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 法律行为理论研究——以私法为根据
论文类型: 博士论文
论文专业: 法学理论
作者: 李军
导师: 谢晖
关键词: 法律行为,私法自治,意思表示,法律行为解释,法律行为效力
文献来源: 山东大学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法律行为是大陆法系民法中最具基础性的概念,也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内容。从形式上看,法律行为是契约、遗嘱、团体设立等行为的上位概念,它是对具体社会现象抽象而成的法技术产物,因而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正是有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民法总论才得以形成,民法理论的体系化、系统化才得以强化,也正是这一概念,加大了大陆法系私法与英美法系私法的差异与区别,它甚至成为确定一国法律应属于哪个法系的显要标志。从实质上看,它是对个人主体性的尊重,是对于个人依自由意志处理私人生活的授权,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和手段。法律行为理论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它对于以大陆法系私法为传统的我国民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它不仅成为我国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经成为构建我国民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同时也已经成为法官、律师、法学家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性话语。特别是在我国民法现代化的进程中,以近代社会及传统民法理论为支撑的法律行为理论必然面临着挑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于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试图在分析研究法律行为基本理论的同时,从民法现代化的视角提出法律行为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而促进整个民法理论的系统化、体系化和现代化。 论文共分八个部分:论文的前言部分;论文的第一章对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背景、内涵进行了梳理,主张对于法律行为的理解应遵循传统观念,得出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及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构建法律行为概念的结论。此外还对法律行为的法技术价值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对作为法律行为内在精神的私法自治从内涵、演进、限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通过社会化、道德化、实质化修正后的私法自治在现代社会中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第三章强调了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并对意思与表示的分类、特别是学者研究较少的默视、沉默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第四章对法律行为的效力、效力内容、效力保障、效力范围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对有关法律行为效力依据的意思说、信赖说、折衷说、规范说进行了分析评价,在此基础上指出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是规范与意思的结合;第五章对法律行为解释的意义、必要性、可能性及与法律解释的不同进行了分析,并以法律行为解释的性质、对象、目标为内容构建了法律行为的解释体系。此外,还对法律行为的漏洞及其补充解释基准进行了研究;第六章阐述了我国民法的现代化目标,解析了民法现代化对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挑战,论证了法律行为对于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提出了法律行为理论的发展方向;论文的最后一部分是结语,指出法律行为是私人生活的一种安排、是私法调整机制的运用、是实现市场功能的手段、是权利文化的实践。
论文目录:
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本文研究的缘起及目的
二、本文研究范围之界定
三、本文研究的方法及创新
第一章 法律行为—私法理论的基础性概念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法技术价值
一、法律行为:私法概念体系的环节
二、法律行为:私法价值的载体
三、法律行为:私法规范的中介
四、法律行为:法律职业的基础性话语
第二节 法律行为概念的内涵
一、德国学者的观点
二、日本及我国台湾学者的观点
三、英美学者的观点
四、我国大陆学者的观点—兼及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之争
五、法律行为概念的词源学分析
六、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从纯粹法学的视角
七、法律行为概念内涵之本文观点
第三节 法律行为概念的源起及立法例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源起
二、法律行为的立法例
第四节 法律行为概念产生的基础
一、社会基础
二、经济基础
三、哲学基础
第五节 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之比较
一、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与社交行为
三、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
四、法律行为与行政行为
小结: 认真对待法律行为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精神理念—私法自治
第一节 私法自治:私人自由的法律表述
一、私法自治概念之澄清
二、学者对私法自治内涵的解析
三、本文对私法自治内涵的界定:以自由为基础
第二节 私法自治之演进:从意思自治到私法自治
一、伦理意义的意思自治
二、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
三、从意思自治到私法自治
第三节 私法自治的矫正目标
一、私法自治的社会化
二、私法自治的道德化
三、私法自治的实质化
第四节 私法自治限制之表象
一、国家公权对私法自治的介入
二、私法自治限制的法律表现:以公序良俗原则为例
第五节 私法自治的现代命运:活着还是死亡
小结: 法律行为应当弘扬自治精神
第三章 法律行为构成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
第一节 意思表示及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一、意思表示解析
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第二节 意思
一、意思:从心理要素到法律要素
二、意思分类之论争:应否包括表示意思
三、意思欠缺
第三节 表示
一、表示:意思外化的手段
二、积极行为的表示:明示与默示
三、直接默示的表示
四、间接默示的表示
五、消极行为的表示:沉默
第四节 意思表示的完成
一、有关意思表示完成的几种观点
二、本文观点:了知推定的到达主义
小结: 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分析工具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以约束力为基础
第一节 法律行为效力的理论剖析
一、法律行为的效力:约束力
二、法律行为效力的保障:制裁
三、法律行为效力的内容:私法关系变动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与实效
五、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效力状态
六、法律行为的效力范围及其扩张
第二节 法律行为效力的依据
一、意思说
二、信赖说
三、折衷说
四、规范说
五、法律行为效力依据之评析
六、本文观点:法律规范与意思的结合
小结: 以约束力为基础构建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行为意义之确定
第一节 法律行为解释概述
一、法律行为解释:明确法律行为意义的活动
二、法律行为作为符号—法律行为的可解释性
三、法律行为解释的必要性
四、法律行为解释与法律解释之比较
第二节 法律行为解释的性质
一、法律行为解释的性质:事实问题抑或是法律问题
二、关于法律行为解释性质的不同观点及司法例
三、来自司法过程的结论:法律行为解释属法律问题
第三节 法律行为解释的对象
一、解释对象之一:表示行为
二、解释对象之二:表示行为的文本化形式
三、解释对象之三:表示行为的辅助材料
第四节 法律行为解释的目标
一、主观解释:探求内心真实意思
二、客观解释:探求客观化意思
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判例上的调和
四、本文观点:以理性人标准确定客观化意思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补充解释
一、法律行为的漏洞与补充解释
二、法律行为补充解释的基准
小结: 法律行为解释—理解法律行为意义的路径
第六章 法律行为与我国民法现代化
第一节 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发展目标
一、本质层面:现代民法是回应型法
二、价值层面:现代民法是人文精神的民法
三、形式层面:现代民法是以价值为先导的法典化民法
第二节 民法现代化对法律行为的挑战
一、现代民法的关系性对法律行为的挑战
二、现代民法的一般性条款对法律行为的挑战
三、现代民法的标准化对法律行为的挑战
四、现代民法的系统性对法律行为的挑战
第三节 法律行为之于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法律行为理论进入我国的三条路径
二、法律行为之于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必要性
三、法律行为之于我国民法现代化的可能性
第四节 我国民法现代化背景下法律行为之发展
一、法律行为应促进社会交易
二、法律行为应关注本土问题
三、法律行为应促进主体制度的现代化
四、法律行为应追求实质正义
五、法律行为应促进民法的法典化
小结: 以法律行为促进我国民法的现代化
结语
一、法律行为是对私人生活的安排
二、法律行为是私法调整机制的运用
三、法律行为是实现市场功能的手段
四、法律行为是权利文化的实践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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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发布时间: 2005-10-17
参考文献
- [1].俄罗斯民法的变迁与启示[D]. 于天娇.吉林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