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纪律处分纠纷屡有发生,高校“无讼”历史终结,学生维权呼声高涨。一方面,随着法治的进步,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了国家立法的规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基本的实施规则,要求学校遵守;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总体上比较抽象、粗疏,并且由于立法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高校享有较高的自主权,而权力扩张的本性极容易产生权力越界并侵害学生权利。如何在尊重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有效约束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权,如何在学生权利被侵害后给予有效救济,充分落实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当下校生纠纷中被一再拷问的问题,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实现高校法治化管理的重要课题。论文以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为研究对象,通过规范分析、中外比较、文献查阅及个别访谈等,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系统梳理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及代表性高校校规,对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进行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概括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其次,采取横向比较方法,从理论依据、规范依据及代表性高校校规三个方面,对英、美、德等三个国家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尤其是借鉴特别权力关系、重要性理论与自然正义原则等的合理内核,为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完善提供参考。再次,针对我国高校“事业单位法人”的模糊定位无法解答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权问题,借鉴国外关于公立高校法律定位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理论上进行探讨,以期厘清高校法律地位及其与学生法律关系,从而明确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权限,并进而保障学生权利。最后,从价值取向、制度规范、程序保障、权利救济、教育评价等不同层面,提出完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对策性思考。通过上述研究发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缺乏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具体表现在制度缺乏规范性、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尚缺乏有效的民主参与、学生权利救济途径不够畅通、高等教育管理尚未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相较而言,英、美、德等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倾向于保护学生权利,相关处分制度明确、可操作性强,处分坚持遵循正当程序,对侵害学生权利的允许司法介入审查等。在制度反思与借鉴的基础上,认为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问题的根源在于高校法律定位模糊。当前法律规范对高校“事业单位法人”的模糊定位,无法解答高校与学生间事实上存在的复杂关系,更未能明确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权限,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学生权利时有冲突却得不到法律上的有效监督与救济。对此,结合我国高校的现实情况,从理论上提出高校实际上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享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并承担着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特定职能,其与学生间存在着复杂结构的特殊关系,当其履行特定公共职能时,其与学生之间存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高校有权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但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并且对于侵害学生基本权利的,应当为学生提供最大程度的法律救济,允许司法介入审查。因此,最终提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学,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意识与能力。建议以“学生权利”取向思路代替“管理目的”取向思路,以学生权利保护为核心,提升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立法层级,明确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权限,重视正当程序,畅通学生权利救济途径。同时,考虑到学生未来发展,高校应当重视处分后的教育评议,建立“服务消过”制度,允许受处分学生在劳动服务过程中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确有悔改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决定,并将处分材料从其档案中撤出。