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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的土地制度限制着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大市场的建立,更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文章以土地制度在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为前提,分析了土地制度的现状及统筹城乡发展中土地制度缺陷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提出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和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
关键词:城乡统筹;土地制度;改革
前言
城乡统筹发展是我国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可简单概括为:集体所有,但受国家管理权的严格限制;国家强制征用集体土地,给予的只是补偿价值,而非交换价值;国家高度垄断只有使用权交易的不完整的土地市场;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市场,国家赋予农地的使用物权不完整。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征,限制着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大市场的建立,更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为此,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市场,使之既能保证农民的用地利益,又能与城乡统一的用地制度相协调
一、统筹城乡发展的内涵
统筹城乡发展,是相对于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而言的,是指城市和乡村统一安排与规划,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统一规划城乡整体性发展,根据城乡之间的客观联系与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城乡各自的比较优势,并将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有效联结起来,打破城乡界线,解决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不平衡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共同繁荣。
二、土地制度改革对城乡统筹发展的作用机理
(一)土地制度改革是推动城乡统筹发展进程的有效手段
土地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统筹城乡的战略问题之一。农村土地制度又是土地问题的核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现行的土地制度存在着缺陷和不公平,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阻碍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从农民的利益出发,保障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正确选择,为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土地制度改革也是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正确决策。
(二)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战略举措
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从而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进一步促进土地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谢从朴,2010)。土改通过探索发展农村土地的新模式,打通农村土地市场与资本的对接通道,盘活农业部门的各种资产,提升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三、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
1.产权制度不完善。尽管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都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如何界定”、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加上中国相当多的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名存实亡,缺乏行使集体经济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因此,极易造成上级政府替代下级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假象,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有: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对农地使用权的限制,对农地收益权的限制以及对农地转让权的限制。
2.土地法律制度失效。农村土地法律所面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保护、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集中体现了现行土地法律制度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适应。这实质上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逐渐解体,农村要求与城市有平等的发展机会的一个侧面。但是,现行农村土地法律体系并没有提供这样的平等机会。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内容无法满足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引发的问题
1.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地市场无法形成。一是由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所有权的模糊不清,人们利用土地的成本就成了“社会成本”,使用者就不会考虑土地过度利用的损失,促使土地急剧退化,致使农业再生产效率低下。二是若所有权不明晰,利益关系模糊,在部分土地农转非的过程中难以保障农民利益得到充分补偿,因而使农民失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致使经济运行效率低下。最后,所有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所有权模糊必然导致农村土地市场不成熟,使土地要素价值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以及土地资源无法通过市场进行最优配置。
2.农业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管理要素难以发挥作用。规模化生产是实现资源整合、科学管理、细致分工、专业化生产、提高效率、提升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但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不清、收益权部分受限以及转让权受限,又必然使土地资本难以通过市场转让集中。首先,因为难以进行规模化生产,进而又无法形成规模收益;其次,由于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农户就要以有限的劳动力在有限的耕地上完成所有耕作项目,无法形成细致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再次,管理要素虽然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过程,但它对生产过程中生产力各要素系统性效用的发挥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规模化生产是管理要素在生产力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所以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也必然导致管理水平低下和管理要素发挥的作用低下
四、城乡统筹发展中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
(一)明确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关键点
农地作为农民最后的屏障,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迫使农民选择定居农村、做工于城市的生活,这将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正常转移。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要与户籍制度齐头并进,协调改革。这也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如果说户籍制度改革是二元结构变迁的一种拉力或使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牵引力的话,那么,土地制度改革就是二元结构变迁的一种推力。两种制度同时改革,才能形成一种合力,使劳动力与土地要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由流动,才能真正加快城乡统筹的进程。户籍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城乡户籍之分的消失,实现人们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迁徙,实现由人们基于“经济人”的理性,自发地选择去什么地方居住。
(二)多举措改革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
以地级市为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改为居民登记制。应该取消实行了几十年的城镇户籍、农业户籍的分类,统一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张红宇,2010)。具体措施如下。一是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使长期在城市生产生活的农民工变为市民,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管辖范围,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减少他们对土地的依赖。二是允许自愿放弃土地的农民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给予他们城市居民身份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促进农民人口城市化
(三)不断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具体落到实处。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土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指: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布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内容,也进一步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的物权性。农民不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二是赋予农民自由转让土地的权利,特别是要按照“权利平等”原则,公平对待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条件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进而推动城乡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土地配置效率的优化
参考文献:
[1]吴翔华、付光辉: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构建[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9).
[2]谢从朴、田莉:城乡统筹背景下的集体土地制度创新与城乡统一规划――来自重庆的实践[J].上海城市规划,2010(3).
[3]姚丽:我国农村土地冒度瑰状分析及改革对策探索[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