定式海上石油开发装置,在目前法律制度下,不属于船舶范畴,无法享有责任限制权利,对此可参考美国做法,考虑引入责任限制制度,从经济和环保两个角度出发,制定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责任方和受害方这两对矛盾之间寻找平衡点。(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7年05期)
肖明秀[5](2015)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选择,石油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对海洋石油开发中可能带来的巨大环境污染如何进行有效救济,国际社会并未达成共识。实践中,石油污染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赔偿一般都会涉及责任限制的问题。这是因为加害人要真正弥补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会付出极高的代价,甚至往往会导致侵害行为人的破产,但其承担海洋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的能力却是非常有限的。国际上针对石油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主要由《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等公约及其他法律文件构成,经过多年的实践和修订已能够较成熟地运行。美国没有加入这两个公约,而是通过制定《1990年石油污染法》来建立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但在责任限制中却对船东提出了更高的责任要求,对油污受害人的赔偿更加充分。我国也是海洋石油污染非常严重的国家,但却没有专门治理海上油污事故的专门立法。而且,在适用国际公约时较为模糊,对责任限制的规定也不明确,使得我国在发生重大油污事故时不能及时有效的对责任人进行追究。2010年在墨西哥湾发生的“深水地平线”号钻井平台溢油事故造成的损害范围极广,引发了学者们对责任人可否享受责任限制,责任限额是否过低以及油污责任限制存废等问题的热烈讨论。而2011年发生在我国渤海湾的康菲石油溢油事故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与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有诸多相似之处。本文将在此基础上,以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和我国渤海湾溢油事故的处理为视角,通过分析国际公约语境中的美国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和我国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责任限制,对二者做一个系统的比较,以期对我国石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概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及国际公约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对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背景、法理基础、发展趋势和规律进行阐述、论证、预测和总结;并分析了当前国际公约中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其次,通过对国际公约和美国国内立法的比较,具体分析《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与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的不同,总结出美国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制度的特点。再次,通过分析国际公约语境中的我国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分析我国发生重大溢油事故中对责任者的赔偿要求。最后,结合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和我国渤海湾溢油事故,对比分析中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不同规定,总结我国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提出对我国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李希[6](2015)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还尚未制定专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民事立法,主要散见于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本文综合运用国际法、环境法、行政法及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如何健全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保障机制的角度,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双基金”保障模式、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直接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本文的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为平衡船舶油污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防范海上石油运输风险和依法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依据和参考。本文以层层递进的方式分五个部分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为导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范围及意义、该制度已有的文献评述、主要研究方法和论文的创新与不足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沿革与内涵分析。主要从该制度的沿革和意义,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定义、权利属性、构成要件等几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学理上的探讨,并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相关立法实践进行了概括性的梳理。第叁部分重点介绍了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密不可分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该基金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人行使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必要条件和前置程序,如果船舶所有人未及时设立,将无法援引油污责任限制对抗油污受害人的索赔请求权,并将因此承担无限责任。该部分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相关概念的区别、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主要内容及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存在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后文提出构建“双基金”保障模式做了理论上的铺垫。第四部分则是本文最重点章节,以“埃瑞克”号油轮法国海域溢油事故为切入点,分别从健全国内油污损害赔偿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分析、国外立法实践的启示及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保障机制的完善建议做了详细的论述。立足于我国实践和国际、国外立法,提出了健全国内油污损害赔偿保障机制的对策,即建立“双基金”保障模式、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直接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最后一个部分为文章的结束语,是对全文主要观点的总结。(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戴伦蓉[7](2014)在《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依法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或海难救助人等海商海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依法限制在一定数额范围内,以达到降低责任人的航运风险及负担的目的。有别于传统的民事赔偿原则,它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等责任限制主体的权利而存在的法律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国际海运业也持续繁荣。我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和海运大国,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海上石油运输量持续上升,但同时也带来了发生日益严重的船舶油污损害事故的隐患。如何在发展国内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是当前船舶油污事故频发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如何在保障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权利的同时兼顾船舶所有人等高风险承担者的航运利益,是当前法律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可以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引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即在发生船舶油污损害事故时,将漏油船舶所有人的油污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数额范围内,即实行所谓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同时还要配套采用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油污基金制度予以保障。本文以保护船舶油污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障漏油船舶所有人航运利益的平衡为研究视角,通过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关系进行分析,结合对有关国际公约和相关发达国家立法的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当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在立法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程大学》期刊2014-04-01)
洪丽[8](2013)在《谈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文中通过分析美国关于海上钻井平台的油污损害赔偿规定责任限额及丧失的条件,提出中国应该建立独立的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同时提出建立责任限制制度的配套措施,规定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和相应的经济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海事》期刊2013年08期)
阳凤梅[9](2013)在《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有关钻井平台油污损害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国内法规定缺失,使得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在此情况下,与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对应的是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在不断增多,为了更好的应对钻井平台造成的油污损害,为责任人提供责任限制保护,本文分五个部分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讨论:第一部分是对海上钻井平台油污责任限制的概述。该部分对海上钻井平台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中的界定予以分析,明确目前法律文件调整海上钻井平台时通常将其纳入船舶定义或者对其做单独界定。第二部分是有关海上钻井平台油污责任限制主体的分析。该部分探讨了参与海上石油开发活动的作业者、承包商以及责任保险人的责任限制主体地位,为其享有责任限制权利提供理论依据。第叁部分讨论了海上钻井平台油污责任限额的计算方式。该部分首先明确了可限制赔偿的油污损害赔偿范围,随后对目前学界存在的海上钻井平台油污责任限制方式进行介绍和评价,提出以“事故制”模式作为海上钻井平台油污责任限额的计算方式。第四部分探讨了海上钻井平台油污责任限制条件的问题。该部分在比较“实际过失或知情”和“故意不当行为”两种判断丧失责任限制权利的行为标准之后,论述了采用更为严格的油污责任限制权利丧失条件的合理性。第五部分是对完善我国海上钻井平台油污责任限制体系的建议。从我国国情出发,该部分从立法角度提出了明确油污责任限制主体,制定合理油污责任限额以及采用严格的油污责任限制权利丧失条件叁个建议。在配套体制方面,提出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海上钻井平台油污责任限制体系相互补充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5-01)
何丽新,王功伟[10](2011)在《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由墨西哥湾溢油事故钻井平台适用责任限制引发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墨西哥湾溢油事故造成重大损失,钻井平台责任限制问题日显突出。移动式钻井平台可以解释为海商法意义的船舶,应赋予其享有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且以"事故制"的计算方法解决责任限额问题。(本文来源于《太平洋学报》期刊2011年07期)
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之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LMC)基金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责任人,减少责任人损失,而对其所应承担责任进行总额限制的特殊责任基金。"桑吉号"所载货油性质特殊,若其被定性为非持久性货油则存在适用LLMC的可能。作为"桑吉号"油污损害的受害方,我国应尽可能地避免适用LLMC制度。LLMC基金的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只有属于限制性债权范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人才可以申请责任限制。"桑吉号"非持久性货油污染赔偿请求权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存在排除适用LLMC的空间。对该问题理论的研究,暴露出我国法律对于非持久性货油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的空白与不足。此次"桑吉号"案件,必将推动我国LLMC制度的完善与油污污染损害赔偿规范的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之诉论文参考文献
[1].董小军,王舜毕.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我国首例外国当事人申请设立油污损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N].宁波日报.2019
[2].于世成,张阳.“桑吉号”油污损害赔偿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分析[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8
[3].张辉.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
[4].张辉.海上石油开发装置所致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限制[J].社会科学辑刊.2017
[5].肖明秀.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5
[6].李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7].戴伦蓉.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14
[8].洪丽.谈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J].中国海事.2013
[9].阳凤梅.海上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10].何丽新,王功伟.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由墨西哥湾溢油事故钻井平台适用责任限制引发的思考[J].太平洋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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