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前言主要交待本文的写作意图和研究背景。第一部分——关于事实的一场争论,主要对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之间的争论进行梳理和分析。客观真实说将发现“物自体”意义上的真实作为诉讼的主要追求,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以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作为审理依据,否则就要依法予以纠正。本文在分析其理论前提的基础上指出:由于事实对语言的依赖性使得事实在形成过程中很难排除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从而在审判过程中保持内涵的前后一致。同时,认识能力的相对性也降低了符合论标准的说服力。法律真实说虽然试图用程序正义保证事实认定的正当性,但是由于仍然将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的最终目标而使其和客观真实说保持了相同的理论起点,二者在理论立足点和对事实进行正当性说明上都存在缺陷。第二部分——对法律事实的追问,主要对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客观事实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法律事实的概念界定主要从本体论和认识论两个层面进行,突出强调了法律意义在法律事实中的作用。法律事实除具备规范性这一根本特征外,还具有描述性、或然性特征,不能满足“真”的要求。同时,该部分还对司法实践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可能存在的三种关系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主张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没有必然的联系,在不同的案件中二者呈现出不同的关系。第三部分——法律事实的形成,主要是动态分析了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及其基本因素。在总结已有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事实形成的三个阶段:在原始事实阶段,有效过滤掉与案件有关、但不集中反映案件争议问题的情况,简化案件处理,提高诉讼效率,限定法院最终获取法律事实的范围;证据事实阶段主要是法官借助诉讼规则对原始事实进行限定,由于有法律规范的参与使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了需要进一步证明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事实确立阶段,法律规范与通过原始事实、证据认定阶段形成的证据相结合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形成法律事实。经验、逻辑推理和价值判断则成为法律事实形成的基本要素,是事实与规范对接过程中法官做出的必要的判断。第四部分——法律事实的正当化,该部分首先检讨了客观性概念为法律事实正当化提供说明存在着不足。产生于自然科学领域,以可证实性为标准,以主体与客体二分作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客观性概念无法实现对法学领域有关现象的正当化说明。通过对认识论发展成果——建构理论的引入和哈贝马斯关于正当性理论的借鉴,笔者主张用主体间性替代客观性,试图为法律事实的正当化提供新的视角。法律论证理论为法律事实正当化的实现提供了途径,在法律事实形成过程中存在法律论证理论适用的条件,通过逻辑、修辞、对话三种论证进路的综合运用,将为法律事实形成的正当化提供保障。结语概括总结了本文的论点,指出了本文研究的不足并强调了方法论探讨对于司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