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融资方式在西部开发中的应用和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BOT融资方式在西部开发中的应用和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论文摘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解释——BOT是传统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形式:东道国就某一特定项目向某一投资者集团授予开发、运营、管理和商业利用的特许权,然后由项目财团建立的项目公司按照与政府签订的特许协议,开发并运营该特许项目,以偿还并获取利益,协议期满后,项目产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国政府。在实践中BOT衍生出了许多种形式。BOT这种引入私营机构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早在17世纪的英国就已出现,此后被欧洲国家广泛利用。1984年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正式提出。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BOT项目运作比较成熟,相应的法律制度也比较规范。发展中国家因为经济发展水平有限,BOT法律制度没有发达国家健全。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世纪之交中华民族最为重要的两大战略抉择。入世为我国经济建设中资金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契机。BOT融资方式不但可以为我国引入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且不会造成政府的负担,这种融资方式非常适宜在我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适用。尽管BOT项目在我国发展较为迅速,但目前成功的BOT项目还不是很多。这是因为我国BOT法律制度尚不完备,主要的法规只有1995年初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8月,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建设部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缺乏高层次高效力的法律规定,这必然会影响到该融资方式可能给我国带来的巨大利益。笔者认为在未来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BOT项目投融资法》中,应当明确解释BOT的含义,认可其各种变形形式,规定BOT法总的指导原则,规定国家的主管机构,明确BOT项目的审批事项,规定BOT项目投资主体、项目范围和项目资本;应当明确规定项目公司的确定方式、订立特许协议以及其他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政府的具体监管事宜;应当明确规定风险分担事宜和政府可以提供的保证以及责任承担事宜;应当将协商谈判、调解、仲裁、诉讼以及多边条约规定的方式作为解决特许协议争议的方法。总之,我们应当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BOT立法和经营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BOT法律制度,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以更好地吸引和鼓励内外资投入到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事业中来。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BOT融资方式概述
  • (一) BOT的含义
  • (二) BOT的类型
  • 1.标准BOT建设-经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
  • 2.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uild—Own—Operate—Transfer)
  • 3.BOO建设-拥有-经营(Build-Own-Operate)
  • 4.BLT建设-租赁-移交(Build-Lease—Transfer)
  • 5.BTO建设-移交-经营(Build-Transfer-Operate)
  • 6.BT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
  • 7.BOL(Build-Operate-Lease),即建设-经营-租赁
  • 8.DBFO设计-建设-融资-经营(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 9.FBOOT融资-建设-所有-经营-移交(Finance-Build-Own-Operate-Transfer)
  • 10.DBOM设计-建设-经营-维护(Design-Build-Operate-Maintain)
  • 11.DBOT设计-建设-经营-移交(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
  • 12.IOT投资-经营-移交(Investment-Operate-Transfer)
  • 13.TOT移交-经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
  • (三) BOT的产生和发展状况
  • 二、对BOT立法和实践的分析比较
  • (一) BOT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
  • (二) BOT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
  • (三) BOT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
  • 1、BOT在我国的实践状况
  • 2、BOT在我国的立法状况
  • 三、BOT融资方式在我国西部开发中的特殊应用价值
  • (一) 西部开发的必要性和现状
  • 1、西部开发的必要性
  • 2、西部开发的现状
  • (二)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西部开发中的特殊应用价值
  • 1、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保护国家对所开发项目的财产所有权
  • 2、及时地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
  • 3、提高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运作效率
  • 四、完善我国BOT立法的建议
  • (一) 应当明确解释BOT的含义,并认可其各种变形形式,规定国家的主管机构及其审批权限等
  • 1、应当规定BOT法的总的指导原则
  • 2、应当规定国家的主管机构,明确BOT项目的审批事项
  • 3、应当对BOT项目投资主体方面有所规定
  • 4、应当对实施BOT项目范围方面有所规定
  • 5、应当对BOT项目资本方面有所规定
  • (二) 应当明确规定订立特许协议和其他相关合同的方式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1、应当明确规定项目公司的确定方式、订立特许协议以及其他合同的方式等
  • 2、应当明确各方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3、应当明确规定政府的具体监管事宜
  • (三) 应当明确规定风险分担事宜和政府可以提供的保证以及责任承担事宜
  • 1、分担BOT项目风险的国际惯例
  • 2、BOT项目中政府保证的性质和我国现行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3、BOT立法中制订政府保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的立法建议
  • 4、BOT立法中规定责任承担事宜的必要性和具体的立法建议性
  • (四) 应当明确规定特许协议争议的解决方法
  • 1、协商谈判
  • 2、调解
  • 3、仲裁
  • 4、诉讼
  • 5、通过多边条约规定的方式解决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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