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论文-王若蒙

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论文-王若蒙

导读:本文包含了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土地信托流转,叁权分置,土地信托模式

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若蒙[1](2018)在《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法律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叁权分置"的改革体制来看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实际上是将具有身份性质的土地承包权保留在委托方(即农民)的手中,而将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进行流转。故本文所探讨的也是土地经营权的信托流转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现状,以及目前遇到的困境,并且结合境外(美国,日本)的土地信托制度,对我国现行的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8期)

许敏智[2](2018)在《中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化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叁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改革方向。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顺应了党的十九大要求,有利于促进土地承包权高效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有效保障农民的利益。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已经在宿州、绍兴、草尾等多地展开试点,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亟待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将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文章以农村土地信托现状为契入点,分析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瓶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农村土地信托优化发展的对策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改革有序发展。(本文来源于《绥化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周浩娜[3](2017)在《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为基础,以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为标题,以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资格确定、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展开研究,在论述过程中采用比较研究法,对比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和国外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不同,反映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制度体系,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发展提供助力。全文共分四部分。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学者对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正文第一部分对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相关概念由大到小层层推进展开阐述,包括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信托的概念、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概念以及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概念。分析完重要概念,又展开阐述了受托人的资格与类型。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资格分为一般资格和特殊资格,一般资格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即要求土地信托受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特殊资格则是指对于担任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法律主体专业上的资质要求。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类型学理上主要分为叁类:1.自然人受托人与法人受托人。2.民事受托人与商事受托人。3.初始受托人与后继受托人。第二部分是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了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包括经营农村信托土地的权利、取得报酬权、取得补偿权、辞任权。与其他类型的信托受托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经营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土地经营权作为信托标的,受托人的首要任务自然是依照信托合同经营农村土地并获得收益。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义务比较多,包括依照信托合同管理经营土地的义务、谨慎义务、忠实义务、分别经营义务、亲自经营义务、信息告知义务。可以看出,经营与管理信托土地既是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义务。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从叁个方面来看分别是:受托人的民事责任、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最主要的,在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民事责任部分不仅提到了土地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的民事责任,也提到了受托人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第叁部分作为分析问题的一章从五个方面指出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指出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不足之处,比如:土地信托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土地信托受托人的选任制度不够完善、土地信托中介组织制度存在缺陷、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有待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托人的义务不够具体、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责任制度有局限性等等。第四部分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章,从六大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建议。一项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必然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支撑,因此笔者呼吁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尽快进入立法程序,使土地信托流转有具体法律可依。毫无疑问的,除了相关法律的完善之外,土地信托流转其他方面的配套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完善土地信托登记制度、健全土地信托中介组织职能、建立土地信托的后盾——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有一系列制度结合起来发挥合力,才能更有力的推进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健康发展。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的总体思路和本人的主要观点的总结并对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未来发展前景进行展望。(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17-05-20)

姚晔[4](2017)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困境和建议——以安徽省含山县土地信托流转的实施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对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土地信托为标志的法律制度是对传统土地流转方式的有益补充。在实践中,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已经得以实际运行,然而仍存在着法律意识、信托市场、法律程序与实体权利等现实困难。文章针对土地信托在农村实际流转中面临的现状及困境,提出完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配套法律法规、合理发挥政府职能、建立统一的土地监察人制度、加大法律宣传和司法救济等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绥化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谢静[5](2016)在《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法律制度的构建——经以利用,纬以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构建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是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规范发展、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本文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的主体、内容、效力等方面入手,本着"经以利用,纬以保护"的理念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构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2期)

朱容瑱[6](2016)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农业生产环境和农村发展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人口向城市快速流动、产业革命和科技革命孕育兴起等都为我国农业转型和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驱动力量。但这些都使得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的同时,也逐渐突显出其无法适应产业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无法解决城镇化的发展中大量农村土地闲置,农地抛荒现象严重、农户资金融通困难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挥了其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因此,新的土地流转模式的积极探索和尝试也就显得尤为迫切。而土地信托流转作为响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的创新流转模式,在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优化调整、最大程度的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农民持续增收,有效解决农民融资问题等方面发挥了其他流转方式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虽然土地信托流转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但仍然没有专项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实际流转中各流转主体资格范围的界定混乱,权利义务也不甚明晰。因此,有必要对该法律制度进行深入探讨,通过法律和制度层面的各项措施和相应的配套机制的建设,规范土地信托的流转秩序,最大程度的发挥该制度的优势。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从当前我国实践出发,提出研究农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方式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并综述了目前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学术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以及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土地信托流转的合法性分析,通过其政策依据和法律基础的分析得出其合法性的论证,探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该流转方式的可行性。其次通过与其他流转方式的比较分析论证土地信托流转方式的制度优势;论证在我国实现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流转方式是必然的选择。在解决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这一基础问题后,土地确权问题是信托流转得以实现其制度价值的前提条件。当前国家政策已经为土地确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产权保护,但是落实到农村各试点土地确权的具体工作时,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部分就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可供参考的实际操作建议。既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信托的方式进行流转,那么第叁部分将运用主体分析方法解决其流转的主体究竟是谁和这些主体究竟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的问题。在对信托流转的合法性及其权利义务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后,第四部分将通过立法完善和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使信托流转发挥其最大效用。第五部分为文章的结论。每一部分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并得出结论的步骤,通过对当前实践中信托模式的问题总结进行分析,借鉴英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制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6-05-01)

付海煊[7](2016)在《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历史证明,无论是在社会变革阶段还是在社会发展中,土地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目前我国农村人地矛盾突出,土地抛荒现象严重,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应运而生。而信托流转相比于出租、转包等传统流转模式有着独特的优势,在土地流转实践中慢慢发展开来。本文则主要是研究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的部分法律问题,以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充分发挥土地价值的基础上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构建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其必要性。首先讨论了我国进行土地流转需要解决哪些现实问题,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分析为何要在众多土地流转方式中选择信托这一方式以及信托流转方式的比较优势在哪里。其次,从信托制度的起源看信托制度是否与我国农村土地相契合。并且在我国特殊土地所有权制度下讨论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是适格的信托财产。第二部分列举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发展至今实践中形成的以分别政府为主导和以商业公司为主导的两种信托模式。通过介绍这两种模式的运行模式和各自特点,发现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信托公司的主体资格,信托公司不实际从事土地经营管理等。第叁部分是对美国、日本土地信托制度的分析与借鉴。美国的土地信托制度是发达国家中发展最为完善的,日本土地信托制度则是大陆法系中最具有代表性的。通过对以上两国土地信托制度的介绍,在其土地信托目的、信托运行模式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发现其中可以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可借鉴的地方。最后一部分主要是针对本文上述部分的分析问题,提出若干粗浅的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议。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应当特别注重对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充分发挥土地价值的基础上同时加强风险控制。具体应当有以下举措:设立特定的农村土地信托机构,提供全面完善的土地信托服务;灵活解释"土地用途不可变更"的规定,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保证信托项目顺利开展;设立农民权益保护和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的信托收益;完善土地信托登记制度,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6-04-01)

王恒达[8](2016)在《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大量农民从世代依附的土地上解放出来,转移到城镇化建设中,导致农村土地抛荒形势严峻。加上农业发展方式逐渐向现代化转型,在集约化与规模化的驱动下,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现有土地流转方式在制度上存在许多限制,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化发展和“十叁五”规划的逐步推行,如何让农民更好的从土地中获得收益,挣脱农村土地流转效益低这个农村经济发展最大的桎梏,成为当下社会的重中之重。信托制度作为当下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则是利用信托在管理财产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相结合,在遵循现行法律和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基础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一项创新。浙江绍兴在2001年为缓解农村土地供求矛盾,率先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湖南益阳在全市部署了土地确权工作,充分汲取绍兴模式经验,于2009年也将农村土地流转方向转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与此同时,中信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信托公司也开始通过土地信托为农业经营企业和农业大户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本文通过土地信托制度的理论展开分析,在对现有叁种典型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实践充分讨论后,提出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叁部分。首先为引言,介绍信托制度引入农村土地流转的背景。然后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对土地信托流转的研究,为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提供方向。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土地信托流转的制度优势。在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概念的基础上,研究分析土地信托流转的理论依据,并通过法律和政策两个方面论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制度不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相应的法律支撑,而且还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方针中有着政策依据。在信托流转方式与传统土地流转方式进行横向对比中,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又独立于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其独立性特征保证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又维护了信托财产的安全。通过对比发现,由于其它流转方式在流转主体、流转资质、流转程序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导致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面对新形势下农村规模化生产的需求,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运行与推广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第二章阐述当前信托模式的主要特征。以“绍兴模式”、“草尾模式”以及中信信托模式为案例,详细介绍这叁种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过程。结合前文中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理论分析,提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作为信托财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少真正转移至受托人而违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当事人主体资格不明确、受托人行政权力过大缺乏监管以及转包合同下隐藏的反租倒包等。第叁章反思主流信托模式下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已有实践探索的法律分析,归纳出我国农村土信托流转制度的健全需解决的便是实践中反映的信托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明确旳问题和流转过程缺乏法律规范的问题,并且提出要想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能够真正带动农民积极性,必须要解决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配套制度建设问题。第四章根据前文探索总结对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完善提出建议。具体指《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意见中,笔者认为应当将土地信托流转增设为法定形式、规定最短信托流转期限、引入反垄断法律机制这叁个方面进行完善。在《信托法》的完善建议中,基于在登记申请人不明确、登记内容不规范、登记效力模糊等问题上,提出要明确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并对登记申请人进行规范。在建立专门的土地信托流转管理条例中,认为应当从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明确化、增加土地信托市场竞争机制、完善土地信托的监管叁方面进行完善。如此一来,通过对法律和配套制度的完善,让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制度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6-03-01)

高庆艳[9](2016)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中受益权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我国而言,土地不仅是人民群众赖以生活的物质载体,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程度制约性因素中的命脉。农村土地制度作为一项涉及经济、政治、社会和民生等众多领域的制度安排,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信托制度的发展,使农村经济面貌焕然一新,其适用范围在不断拓宽。但一项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显现出一些问题,在该制度中,由于受益权为其最终落脚点,因此笔者对该受益权问题进行一些相关探讨,以期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天津农业科学》期刊2016年02期)

包洋[10](2015)在《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建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是人们进行生存、繁衍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农业问题的核心在于土地,农村的土地制度关系到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以及农村的长久稳定。改革开放浪潮推动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农业现代化的新局面,同时也突显了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已不再适应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问题。现行的土地制度越来越缺乏张力,我国农村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也面临着改变。我国一些地区的已有实践表明,土地信托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土地信托作为一种新的、有效的土地流转方式,有利于完善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机制,有利于拓宽对农村土地的投融资方面的渠道并起到促进各类资源的有效配置的作用。本文以我国农村土地在流转方面产生的问题为背景,将农村土地制度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以提高农村的土地经营效益、高效利用以及可持续的良好发展为目的,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方法,结合我国当前多地的农村土地的信托实践,以《信托法》为基本框架,对如何能构建一个系统、科学的土地信托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分别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分析了土地信托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农村土地信托契约以及土地信托的公示制度的构建等方面系统地阐述了我国农村应建立的土地信托法律制度的具体框架。同时,本文对如何建立、完善土地信托法律制度所必需的相关措施建设进行了论述,包括建立农村土地信托的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的信托监管体系、中介服务机构体系,以及对土地信托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政府机构作用和其他的方式和途径,希望能够为我国在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包括理论和实践研究工作提供些许参考作用。(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5-06-05)

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叁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改革方向。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建立顺应了党的十九大要求,有利于促进土地承包权高效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有效保障农民的利益。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已经在宿州、绍兴、草尾等多地展开试点,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亟待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将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文章以农村土地信托现状为契入点,分析了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瓶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农村土地信托优化发展的对策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改革有序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若蒙.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法律制度构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2].许敏智.中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化探讨[J].绥化学院学报.2018

[3].周浩娜.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7

[4].姚晔.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困境和建议——以安徽省含山县土地信托流转的实施为例[J].绥化学院学报.2017

[5].谢静.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登记法律制度的构建——经以利用,纬以保护[J].法制博览.2016

[6].朱容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流转法律制度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7].付海煊.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8].王恒达.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6

[9].高庆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中受益权法律问题探究[J].天津农业科学.2016

[10].包洋.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制度建设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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